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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校務會議紀錄

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紀錄

國立臺灣大學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1101225(星期六)上午9

地點:博雅教學館101教室

主席:管校長中閔                      紀錄:柯佳恩

出席人員:應到代表總額173人,實到125人,名單詳如出列席名單

列席人員:18人,名單詳如出列席名單

壹、主席報告

謝謝大家在寒冷的天氣撥冗參加臨時校務會議,今天會議主要任務是討論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修正案。本次會議應出席人數173人,目前已完成報到者有89人,超過法定人數,現在時間是94分,開始開會。

貳、程序委員會報告

程序委員會召集人王主任秘書根樹報告:

程序委員會報告請參考資料編號3

本委員會於110126日召開本學期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程序委員會會議,討論臨時校務會議程序表,經委員討論後通過,並決議:考量本次校務會議僅討論1個提案,建議本次臨時校務會議每人發言以3次為限,每次3分鐘。請秘書室於行政會議周知主管,有關教職員工生針對本次臨時校務會議提案如有意見,可至校務會議提案討論區網頁(https://mis.cc.ntu.edu.tw/aca3_meeting )提出討論交流。

9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程序委員會決議:「為提升校務會議議事效率,本會建議校務會議討論議案時,行政主管說明的時間與提案代表相同,除第1次說明時間不限外,後續每次發言以不超過3分鐘為限。此項議事規則請在每次校務會議前宣讀。」。另外,「同一主題每人發言以2次為限,每次3分鐘」之原則,自8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沿用至今。此外,依109321日校務會議決議,禁止校務會議中進行直播。

(補充說明本次校務會議僅討論1個提案,每人發言以3次為限,每次3分鐘。)

參、討論提案

主席:身為現任校長,我個人覺得不應再參與任何與下任校長選舉相關的討論包括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後續的討論將請羅副校長代為主持。

管校長離席

羅清華副校長代理主席

一、編號110112

人事室提: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修正案。

本案經討論及修正後[1],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第三點至第二十四點條文修正如下: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其組成如下:

()學校代表九人,含編制內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以下簡稱教研人員)代表七人,行政人員代表一人及學生代表一人。又教研人員代表中,教師不得少於六人。

()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九人。

()教育部遴派代表三人。

學校代表、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委員十八人,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應占]學校代表、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產生方式如下:

()由各學院編制內講師或相當講師級以上教研人員以普選方式選出具教授或研究員資格之教研人員代表候選人一人、校友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候選人一人,再由校務會議代表以每人連記至少十一名候選人之投票方式,選出得票最高之七位教研人員代表,及該七位教研人員代表所屬學院之外票數最高之四位校友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代表。

校務會議代表選出之教研人員代表、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行政人員代表十二名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至少應有]四名,不足額時,依各學院教研人員代表得票高低,自得票最低四學院中,校友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得票較低且該性別委員人數過多者,自其候補人選順序名單中,調整少數性別委員候補人選為該學院校友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當選,原候選人調整為該學院候補人選。

非屬學院之編制內講師或相當講師級以上教研人員,共同教育中心及教務處教研人員併入文學院,凝態科學研究中心教研人員併入理學院,各依該學院辦法規定參與選舉。

()其餘五位校友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由校友總會推薦四名、行政會議推薦六名人選,再由校務會議代表票選決定校友總會推薦代表二位、行政會議推薦代表三位。校友總會、行政會議推薦人選及校務會議決定之二類代表,均應含不同性別。行政會議推薦人選之產生,宜邀請校內外各相關團體推薦,其辦法由行政會議自訂之。

前項第一款之教研人員代表及校友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之提名及選舉辦法,由各學院院務會議依相關要點訂定後報行政會議核定。各學院依核定之辦法有客觀窒礙難行時,得由行政會議核定補救措施。

行政人員代表一人,由全體職員(含助教)以普選方式就曾任組長或秘書以上職務者選出男女候選人各二名,再由校務會議代表選出一人擔任。

學生代表,由校務會議代表自本會組成時之本校學生會會長、學生代表大會議長、研究生協會會長中選出一人擔任,當選資格應隨職務交接時嬗遞。

各學院送交校務會議教研人員代表與校友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候選人時,應另分別明列其候補人選男女各二人,由校務會議在第二項第一款代表選出後,依其類別分別加以認可。

