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103年1月4日(星期六)上午9時
地點:第2學生活動中心國際會議廳
主席:楊校長泮池 記錄:柯佳恩
出席人員:會議代表總額168人,實到134人(詳如後附出列席名單)。
壹、主席報告
本次會議應出席人數168人,目前已完成報到者有85人,已達法定人數,現在時間是9點9分,開始開會。首先報告上次校務會議至今學校的校務情況:
一般學術與行政方面:
一、本校於102年校慶慶祝大會頒授張榮發先生和張忠謀先生名譽博士學位,同時表揚102年傑出校友計7位,分別為學術類:莊明哲先生、廖一久先生、廖國男先生、張懋中先生;工商類:蔣尚義先生;社會服務類:黃崑虎先生、黃榮村先生。今年更特別頒發學生社會奉獻特別獎予致力公益、關懷社會的沈芯菱同學。
二、本校為讓不同領域之年輕有活力教授有對話平臺,發展具社會效益的前瞻創意研發,已陸續進行創業策略會議(邀集創聯會及創投天使成員與會)、技術商化推動會議(邀集產學總中心、醫學院SPARK Program、創聯會、創意創業學程成員與會)、創新機制推動會議(邀集教務長、研發長、產學總中心、管理學院、創意創業學程等主管與會)等相關會議,期激發本校創意能量,提供師生更多創業機會。
三、為凝聚校務發展共識及撰擬本校中程校務發展計畫書,訂於103年1月8日召開「校務發展推動共識會議」,邀集本校一級行政主管及11個學院院長、領域專家及學生代表與會,共同研討所面臨之挑戰及因應之道,並凝聚臺大願景共識。
四、推動紹興社區臺大創新與社會實驗計畫,於102年12月20日邀請校內相關系所召開「高教創新與社會實驗計畫」討論會議,就創新課程規劃及研究資源導入等議題,研商推動事宜。
五、推動臺大服務品質躍昇計畫,提供所有13個行政單位及11個學院共1267人,每人6小時訓練課程,包括專業服務態度建立、基本電話服務禮儀、服裝儀容儀態展現、面對面服務互動、顧客抱怨處理技巧等課程及日後常規評核機制之實施。
教務方面:
一、本校 103 學年度碩士班甄試招生錄取正取生 2‚026名、備取生1‚511名,備取生遞補錄取 468 名,總報到率為 98 %。也首次辦理博士班甄試招生,20 系所共錄取正取生 74 名、備取生 3名。正取生報到 70 名,備取生遞補 1 名,遞補後共計入學新生 71 名,報到率為 96 %。另應屆畢業學士班學生核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共計 9 名。
二、啟動註冊組單一服務窗口,期能紓解同學等待時間,大幅改進服務品質,配合本校即將推動服務禮儀課程及電話禮貌運動,將可進一步提升服務態度。
三、本校將於103學年度起全面啟動基礎學科認證考試,通過認證考試之學生可直接獲取學分,不需再修課,因通過認證後所多出的時間,可安排選修相關的進階課程或通識課程,將有更多自由空間規劃修業年限、修習跨領域或雙主修等課程,實現自主多元學習之理想。將配合MOD平台實施先修課程,未來並規劃結合國內外大學之認證系統,使本認證機制之精神能夠發揮最大的效益。
四、推動數理特殊人才培育計畫(火星計畫),遴選於數理科學領域具有特殊資賦之人才入學,並接受適才適性之大學教育,由相關學系成立遴選委員會選才,並成立專案培育小組全程輔導。
學務方面:
一、舉辦優秀青年選拔,藉由各學院系所推薦品學兼優、符合本校「敦品勵學、愛國愛人」校訓精神,及在學術研究、愛國愛校、服務學習、社會服務、社團活動表現優異的學生,經由學務長、教務長及各學院共13位委員評審選出林欣曄等16位優秀青年,並於102年11月15日校慶大會公開表揚,同時展出其榮譽事蹟。另並創設學生社會奉獻特別獎,以鼓勵本校學生發揮關懷利他精神,貢獻社會。
二、103學年度新生系列活動規劃,將合併辦理新生書院、新生入學典禮及各院系親師座談會。新生入學典禮併於新生書院為「新生入學典禮暨書院始業式」舉行,新生書院由原三梯次改為二梯次舉辦,兩梯次新生書院依「學院」進行安排,並考量男女生人數比例,以便安排住宿,引導新生儘速融入校園。
三、102學年度研究生獎勵金總核發金額為新臺幣93,769,159元,另「研究生獎勵金修正草案」已擬訂,將邀請研協及電資學群學生共同討論後,再分學院召開4場討論會議,邀請行政單位、各院專案委員、各系所教師及學生代表、研協、學生會及學代會,並開放學生與會。
四、規劃試行導師雙軌制,以強化導師制度,協助處理身心、學業或生活上有特殊狀況學生,擬與生農學院及管理學院合作推動,同時也改善心輔中心諮商流程,建立更完善的緊急事件處理及督導機制。
五、衛生保健及醫療中心新設精神科門診,由本校附設醫院聘請精神科醫師駐診,凡需要精神科門診服務的師生,都可以經由家庭醫學科門診或心輔中心評估後轉介治療,加強全人身心照顧能力。
總務方面:
一、位於溫州街16巷15號第二客座學人宿舍共12戶有眷房舍已於102年11月正式啟用,可提供本校各系所延攬之講座、客座教授便利及舒適的住宿環境。另本校經管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233地號土地辦理都市更新案,業辦竣土地、建物權利登記,俟交屋後將規劃為80間單房間職務宿舍及新進教師宿舍。
二、新建工程方面,卓越聯合中心及工綜新館新建工程受保護樹木移植與保護計畫業經文化局102年11月5日委員會議審查修正後通過;卓越三期研究大樓(鄭江樓)已完成初步規劃;卓越2期新建工程因基地疑有歷史遺跡,招標程序及樹木移植工程暫緩進行。
三、推動校園重點景觀改善專案,重點改善校史館、椰林大道、校門口、傅園入口廣場、醉月湖周邊、腳踏車修理站等周邊整體環境等,也著手進行本校古蹟及歷史建築活化及維護相關事宜。
研究發展方面:
一、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公布第17屆國家講座得獎人共有10名,本校有6位教授獲獎。分別為人文及藝術類科:葉國良教授(中文系)、謝明良教授(藝術史研究所);社會科學類科:石之瑜教授(政治學系);數學及自然科學類科:熊怡教授(物理學系);生物及醫農科學類科:鄭安理教授(腫瘤醫學研究所);工程及應用科學類科:王暉教授(電信工程學研究所)。並公布第57屆學術獎各類科主持人共有12名,本校有4位教授獲選。分別為數學及自然科學類科:郭光宇教授(物理系)、吳俊傑教授(大氣科學系);生物及醫農科學類科:田蕙芬教授(醫學系內科);工程及應用科學類科:吳瑞北教授(電機系)。
二、依「中華民國頂尖大學策略聯盟選送優秀人才赴國外頂尖大學修讀博士學位辦法」,選送本校優秀人才(人文社會領域優先)赴美國柏克萊大學、哈佛大學、麻省理工學院、芝加哥大學及英國倫敦帝國學院修讀博士學位案,本校計21名學生獲得頂大聯盟獎學金候選人資格並完成國外大學申請,預計於103年3月可獲知錄取名單。
三、本校「邁向頂尖大學計畫」項下第3梯次優勢重點領域拔尖計畫於102年9月27日至10月31日辦理計畫年度成果報告,業經邀請國內專家學者進行實地考評,並由研究發展委員會進行複審通過,建議核定21個總計畫100個子計畫,分別為:人文及社會科學領域總計畫7件(含子計畫37件)、數理及自然科學領域總計畫7件(含子計畫33件)、生命及醫農科學領域總計畫3件(含子計畫12件)及工程及應用科學總計畫4件(含子計畫18件),核定總經費新台幣151,057,000元整,計畫執行期間自103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止。
四、有關「邁向頂尖大學計畫」103年度期中考評審議事宜,本校業於102年12月24日繳交第2階段計畫書(103年4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暨102年自評報告;教育部並排定於103年1月27日至本校辦理實地考評作業。
國際事務方面:
一、國際交流計畫方面,102年9月至12月期間共增加與亞、美、大洋及歐洲計10國12校17項協議書,全校學術合約累計達60國472校1,092項合約。國際人士來訪部分,該期間共接待19國/區域40團共150人。
二、國際學生招生方面,102學年度第1學期入學學生,計有國際學位生162名、雙聯學位生21名、交換學生542名、訪問學生64名,總計789名,比101學年度第1學期入學之國際學生547名,成長44.24%。
三、海外教育計畫之推動方面,102學年度第1學期出國學生,校交換376名、院系所交換166名、訪問35名、歐盟計畫2名、海外暑期課程323名,總計902人,比去年同期人數成長11.08%。
四、102學年度第2學期首次設置國際生應用華語課程3門,含商務華語、探索臺灣及今日兩岸華語。
五、首次舉辦本校與京都大學大型學術會議,京都大學由松本校長暨吉川副校長親率90位跨農業、生命科學、醫學、化學與材料科學、科學與科技、人文科學、社會科學、大學博物館、產學合作論壇等九大領域的學者前來,與本校對應領域的教師交流。本次會議除涉及學術專門領域,也針對大學博物館、大學與社會實務工作等進行對話,領域空前廣泛,參與人員近300人,規模空前。
財務管理方面:
一、小額捐款(含線上捐款)自102年10月至11月,共計新台幣7,264,610元及美金240,167元,均詳列分配指定捐款,並委請主計室分發予各受贈單位。
二、財務處進行短期資金調度,持續減少閒置資金,102年1月至11月活存占未兌現支票比率為42%。
三、102年9月至11月辦理校友證資料登錄、應屆畢業生資料登錄等,計新增校友資料1,164筆、校友地址1,650筆及電子郵件帳號1,365筆,共計新增資料4,179筆。
四、全新改版之校友電子報,自102年9月至11月,已新增完成776名校友訂閱戶。
共同教育中心方面:
一、依據「個別型通識課程改進計畫」,於102學年度第1學期共補助64門課程(74個班次),含討論課程共24門課程、實驗實習課程共4門課程、一般課程共36門課程,實際參與教學助理人數共211人次(博士生70人次、碩士生139人次、學士生2人次),通識課程總開課數共173班。
二、體育室為促進學生身心健康,推廣體育活動,提升學生運動風氣及運動習慣,同時鼓勵學生辦理全國性運動賽會,透過賽會舉辦提升校園運動風氣:
(一)自102學年度第2學期起,體育室將於學期期間利用本校綜合體育館各運動教室,提供多元運動課程供學生免費參與,活動內容以各類有氧運動課程為主,開課時段原則為學期期間週一~週五每日下午6時至7時,每週規劃3次課程。
(二)103年度起,每年4月至6月,每月擇一週假日(星期六、日)綜合體育館場地全時段免費提供本校學生團體借用舉辦全國性運動賽會。
圖書館方面:
一、為深入院系向師生推廣圖書館學科服務,舉辦3場「學科服務校園列車」活動,除設置活動攤位,透過展版介紹圖書館的服務與資源外,並進行問卷訪談,實地與師生交流,以瞭解師生對圖書館的需求和期許,作為日後服務之依據和參考。
二、舉辦103年度國科會之「國科會補助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圖書計畫」說明會,並由學科館員協助相關系所教師研提計畫,預計本校可提出20項計畫申請案。
三、持續接受教育部委託執行「臺灣學術機構典藏(TAIR)計畫」,建置並維運本校「臺灣大學機構典藏系統(NTUR)」及全國「臺灣機構學術成果典藏系統(TAIR)」兩個系統。前者呈現本校學術研究成果;後者匯集全臺灣學術研究成果。根據最新之機構典藏排名網(Ranking Web of Repositories)的數據,本校機構典藏系統(NTUR)為亞洲第一,全球第20名。
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方面:
一、為因應雲端資訊系統在資料運算與儲存上的需求持續提升,計資中心著手建置第7代校務資訊系統服務平台,期能滿足未來5年之需求。
