國立台灣大學八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六年六月七日(星期六)上午九時
地點:鹿鳴堂二樓大禮堂
主席:陳校長維昭 紀錄:江若慧
出席人員:會議代表總數二八八人,應出席二八三人(建教合作及推廣中心主任由夜間部主任杜榮瑞兼任,國際學術交流中心主任由公衛學院教師代表林瑞雄兼任,管理學院商研所所長由工管系主任林能白兼任,請假二人),實到二一五人(詳見簽到簿)。
壹、主席報告
今天應出席二八三位,目前簽到人數為一五七位,已超過半數,時間是九時二十八分,本次會議開始。首先報告上次校務會議至今各項校務:
教務方面
為提升本校教學品質,依據八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決議,自本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六月十日,利用網路對各系(科)所必修,共同及通識課程進行教學意見調查,同學對所修習課程之授課方式、內容、效果等,可透過電腦在「教學意見調查系統」充分表達意見,教務處並將對於上網答問卷表示意見之同學,給予「電腦選課優先分發」及「利用網路查詢成績」之權利,對上網答問卷之同學身分則予保密,並謹守「意見調查統計結果僅送交該系所主任與授課教師本人參考」作業原則。
為規劃本校校務發展下一個五年計畫(八十六至九十學年度),本校已組成規劃小組,成員為教務長、總務長、學務長、研發會主委及各學院各推派一位代表,由教務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俟各學院代表產生後,即展開作業。
關於教育學程方面,本校八十六學年度中等學校教育學程招生自六月二日開始報名,六月十一日考試,考試科目兩科,一為教師適性測驗,一為教育常識測驗,預計七月四日放榜。另外本校已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完成訂定「師資培育專門科目認定辦法」,教育學程中心並函請各相關系所研訂各科專門科目學分,預定於八月十五日以前報教育部備查。
有關申請增設電機學院乙案,業經教育部八十六年四月七日函復,自八十六學年度起在不增加預算員額、經費原則下,以資源調整方式同意增設,並請本校研議將資訊工程學系整合於電機學院之可行性。本校已成立籌備委員會進行籌備工作,另亦組成院長遴選委員會積極找尋適當之院長人選。
在招生方面本校八十六學年度大學推薦甄試招生學系有三十個,擬招生名額二七二名,報名總人數共九二八名,錄取二二四名,並已於三月二十八日放榜。至於八十六學年度碩士班招生分別於五月二十及二十八日放榜,共錄取一九四二人,博士班招生則於六月四、五日報名,預定於七月十一日放榜。
另外,為順應周休二日制之施行,教務處將規劃自下學期起週六不排課程。
學務方面
為改善導師制度功能不彰之問題,特別於今年四月十八日首度舉辦「院系主任導師座談會」,最近又舉辦導師營活動,獲致下列基本共識:導師輔導費撥交系所統籌運用,以規劃導生活動。研究生獎助學金改為助學金,領取助學金之同學應為系所從事一定時數之服務工作,其細節由生活輔導組規劃。
學生宿舍餐廳、福利社以往由學生宿舍自治會自行招標辦理,產生不少流弊,為人詬病,學務處為解決此問題,經多次溝通主動修法增訂「餐廳、福利社招標委員會組織辦法」,並已通過實施。
經過兩屆藝術季之琢磨,本學年度「鮭魚之旅」藝術季之系列活動,藉由薪傳獎藝術詩人親自參與及精緻之民藝棚展示方式,活動地點推向台北火車站、敦南誠品書店等校外地點,擴大參與對象廣及市民,影響層面深入社會,已激起各大學院校紛起仿效。
學務處僑生外籍生輔導室為解決僑生之適應問題,展開全面分批晤談新僑生之工作並做成紀錄,對日漸增多之外籍學生,則積極推動常態性義工輔導員制度,甄選熱心本地同學擔任,期盼此兩項主動接觸了解之方式能及早發覺並解決僑外生之適應問題,以助其在校之學習。
本校今年畢業典禮訂於六月二十一日上午舉行,節目內容仍以校園巡禮及室內典禮為主,並由各系所主任負責帶隊參加,為免當日人潮擁擠,將作局部地區交通管制,請師生同仁多加配合。
總務方面
為配合交通車逐年淘汰不再更新之規定,現有交通車四輛擬自七月份起停駛上下班路線,改為校總區及法、醫學院之區間車,並開放學生上課乘坐以提高使用效率,原乘坐交通車上下班同仁請改領交通費。
鹿鳴堂福利餐廳係委託蘇杭企業公司經營,該公司依合約規定每月應依營業額之百分比繳交本校場地使用費,為維護學校權益,請師生共同監督。客房部自五月十六日起已聘請工讀生夜間駐櫃台服務,假日無休。另為方便住宿者對外通訊,已申請安裝公共電話,近期內即可完成。