其餘各類代表於推選()時,應酌列候補委員。行政人員代表、學生代表以校務會議推選時得票最高者當選,得票較低者列為該類候補委員。

各類代表候補委員,依其選舉辦法以得票數高低決定候補人選及優先順序。但遞補人選造成任一性別少於三分之一者,以遞補不足額之性別為優先。

本校現職專任人員,不得被提名為校友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代表。

同一人連續受聘擔任本會委員,以一次為限。但在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擔任之次數,不列入計算。

四、本會委員同意為校長候選人者,當然喪失委員資格。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

()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

()與候選人有十六點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訂[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 ()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 ()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本會委員有依第十六點第二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與第三項規定應揭露之事項及依第十六點第四項規定自行揭露之事項者,應提本會討論,作成是否解除委員職務或迴避之決議。

本會委員有應解除職務之事由而未解除職務,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教育部得以書面送交本校轉請本會議決;候選人或本會委員並得以書面舉出其原因及事實,向本會申請解除其職務。本會議決解除職務前,應給予該委員陳述意見之機會。

本會委員喪失資格或經解除職務[前二項]所遺委員職缺,按身分別依第三點規定遞補之。

五、依第四點第二項第二款應解除職務之本會委員參與決議者,該決議當然違背法令而無效。

第四點第二項第二款以外應解除職務之本會委員參與之決議效力,本會應於委員遞補後開會議決。

[]、本會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執行下列任務:

()決定候選人產生方式。

()決定遴選程序。

()審核候選人資格。

()選定校長人選由本校報教育部聘任。

()其他有關校長遴選之事項。

本會應就二人以上之合格候選人審議,始得選定校長人選。

[]本校應組成工作小組,協助本會執行第六點所任務(包括遴選作業細節性規定之擬訂、候選人遴選表件資訊揭露及資格之初審、遴選程序進行、法規諮詢及其他遴委會所提協助事項)。

前項工作由本會邀請秘書室、人事室及法務處各推派一至三位成員組成,本會並得推派本會委員一至三位參與工作小組工作,並由主任秘書負責工作小組之運作。

工作小組各項相關事宜之結論,應提本會討論確認。

本會委員及工作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校外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出席費,並視需要酌支交通費。]

本會為執行相關任務所需經費由本校支應。

[本會行政事務由本校秘書室負責。]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或提供相關資料。

[]、本校應於聘任本會委員次日起三十日[產生後二十日]內由現任校長召開本會第一次會議[]

本會第一次集會時,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本會召集人暨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本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本會就下列事項[有關人事事項之決定]單獨列案逐案審查,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作成決議:[行之。]

()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作成解除委員職務或迴避之決議。

()依第五點第二項規定議決應解除職務之本會委員參與決議之效力。

()依第六點第一項第三款與第四款規定審核候選人資格及選定校長人選。

十一[]、校長遴選過程,在遴選結果公布前,參與之委員及有關人員應嚴守秘密。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本會依法決議予以公開者,不在此限。

十二[十一]、本會召集人得指定委員一人擔任發言人,依本會決議代表本會對外發言。

十三[十二]本會成立後,應即公開徵求校長人選,請各界依下列方式推薦:

()中央研究院院士、國內外教授、副教授、研究員、副研究員(含退休)二十人以上之連署,得推薦一人。

()各學術專業學()會,經各該會正式議決,得推薦一人。

()本校校友總會、各地區校友會、學生會、研究生協會,經各該會正式議決,得推薦一人。

本會委員亦得主動推薦;推薦辦法由[遴委]會自行決定。

第一項公開徵求並接受推薦應公告一個月以上,受理期間以兩個月為原則。第二項之推薦亦應於前述受理期間內為之。

十四[十三]、推薦校長人選前,應先經被推薦人書面同意。被推薦人應符合國立大學校長任用相關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

()具高尚品德及學術成就

()具教育理念及行政能力。

()處事公正並超越黨派利益。

校長被推薦人必須承諾,擔任校長職務期間,不得兼任任何政黨職務。

十五[十四]推薦[][向本會]提供[被推薦人]個人基本資料、學歷、經歷、著作目錄、榮譽事蹟與成就[]、治校理念與抱負等資料。

推薦者代表並說明推薦理由。

推薦所需書表格式,由本會另訂之。

十六被推薦人應於參加遴選之表件揭露下列事項:

()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大學校長資格之學經歷。

()聲明未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消極任用資格。

()學位論文名稱及指導者姓名。

()遴選表件收件截止日前三年內,曾擔任營利事業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執行業務之重要職務。