二、為提供各研究教學團隊更佳的巨量資料運算服務,將建置單台伺服器達2TB記憶體及80核心處理器之計算資源,以及支援巨量資料應用之異質運算叢集,以協助校內研究團隊,加速實驗研究進行。本服務亦將提供優質的運算服務,結合計資中心的專業維運、資安防護與雲端環境,可幫助各單位有效節省電費及IT管理成本。
三、為全面提升本校各館舍教室之無線網路頻寬,計資中心持續第3年進行「院系所無線網路改善計畫」,預計全面提升無線網路設備為高速802.11n無線基地台,計畫內容為:100人教室裝2顆AP、150人以上教室裝3顆AP;目前共有27個單位提出申請,待更新網路設備地點尚有231處,預計於寒假期間完工。
四、Mail 2.0郵件服務延伸至系所自建郵件系統:為讓資源有效利用、節省行政成本,將協助各系所既有之郵件系統移植到計資中心Mail 2.0。
五、建置Facebook連結學校首頁,透過Facebook傳達本校作育英才、服務社會國家的理念,未來校慶、畢業典禮、杜鵑花節、藝術季等重大慶典將搭配Facebook舉辦網路社群活動,並利用Facebook加強國際招生之網路宣傳及加強全球校友之聯繫。
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各單位書面報告(10301A)存查。
教務處報告事項(本校學則修正案)補充資料(10301A1)存查。
貳、確認102年10月19日會議紀錄及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一、民國102年10月19日校務會議紀錄依原文確定。
二、請98208案專案小組重新運作,並就校內空間設施委外經營部分進行檢討。
三、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10301B)存查,94~101學年度校務會議決議案繼續執行情形報告(10301C)存查。
參、常設委員會報告
一、程序委員會召集人林主任秘書達德報告:
程序委員會於102年12月18日召開會議,安排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議程及提案順序。請參考資料編號6第229頁。
本次校務會議提案截止收件日為102年12月13日,計收到1件報告案及7件提案。提案部分,包括校長交議案2件、學院提案2件及校務會議代表提案3件(其中102107案係依上次程序委員會決議,改提本次校務會議)。提案順序經委員討論後,依102107案提案人建議,102120案取代102107案,列為第3案,其餘提案順序通過,會議程序表通過。
依9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程序委員會決議:「為提升校務會議議事效率,本會建議校務會議討論議案時,行政主管說明的時間與提案代表相同,除第1次說明時間不限外,後續每次發言以不超過3分鐘為限。此項議事規則請在每次校務會議前宣讀。」。另外,「同一主題每人發言以2次為限,每次3分鐘」之原則,自8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沿用至今。
二、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專案報告:
「新竹生醫園區醫院」規劃構想案:附設醫院何副院長弘能簡報(略)。
肆、選舉
選舉結果:
一、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
(一)當然委員: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共同教育中心主任、各學院院長及進修推廣部主任。
(二)推選委員:
1.教師委員:
院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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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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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委員(任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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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有1年任期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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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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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舉正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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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淑英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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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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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顏暉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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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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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榮舉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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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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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弘能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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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記華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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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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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銘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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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文方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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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農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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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振軒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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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尊賢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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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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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益坤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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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衛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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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傑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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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資