有關興建學人宿舍方面,溫州街七十三號改建學人宿舍案,八十七學年度已獲准編列五百萬元規劃費。專案爭取興建學人宿舍八百戶案,第一期二百戶已於八十七年度預算編列二千萬元規劃費。
校產方面,積極追討國立編譯館借地,該借地係於八十四年底屆滿借期,經多次催遷仍未騰還,最後透過教育部來函指示續借至八十九年,俟其新館興建完成後再騰還,惟其新館之建地為本校原奉准標售興建學人宿舍之金華段土地,本校為維護權益,已函請國立編譯館將改建後之房舍及土地持分分配予本校,同時並願支付延期歸還期間之房地使用費,並辦妥公證手續後始同意該館續借及遷建,否則仍要求儘速騰還現址房地。另外,中華經濟研究院借地應於八十五年十月前返還,在該院未與本校再訂定借用契約前,仍應繼續催遷,各系所與該院合作不得適用已終止之契約,如欲與之合作,其條件應經校方同意始能生效。
至於實驗林地之登錄,經多次函內政部、省政府地政處督促南投縣政府儘速依法辦理,省政府地政處於今年四月二十九日邀集各相關單位召開協商會,會中達成無人異議土地應速完成登記,於公告期間如有異議,請地政事務所依土地法規定程序查核調處,契約林農如有使用之需要,於登記後可會同實驗林管理處申請複丈或分割地號,其費用由林農負擔。
人事方面
經今年五月十三日行政會議決議修正通過專任教師新聘約及助教聘約,即日起新聘或續聘專任教師及助教均適用新聘約。另三月十九日公布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條文,重點有:教師等級增列助理教授。增訂助教職責為協助教學及研究工作。增訂助理教授應具備之資格。修正副教授需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或具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均有專門著作者。修正教授應具資格之第一款規定,將具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之研究服務年資由四年提高為八年。各級學校教師之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並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
會計方面
八十六會計年度預算執行概況,法定預算經常收入為七四億三0一四萬元,其中教育補助四三億五一五七萬元,自籌經費三十億七八五七萬元。經常支出為七三億四八四六萬元,截至四月底止,計支出五六億六八七八萬元。法定資本支出十三億一三八一萬元,併計上年度保留七三一四萬元,合計十三億八六九六萬元,截至四月底止,支出七億三六八一萬元,而全年度依規定需達百分之八十,目前距年度結束只剩一個月,各系所尚未辦理採購之圖書儀器設備,請儘速辦理。
貳、確認八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紀錄及是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略)
參、各常設委員會報告
經費稽核委員會召集人陸雲教授報告:本次會議經費稽核委員會所提書面報告第四頁「檢討本會工作內容」,作成兩項決議:請會計室設定合乎各單位特性之報表,以供各單位於下學年會議列席前填報。為提升本校各對外營運單位之競爭力,建請校方考慮聘請本校專業老師成立專門組織之可行性,以全盤檢討並規畫其營運方策。
肆、選舉 (經費稽核委員會)
選舉結果:
當然委員:校長 (主任委員)、總務長。
推選委員:文學院張靜二教授,理學院許建宗教授,法學院張清溪教授,醫學院藍萬烘教授,工學院顏溪成教授,農學院王亞男教授,管理學院蔡揚宗教授,公共衛生學院王榮德教授,職員代表茅增榮先生。
(十時十分張靜二教授提出優先討論臨時動議有關國立編譯館借地案,經與會代表無異議通過。)
伍、討論提案
第一案 (原臨時動議)
提案人:王亞男 羅吉芳 陸 雲 郭德盛 賴朝明 馮武雄 官俊榮 丁一倪 何憲武 黃立仁 杜逸正 林志豪 林鶴宜 李東華 許明仁 楊永斌 徐久忠
案由:本校金華段土地遭行政院撥交國立編譯館使用,嚴重損害本校權益,雖屢經力爭,迄今未獲善意回應,為求解決此一問題,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校為解決學人宿舍嚴重不足問題,前經報奉行政院核准以變產置產方式標售本校管有金華段二小段四三七地號等七筆國有土地,所得款項供本校興建學人宿舍在案,詎料行政院又將其中金華段土地撥交國立編譯館使用,使本校平白損失三億元以上興建學人宿舍之經費,嚴重損害本校權益。