()其他經本會決議應揭露之職務、關係或相關事項。

本會委員與被推薦人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委員應向本會揭露:

()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遴選表件收件截止日前三年內,曾同時擔任同一營利事業董事、獨立董事或監察人。

()遴選表件收件截止日前三年內,曾同時擔任同一營利事業決策或執行業務之職務。

()遴選表件收件截止日前三年內,曾同時任職於同一機關(構)學校,且曾有聘僱或職務上直接隸屬關係。

()其他經本會決議應揭露之職務、關係或其他相關事項。

遴選表件收件截止日後至遴定校長人選前,被推薦人或本會委員有前二項規定應揭露之事項,亦應向本會揭露。

本會委員與被推薦人間有前二項所定應揭露情形以外之事項,亦得自行向本會揭露。

十七[十五]、本會於公開徵求截止後,應就被推薦人資料進行資格審查;必要時,得請被推薦人提供補充資料或說明。

凡資格符合者,由本會進行個別投票,獲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推薦票數者至少二人為校長候選人。

十八[十六]、校長候選人產生後,本會應將校長候選人名單向全校公告,並附完整之候選人資料分送本校校務會議代表。

本會應就候選人之條件或事蹟對相關人士進行訪談,分別邀請候選人於校內公開作治校理念說明,並安排時間逐一面談。

面談完成後,由校務會議對個別校長候選人進行推薦投票,獲全體校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推薦票數者為校務會議推薦校長候選人,校務會議推薦校長候選人至少應產生二人。校務會議推薦投票時每一候選人均單獨列名一張推薦票,開票時凡累計已足全體校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推薦票數之候選人即為通過,通過或不通過均停止計票。

擔任遴選委員或校長候選人之校務會議代表於推薦投票時應迴避。

第三[]項推薦投票結果低於二人時,校務會議應於四週內就得票數低於全體校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一之候選人再次進行推薦投票,經校務會議再次推薦投票後,校務會議推薦校長候選人若仍低於二人時,本會應依本要點再次公開徵求校長人選後依程序再由校務會議進行推薦投票以補足校務會議推薦校長候選人至少二人。

候選人遴選過程如發生特殊事件,由[遴委]會決定是否請候選人提供書面或蒞會說明。

十九[十七]、本會應對個別校務會議推薦校長候選人進行投票。先選出二名得票數較高之候選人,再以每位委員圈選一人方式,以獲出席委員過半之支持者為校長當選人。

若無法依前項規定產生校長當選人,則本會應即解散,由本校重新組成遴選委員會,再依本要點第十[]點規定重新徵求校長人選,並進行遴選事宜。

二十[十八]、校長當選人因故無法就職時,由原校長職務代理人代行校長職權,並由原遴選委員會重新辦理遴選事宜。

二十一[十九]、校長當選人確定後,本會應即公告並由本校報請教育部聘任之。

二十二[二十]、本會應於成立七個月內完成校長遴選。校長就任前之遴選爭議,本會應於三個月內作成決議確實處理之[,並於新任校長就職後自動解散]

本會於校長就任後自動解散。但本會無正當理由怠於執行第六點所訂任務,或未於前項所定期限內確實處理遴選爭議者,經校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提案,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解散。

本會經校務會議依前項規定解散後,本校應於二個月內重新組成本會。

二十三[二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或疑義時,由遴選委員會議決補充或解釋之。

    本要點如有窒礙難行之處時,得由臨時校務會議補正之。

二十四[二十二]、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

附帶決議:請人事室詢問教育部有關「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訂定學校校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提案解散遴委會之緣由。

1

1.吳瑞北教授提修正動議:第3點第2項第2款修正為:其餘五位校友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由各地校友會以及學術專業學()會議決或二十名以上校友聯署推薦,經校務會議互選代表各院推選一名及學生代表三名組成之評選委員會挑選出十位人選,再由校務會議代表票選決定。推薦人選中各性別至少三分之一,且應涵括一定比例人文及藝術領域代表。相關辦法由評選委員會訂定之。

修正動議經不記名投票表決,以贊成45票、反對69票否決。

2.張承宇同學提修正動議:第4點第4項修正為:本會委員有應解除職務之事由而未解除職務,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教育部得以書面送交本校轉請本會議決;候選人或本會委員並得以書面舉出其原因及事實,向本會申請解除其職務。本會以外人士亦得具名並檢具具體事實向本會申請。本會議決解除職務前,應給予該委員陳述意見之機會。