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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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明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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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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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宇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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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科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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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哲明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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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職員委員:竇松林 秘書 (任期1年)。
3.學生委員:邱丞正 同學 (任期1年)。
4.其他委員:王介鼎 助理研究員 (任期2年)。
二、經費稽核委員會
(一)各學院推選之委員:
院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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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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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委員(任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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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有1年任期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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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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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富昌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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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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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慶琳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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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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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聰敏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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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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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記華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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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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駱尚廉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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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農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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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倉榮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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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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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秋玲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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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衛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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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國龍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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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資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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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彥正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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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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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昭元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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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科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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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璧鳳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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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屬學院單位主管及教師、研究人員、助教代表互選之委員:
王介鼎 助理研究員 (任期2年)。
(三)職員委員:洪金枝 秘書 (任期2年)。
(四)學生委員:李心文 同學 (任期2年) 。
(五)管理學院加推會計或財經專長教師:劉啟群教授(尚有1年任期)。
三、教職員宿舍委員會:
(一)當然委員:總務長、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
(二)推選委員:
1.教師委員:
院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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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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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委員(任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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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有1年任期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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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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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慕萱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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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興慶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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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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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川洲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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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珮玲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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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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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萬億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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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麗容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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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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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璉華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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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昭懿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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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茂雄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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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弘俊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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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農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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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忠楨 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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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逸軒 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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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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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瑋元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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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華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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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衛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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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瑋珠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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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守夏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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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資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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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永耀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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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婉君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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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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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世同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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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宇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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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科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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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益群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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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芬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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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體育室、研究人員、助教代表互選之委員:張以雯助教(尚有1年任期)