二、經本校多次去函力爭,並經教職員宿舍籌建、分配委員會及教師代表向行政院趙秘書長及教育部李次長當面陳情,獲同時妥善處理並函示教育部本於職責加強協調溝通,惟教育部僅來函表示:「本案國有土地之撥用均依規定程序處理,並無不妥之處。」
三、有關本案處理經過情形詳如附件說明,今行政院背信於前,教育部復不顧正義於後,令全校同仁群情憤慨,特提請大會謀求解決之道,爭取本校應有權益。
建議:以校務會議通過之決議去函行政院儘速妥善解決。
決議:通過。
第二案 (原第一案改列,以下類推) 校長交議(主辦單位:夜間部教務組)
案由:謹擬具本校夜間部暫行組織規程草案乙種,提請討論。(附件一)
說明:
一、原「推廣教育暨成人進修部組織規程(草案)」曾於八十五年一月十三日本校八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討論,惟未獲通過;現夜間部轉型已奉教育部核復同意在案;轉型後之學士班即將於八十六學年度開始招生,故宜儘早依現況與未來發展制訂本規程。
二、本大學組織規程甫於八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經教育部核定施行(迄今未滿二年),其第六條規定:「本大學得設夜間部,其組織規程另訂之。」另與之有關條文共有十五條;若依第七十四條之修改程序提案修正,設限綦嚴,恐緩不濟急。故建議在不修改本大學現行組織規程之前提下,先行制訂「轉型為進修推廣教育性質」後之「夜間部暫行組織規程」以利「進修推廣教育學士班」招生、入學及各類推廣教育班次之整體規劃與教務行政運作。
三、俟本大學現行組織規程得以修訂後,屆時再據以修改「夜間部暫行組織規程」,並使八十六學年度招收之「進修推廣教育學士班」學生按修改後之組織名稱作為其所隸單位。
四、所提「夜間部暫行組織規程」(草案),已於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一日由教務長召集各有關學系主任及行政主管討論修正後,並於二月四日經本校第一九九六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復又於第二○○六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將原已奉教育部核定之「應用外語學系」正名為「應用英語學系」;已一併納入本案中修訂。
五、本暫行組織規程承本次會議討論通過後,即報請教育部核定施行;且將同時報請同意追溯自八十六學年度招生入學之「應用外語學系」新生皆予以正名為「應用英語學系」。
決議:除名稱刪「暫行」二字外,其餘通過,報教育部。
第三案 校長交議(主辦單位:學務處)
案由:檢具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提請討論。(附件二)
說明: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辦法業經八十六年一月十一日八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並經教育部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函復:「請依說明二修正後同意核定」,本案擬依教育部核定後之條文修正。
決議:通過。
第四案 提案單位:醫學院
案由:醫學院牙醫科學研究所申請改為「臨床牙醫學研究所」,茲檢具該計畫書(附件三),提請討論。
說明:本案業經八十五年三月五日院務會議通過,並經八十五年五月四日教務會議通過。
決議:通過,報教育部。
第五案 校長交議(主辦單位:研究發展委員會)
案由:檢具「國立台灣大學教學研究單位之增設、變更、合併、停辦審核標準及作業辦法(草案)」乙種(附件四),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據本校八十四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提案第二案決議辦理。
二、八十五年十月十二日成立「國立台灣大學新設教學研究單位之設置審核標準研訂小組」,成員包括劉富文教授、尹建中教授、郭光雄教授、林子儀教授、許世明教授、郭德盛教授、王松永教授、邱宏仁教授、陳建仁教授、戴瑞鵬先生,並請李教務長嗣涔列席小組會議。
三、小組就研發會代擬之草案經六次會議討論修正後,除送請校務會議代表暨全校教學研究單位提供意見外,並於八十六年三月五日刊登「台大校訊」廣徵意見,之後經小組第七次會議參酌收回之意見修正完成本草案。
四、本案業經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本校第二00六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決議:修正通過。