修正動議經不記名投票表決,以贊成19票、反對94票否決。

3.張承宇同學提修正動議:第7點修正為:

本校應組成工作小組,協助本會執行第六點所定任務;

工作小組置委員五至七人,除人事室主任及主任秘書為當然成員外,其餘成員由遴委會委員互選產生。

工作小組應協助遴委會辦理下列事項:

() 遴選作業時程規劃及遴選作業細則之研擬。

() 候選人遴選表件資訊揭露及資格之初審。

() 遴委會委員與校長候選人間資訊揭露與利益迴避事宜。

() 遴選程序進行。

() 法規諮詢。

() 其他遴委會所提協助事項。

工作小組各項相關事宜之結論,應提本會討論確認。

本會委員及工作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本會為執行相關任務所需經費由本校支應。

本會庶務工作,由秘書室主辦,其他相關單位協辦。

修正動議經不記名投票表決,以贊成33票、反對79票否決。

4.張承宇同學提修正動議:第13點第1項修正為:

本會成立後,應即公開徵求校長人選,請各界依下列方式推薦:

()中央研究院院士、國內外教授、副教授、研究員、副研究員(含退休)二十人以上之連署,得推薦一人。

()各學術專業學()會,經各該會正式議決,得推薦一人。

()本校校友總會、各地區校友會、學生會、研究生協會,經各該會正式議決,得推薦一人。

()自我推薦。

修正動議經不記名投票表決,以贊成46票、反對66票否決。

5.吳瑞北教授提修正動議:第14點修正為:

推薦校長人選前,應先經被推薦人書面同意。被推薦人應符合國立大學校長任用相關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

()具高尚品德及學術成就 。

()具教育理念及行政能力。

()處事公正並超越黨派利益。

校長被推薦人必須承諾,擔任校長職務期間,不得兼任任何政黨職務。

()爭取及運用資源之能力。

修正動議經不記名投票表決,以贊成34票、反對77票否決。

6.張承宇同學提修正動議:第15點修正為:

被推薦人應提供個人基本資料、學歷、經歷、著作目錄、榮譽事蹟與成就、治校理念與抱負等資料。

推薦者代表並說明推薦理由。

推薦所需書表格式,由本會另訂之。

修正動議通過。

7.張承宇同學提修正動議:第18點修正為:

校長候選人產生後,本會應將校長候選人名單向全校公告,並附完整之候選人資料分送本校校務會議代表。

本會應就候選人之條件或事蹟對相關人士進行訪談,分別邀請候選人於校內公開作治校理念說明,並安排時間逐一面談。

面談完成後,由校務會議對個別校長候選人進行推薦投票,獲全體校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推薦票數者為校務會議推薦校長候選人,校務會議推薦校長候選人至少應產生二人。校務會議推薦投票時每一候選人均獨列名一張推薦票,開票時凡累計已足全體校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推薦票數之候選人即為通過,通過或不通過均停止計票。

擔任遴選委員或校長候選人之校務會議代表於推薦投票時應迴避。

前項推薦投票結果低於二人時,校務會議應於四週內就得票數低於全體校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一之候選人再次進行推薦投票,經校務會議再次推薦投票後,校務會議推薦校長候選人若仍低於二人時,本會應依本要點再次公開徵求校長人選後依程序再由校務會議進行推薦投票以補足校務會議推薦校長候選人至少二人。

候選人遴選過程如發生特殊事件,由會決定是否請候選人提供書面或蒞會說明。

修正動議經不記名投票表決,以贊成50票、反對48票通過。

8.吳瑞北教授提修正動議:第19點修正為:本會綜合校務會議推薦投票及各項資料審查結果,對校長候選人進行投票,經全體委員過半數支持為校長當選人。

修正動議經不記名投票表決,以贊成11票、反對72票否決。

9.吳瑞北教授提修正動議:第22點第2項修正為:本會於校長就任後自動解散。但本會無正當理由怠於執行第六點所訂任務,或未於前項所定期限內確實處理遴選爭議者,經校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提案,校務會議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解散。

修正動議經不記名投票表決,以贊成50票、反對26票通過。

10.張承宇同學提修正動議:增訂第24點為:本會委員,遴選期間不得為被推薦人或校長候選人個人辦理任何有關遴選之活動。遴選完成後,於新任校長第一任任期內,不得擔任由校長指定之行政主管職務。

修正動議經不記名投票表決,以贊成21票、反對54票否決。

肆、散會(下午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