3.職員委員:
(1)張良鵬 組長 (任期2年)。
(2)陳啟煌 程式設計師 (任期1年)(遞補王國聰委員缺)。
伍、報告案
編號:102114
人事室報告:本校組織規程第12條附表一「國立臺灣大學學院、學系(科)、研究所及學位學程組織系統表」修正案,業經教育部102年9月27日臺教高(一)字第1020145222號函核定,增設「應用數學科學研究所」(碩士班)、「口腔生物科學研究所」增設博士班、增設「藥學專業學院」、「生命科學系」與「動物學研究所」整併為「生命科學系」(含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並溯自102年8月1日生效,依規定提會備查。
陸、討論提案
一、編號:102115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辦法」名稱及部分條文修正案。
本案經討論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辦法」名稱及部分條文修正如下:
國立臺灣大學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辦法]要點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兩性]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特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辦法]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本[辦法]要點所稱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或]、性騷擾或性霸凌之當事人於事件發生時為本校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且一方為學生者。受性侵害[或]、性騷擾或性霸凌之學生,包括其他學校之學生在內。
前項所稱之教師、職員、工友及學生之定義如下:
一、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二、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
三、學生:指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第三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本校教職員工生[受害]所設之性騷擾[與]、性侵害或性霸凌事件之專責機構,應蒐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及救濟等資訊,以編製手冊或設置網站之方式公告周知,並於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
前項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或性霸凌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本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六、其他本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第四條 本校為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並採取下列措施:
一、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二、針對本會及負責校園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三、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置研習活動,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四、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準則]要點所定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五、鼓勵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第二章 校園安全規劃
第五條 總務處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或性霸凌,應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一、 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二、 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空間,並按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前項第一款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應考慮教職員工生之身心功能或語言文化差異之特殊性,提供符合其需要之安全規劃及說明方式;其範圍,應包括校園內所設之宿舍、衛浴設備、校車等。
總務處應設單一聯繫窗口,負責校園安全相關事項之聯繫、統整工作。
第三章 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第八條 教師或職員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或職員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本校處理。
教師或職員如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本校應依法為適當之處置。
第四章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處理原則
第十一條 依本[辦法]要點所定程序處理性侵害[或]、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合理維護事件當事人之尊嚴及名譽,並應對被指為涉案行為人有利與不利之事實及證據一律注意。
第十二條 非基於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申請[所開始之]調查,其程序之進行應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被害人與其他關係人之互動機會。被害人以書面明確要求不予處理時,應尊重被害人之隱私權,審酌相關情事,於合法限度內,選擇對相關當事人最有利之方式處理。
第十三條 本[會]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發生疑似本要點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者,[應]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立即向本會通報,並由本會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相關法令通報教育部或其他主管機關]。
為前項通報時,除有調查之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第五章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處理程序
第十五條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本會提出調查申請;被害人外之任何人亦得向本會提出檢舉。本校各單位於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立即將案件移送本會處理。
第十七條 本會於受理案件後,發現事件行為人或受害人不符本[辦法]要點第二條之規定者,非屬適用本[辦法]要點所定程序之事件時,應依職權於七日內移送至其他有管轄權機關,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
如行為人為學校首長時,本會應向教育部申請調查。
第十九條 本會在受理案件後三日內指派三名委員組成小組,進行案件初步審查。
初步審查之決議,依前項受命委員之多數決為之。
本會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請再議]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會申[請再議]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本會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不受理之申請[再議]以一次為限。
本會接獲[再議之]申[請]復後,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再議]人申復[再議]之結果。
第二十條 本會依前條規定決議受理之案件,應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事件相關證據與事實。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及防治準則第二十二條規定。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不得參與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不得擔任相關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單位主管及人事室針對本校擔任調查小組成員之教職員工,應予公差(假)登記,並依法令或學校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相關費用。
第二十二條 本[校]會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第二十三條 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名檢舉人應提供適當之保護,並應嚴守秘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法送相關單位處理。
第二十四條 為避免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過度渲染,影響事件當事人權益或隱私,本會應指定專人為發言人。