第六案 提案人:季瑋珠 詹長權 陳雪華 胡耀恆 林正弘 李獻隆 鄭毓瑜 郭玉雯 柳中明 陳榮銳 賀德芬 廖大修 蘇 侃 張時中 李石頓 陳炳煇 李後晶 許明仁 陳秀鳳
案由:建請校方將本校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案通過公布(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前取得教育部聘講師資格之教師,於取得博士資格後,依原升等辦法改聘為副教授。相同條件但於該修正案通過公佈後新聘者,方依新制聘為助理教授。
說明:
一、因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通過,校教評會與行政會議決議(附件五)未滿一年之高資低聘講師,逕行改聘為助理教授,而無法依舊制於任滿一年後逕行改聘為副教授,現職講師取得博士學位後亦然。討論中各位曾經引用清大、交大對高資低聘教師逕行聘任助理教授之規定,並稱台大應該更為嚴格,才能維持學術水準,又以高資低聘講師均已知道此項規定為由,堅持必須將之逕行改聘為助理教授。
二、根據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公布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增定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助教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為中斷,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不受大學法第二十九條之限制。」按大學法為八十三年一月五日公布,第二十九條文字與上述條文相同,不同者僅在截止計算之時間,大學法為八十三年一月五日,教育人員任用條增定為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依法現職之講師應適用後者之日期。經與教育部聯繫,人事處表示一切由各校自行決定。經與清大教授聯繫,並取得相關會議資料,發現清大於大學法通過後即超前以助理教授聘任博士級教師,當時台大尚以講師聘任同級人員,至去年年底,又已經將該批教師改聘為副教授。與舊有副教授不同者,僅其須任副教授滿六年才得提出升等教授之申請(稱為副教授A),此點台大亦有相同規定。因此,同年進入台大與清大的博士級教師,依照二校目前的規定,已經相差一級:清大均為副教授,台大均為助理教授。全部相關資料見附件。本校之規定不必根據他校規定,而引用他校規定亦應先行求證。
三、再者,國內教育風氣保守,年輕同仁對於主管多敬畏有加,自謀職起,彼此已處於不對等的關係,此種告知甚至已為年輕同仁接受的說法,不能成為逕行實施新制的理由。
四、最後,校方應遵守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保障同仁權益。相差一個等級,不僅是薪水上的差別,在對外申請研究計畫、尋求合作管道上,也處處受到差別待遇。提昇學術水準有很多方法,對年輕同仁要求嚴格不應作為追求學術水準的理由,多加鼓舞年輕同仁士氣,使之得到公平待遇,並對現職教授加以評鑑,反而更能提昇整體的效率與生產力。
建議﹕建請校方將本校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案通過(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前取得教育部聘講師資格之教師,於取得博士資格後,依原升等辦法改聘為副教授。相同條件但於該修正案通過公布後新聘者,方依新制聘為助理教授。
決議﹕請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參考。
第七案 校長交議(主辦單位:教務處)
案由:檢具「國立台灣大學教學研究單位評鑑辦法」草案(附件六)乙種,提請討論。
說明:本案業經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九日第二00六次行政會議決議修正通過。
決議:通過。
第八案 提案人:陸 雲 李東華 許建宗 蘇永成 何瑞籐 曹培熙 鄭武燦 梁乃匡 包宗和 秦文力 馮武雄 賴朝明 丁一倪 徐久忠 許明仁 李文瑞 朱立倫 徐景亮 秦亞平 黃立仁 杜逸正
案由:建議在本校校務會議下增設「校營事業經營管理評估諮議委員會」,專責校營事業經營與管理績效之評估,並提出興革意見之報告。