第二十五條 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依本校]得依防治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為必要之處置,或提供協助。其所需費用,本校應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除行為人受到羈押之情形外,]不受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其處理結果之影響。
第二十七條 本會因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或行為人喪失原身分等事實原因致[無法]不能進行調查時,應審酌相關情事,依法為適切之處理。
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原因事實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第二十八條 本會調查小組依本[辦法]要點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一項規定者,本校得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對行為人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第三十條 本會應[適時]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
第三十三條 調查小組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移送本會決議。
本會應將前項之決議及調查報告送交學校相關單位,並於調查報告中檢附懲處建議。
對於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本會所提出之調查報告。
本會應將調查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附記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並[同時儘可能]應一併提供已刪除申請人、行為人及證人個人資料之完整調查報告。
第三十四條 [本校相關單位]申請人、被害人或行為人於接獲前條第二項之決議及調查報告後,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本會重新調查。
[申請人、被害人或行為人於發現前項新事實、新證據時,亦同。]
本會於接獲前[二]一項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依本[辦法]要點第十九條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校相關單位於接獲調查報告後[六十日]二月內,應依法議處,並將處理結果通知本會[。前項之期限得延長一次]。
第三十六條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情節重大者,本校除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懲處外,並得命行為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所定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接受心理輔導。
四、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情節輕微者,得僅依前項各款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第三十七條 本會應專責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建立之檔案資料之保管。
依前項規定所建立之檔案資料,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
前項原始檔案應予保密,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一、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
二、事件相關當事人(包括檢舉人、被害人、行為人)。
三、事件處理人員、流程及紀錄。
四、事件處理所製作之文書、取得之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行為人之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家庭背景等。
第二項報告檔案,應包括下列資料:
一、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以及以代號呈現之各該當事人。
二、事件處理過程及結論。
本會保管超過三年之原始檔案,應以密件文書歸檔保存。
第三十八條 行為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本校應於知悉後一月內,通報行為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其通報內容應限於行為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間、樣態、行為人姓名及職稱或學籍資料。
本校接獲他校通報行為人檔案資料,應對行為人為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行為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第三十九條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行為人,不得對被害人、檢舉人及其親屬或處理本事件有關人員為任何報復、恐嚇、威脅、傷害或其他不法、不當之行為,違反者本校應依刑法或相關法律規定處理之。
第六章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復程序
第四十條 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本會調查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行政副校長室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行政副校長室接獲申復後,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行政副校長[辦公]室收件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二、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三人或五人,其小組成員之組成,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具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本會委員及本會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四、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五、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本會相關委員或原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六、申復有理由,將申復決定通知本校相關單位,由其重為決定。
七、前款申復決定送達申復人前,申復人得準用前項規定撤回申復。
[前]第一項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校相關單位應將本[辦法]要點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前項規定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校園安全規劃。
二、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三、禁止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或性霸凌之政策宣示。
四、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或性霸凌之界定及樣態。
五、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或性霸凌之申請調查或檢舉之收件單位、電話、電子郵件等資訊及程序。
六、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調查及處理程序。
七、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或性霸凌之申復及救濟程序。
八、禁止報復之警示。
九、隱私之保密。
十、其他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相關事項。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要點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第四十四條 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準用或適用其他相關法規。
二、編號:102116
生物資源暨農學院提:本校「生物資源暨農學院附設動物醫院組織規程」第六條之一及第六條之二修正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本校「生物資源暨農學院附設動物醫院組織規程」第六條之一及第六條之二條文修正如下:
第六條之一 本醫院設[會]主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佐理員若干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
第六條之二 本醫院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兼任或兼辦,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三、編號:102120
梁啟德等提:建請學校修改與梁次震先生所簽訂之「捐贈合約書」內容。
本案經討論及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未來新訂之宇宙學與粒子天文物理學研究中心捐贈合約書應向校務會議代表說明;爾後校方對於所有建築物捐贈者的權利應有大致平等的對待。
附帶決議:依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決議,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關於校園規劃與空間分配之重大決議事項,應向校務會議專案報告。
四、編號:102117
人事室提:本校「組織規程」第六、三十五、三十六、四十六、五十四條修正案。
本案經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本校「組織規程」第六、三十五、三十六、四十六、五十四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六條 本大學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負校務發展之責,對外代表本大學。
校長之資格,依有關法律之規定,並得由外國人擔任之,不受國籍法及就業服務法有關國籍及就業規定之限制。
校長任期四年,得續任二次,任期由八[8]月一[1]日或二[2]月一[1]日起聘為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大學各單位所置職員,其職稱如下:
一、一般人員:[主任秘書、館長、主任、]專門委員、編纂、秘書、技正、組長、主任(分館)、編審、專員、輔導員、社會工作師、組員、社會工作員、技士、獸醫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事務員、書記。
二、醫事人員:醫師、藥師、護理師、營養師、醫事檢驗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放射師、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護士。
運動教練、稀少性科技人員及專門職業法律所定專業人員之聘用,得不受前項職稱之限制。稀少性科技人員應依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第十條第二項「本辦法九十年八月二日修正施行後,公立大專校院不得再進用資訊科技人員;其於修正施行前已進用之現職資訊科技人員,得繼續留任至其離職為止,其升等仍依本辦法原規定辦理。」規定辦理。
第一項所定職稱之職等,依考試院所定職務列等表規定。
本大學各級附設機構職員職稱,依其組織規程訂定之。
第三十六條 本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校務會議由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學院院長、系所及非屬學院單位主管代表、教師代表、研究人員代表、助教代表、職員代表、工友代表及學生代表組成之。
前項各類代表之名額如下:
一、系所及非屬學院單位主管代表:由學院及非屬學院單位各推派所屬系所主管或單位主管總額之三分之一出任。如有小數,四捨五入計至整數。
二、教師代表:應為校務會議代表總額之二分之一。由各學院及非屬學院單位之教師,依各學院、非屬學院單位之教師總額比例選舉產生。
三、研究人員代表一人。
四、助教代表一人。
五、職員代表八人。
六、工友代表一人。
七、學生代表:應為校務會議代表總額十分之一。除學生會會長、學生代表大會議長、研究生協會會長為當然代表外,其餘名額由各學院[及進修推廣部]學生會會長中產生,若尚有學生代表法定名額,由學生事務處訂定辦法選舉產生。
系所及非屬學院單位主管代表之推派及教師代表之推選辦法,由各學院院務會議、非屬學院單位訂定之。但系所主管代表之推派與教師代表之推選,以每教學單位至少一人為原則。
本條所稱之非屬學院單位,指共同教育中心、體育室、凝態科學研究中心、師資培育中心。
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應占教師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以上。
校務會議代表總額,應為符合第二項規定之最小額。
第四十六條 本大學設教務會議,由教務長、副教務長、學生事務長、學院院長、進修推廣部主任、研發長、國際事務長、圖書館館長、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主任、學系系主任、學位學程主任、研究所所長、教務分處主任、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主任、學生會會長、學生代表大會議長、研究生協會會長及[、]各學院[及進修推廣部]學生會會長組成之,教務長為主席,討論教務重要事項及教務相關章則。
教務長得邀請其他單位主管或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教務會議由教務長召開,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一次。
第五十四條 本大學設學生輔導委員會,負責學生事務規章之研修、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之輔導,並督導學生獎懲等相關事宜。
前項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教務長、總務長、學生事務長、國際事務長、各學院院長[、進修推廣部主任]為當然委員,以各學院遴選教師一名、心理學系、社會工作學系各遴選教師一名為委員,與學生會會長、學生代表大會議長、研究生協會會長及[、]各學院[及進修推廣部]學生會會長共同組成之,以校長或校長指定之副校長為主席。
學生輔導委員會得設各種工作小組及委員會,其組織及會議召開等事項,由學生事務處另訂辦法,經學生輔導委員會、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學生輔導委員會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前項各委員會及小組應有學生代表出席。
五、編號:102118
生物資源暨農學院提:本校「生物資源暨農學院附設農業試驗場組織規程」第五條及第十二條修正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本校「生物資源暨農學院附設農業試驗場組織規程」第五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五條 本場設[會]主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組員若干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十二條 本規程經本場場務會議、審議委員會、[生物資源暨農學院]生農學院院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發布施行。
六、編號:102119
季瑋珠等提:新進教師配宿困難亟待解決。
本案經討論及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新進教師配宿年限、點數計算規則等問題提教職員宿舍委員會檢討,現有閒置或損壞宿舍之整修請總務處持續辦理。
主席宣布:受捐贈興建校舍之命名原則未來將進行檢討。
柒、臨時動議(無)
捌、散會(上午11時50分)
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代表出列席名單.pdf
103年1月4日校務會議存查文件目錄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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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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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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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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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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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各單位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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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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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1A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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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報告事項(本校學則修正案)補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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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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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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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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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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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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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01學年度校務會議決議案繼續執行情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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