說明:
一、本校校營事業不少,其經營規模與內容各不相同,但若經營與管理效率可再提昇,除能有助於研究與教學外,更能增加本校之自籌經費與將來發展之潛力。
二、然經營與管理效率之提昇,必須凝聚全校之共識並借重經營管理之專才,故在校務會議下增設此一常設委員會,實有其必要性。
三、本校校務會議下設之「經費稽核委員會」,雖可對各校營事業之經費進行稽核與檢討,但無法對其中所顯示之經營管理問題,提出較具體可行之建議。
四、根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校務會議下得設各委員會,其名稱、組織、及議事規則,由校務會議訂之。
決議:授權行政會議組成專案小組,研擬提升經營效率之方案。
第九案 提案人:陳榮銳 陳永芳 陳尊賢 王燦汶 林榮耀 林萬億 蘇鴻基 謝國煌 張海潮 許建宗 曹培熙 黃昭淵 高景輝 李源弘 鄭武燦
案由:台灣大學員生消費合作社組織與權利義務的釐定。
說明:台灣大學員生消費合作社的組織、性質與功能上與校外的一般法人的消費合作社不同。它本是台灣大學內的一個組織,因應公教品的供應而將台灣大學員生福利社改名成員生合作社。然而其成立的必要性就相當質疑(依法只能服務社員),再者其組織法一直未送校務會議審查通過,以法人地位佔用台大校地,卻不受台大管轄或監督,形成特區。先後產生的問題如下:
一、業務對象與合作法抵觸,讓非合作社社員進入採購。
二、員生消費合作社所屬之公教部與福利部兩處的貨物標價不一致。一物兩價,致使台大一家的精神有所損傷。
三、經由台北市社會局行文說明該社屬台北市社會局督導,藉以迴避本校經費稽核委員會查帳。
四、以雜貨店的管理方式,忽視安全措施,同時造成區域雜亂。
五、在校園內區分社員與非社員,有時遇附加價值高者則選擇對象服務。
六、長久使用校地與資源,回饋本校實案卻相對不足。
七、理事依法分紅,利之所在,造成眾目所趨,成員傾軋難免,對教育而言,實非佳象。
建議:
一、回歸員生福利社,盈餘除提成獎勵相關員工外,全部劃歸學生獎學金,或劃入校務發展基金。以伸張台大資源統合使用的要義。或
二、台大員生消費合作社組織法及細則送校務會議審查。或
三、相關事宜未竟完成前,應改進上列七個問題,同時取消理事的分紅。
決議:請總務長與消費合作社協調並研議改善方案後,向校務會議報告。
第十案 提案單位:法學院
案由:本院政治學系擬自八十六學年度增設區域政治組,茲檢具該計畫書草案(附件七)乙種,提請討論。
說明:本案業經八十六年四月十八日新增單位審查委員會議、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九日第二00六次行政會議及八十六年五月十日教務會議討論通過。
決議:通過,報教育部。
第十一案 校長交議(主辦單位:四六事件資料蒐集小組)
案由:檢具本校四六事件資料蒐集小組提出之總結報告(附件八),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校四六事件資料蒐集小組係於八十四年六月十日經本校八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成立,並由各學院推派一位教師代表及相關學生代表組成。教師代表包括:李永熾教授(文)、黃榮村教授(理、兼召集人)、黃宗樂教授(法)、于博芮講師(醫)、畢恆達教授(工)、楊建澤教授(農)、黃達業教授(管)、詹長權教授(公衛);學生代表包括:黃博群(已畢業)、王友慈、鄭雅倫、周宜勳、吳宗蓉(接替黃博群)。
二、本小組從八十四年十一月二日召開第一次會議,迄八十六年五月二十日止共召開三十五次會議,其中並於八十五年六月八日本校八十四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時提出期中報告,今本小組已依校務會議所付託之任務完成總結報告乙份。
建議:
一、建請將四六事件中與本校相關之資料記錄於校史。
二、對於本事件中與本校相關之後續事件,請校方另行調查,俾建立完整之校史。
三、建請校方要求政府公開四六事件中對本校二十一人名單及其他遭逮捕學生之處置方式,並要求予以恢復名譽及作必要之補償。
四、建請校方訂定四月六日為「台大學生日」,以誌不忘並表警惕。
五、建請本校出版中心將本小組所提出之報告於校務會議通過後予以出版。
決議:將本報告函送監察院調查。本報告作為撰寫校史之參考依據。本報告由本校圖書館存藏。本報告得由小組以個人名義引用出版。是否定四月六日為「台大學生日」,由學生會討論。
十五時三十八分討論至第十一案時,主席裁示下星期六舉行延會繼續討論。
陸、散會。(十五時四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