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9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95年1月7日(星期六)上午9時
地點:第2學生活動中心國際會議廳
主席:李校長嗣涔 記錄:江若慧
出席人員:會議代表總額335人(馮燕教授兼任學務長及軍訓室主任,陳基旺教授兼任研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建教合作中心主任,張慶瑞教授兼任物理系主任及天文物理所所長,陳文華教授兼任工管系主任及商研所所長),實到266人(詳見簽到簿)。
壹、主席報告
本次會議應出席人數335人,目前已完成報到者有169人,超過法定人數,現在時間是9點17分,開始開會。首先,各位的資料中有一份「邁向頂尖大學-本校的策略與做法」的報告,是過去幾個月本人與各一級主管到11個學院座談,主要簡報的相關內容,因可能有些校務會議代表沒有參加座談,特別將這份資料發給各位,同時邁向頂尖大學的相關資料也已經上網,請各位參考。接下來報告上次校務會議至今學校一些新的措施及制度:
一般學術與行政方面:
94年10月9日教育部公佈了5年500億「邁向頂尖大學計畫」的入圍名單,共有12個學校獲得補助,本校獲得每年30億的補助;這筆預算一直到上週三(12月28日)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通過預算才解凍。本計畫2年後教育部將做評估,評估通過後才能繼續執行3年。本校已成立專屬網站http://www.aca.ntu.edu.tw/ntutop100/。
本校已成立人文社會高等研究院,目前有3個創始計畫:「東亞經典與文化研究計畫」、「東亞民主研究計畫」、「全球化研究計畫」,總主持人均已致聘,並分別研議未來運作方式。「人文社會高等研究院」係一學術合作的平台,將視校方經費分配狀況,通告相關學院,鼓勵教師們提出群體研究計畫,經審查通過而予以補助。除了研究計畫,也將舉辦其他的學術活動。
本校經第2413次行政會議通過「國立臺灣大學藝文活動推展工作室」,已規劃出95年度的藝文活動,正向外募款中,並將與本校學生社團、師生既有活動相結合。
本校行政E化小組於94年9月成立,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希望提升本校行政效率;預計推動公文追踪系統、到校離校手續網路化、資料共享、證照一卡化、人事資料查詢介面、校友動態追蹤、簡易版線上簽核、學務系統Portal建立、臺大首頁改版及強化英文網頁內容等重點項目。其中本校公文追踪系統已於94年12月15日正式上線,使用情況良好;其他行政E化目標預計於95年6月底前陸續完成。
本校高等教育策進委員會下已成立一個「法人化研擬推動小組」,研擬推動本校法人化,業於94年12月28日召開第1次會議,初步就理念交換意見,並預備邀請校外相關研究專家來進行簡報。未來小組將和教育部國立大學法人化工作圈保持互動,希望透過深入的討論和舉辦公聽會來凝聚共識。
本校於94年12月30日下午舉辦「國立臺灣大學與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長期學術合作暨卑南遺址出土學術資料移轉儀式」,並與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發表聯合聲明表示,雙方將在密切合作基礎上,以學術引領國家人文發展之職志,推展考古學與人類學的專業人才培養與社會教育。儀式完成後,本校人類學系隨即進行第二、三批卑南遺址出土學術資料的點交。
本校為落實關懷社會的理念,特成立「臺大公共論壇」,目前已舉辦「以知識面對禽流感」、「如何兼顧電信傳播產業發展和消費者權益:NCC 最應該做的事?最急需做的事?」兩次活動,成效良好。
為便利學生及同仁就校務各層面提供建言,本校整合性建言系統自94年10月1日起啟用,至95年1月2日止,該系統計有207則建言,其中193則處理完成,完成率為93%。
本校位於「新月臺」1樓的訪客中心已於94年12月正式開始運作,並完成志工系統辦理訪客接待、導覽,校園地圖、導覽網頁的印製與建置,期以提昇本校整體對外意象。
本年度杜鵑花節訂於95年3月11、12日舉行,除開幕式、學系博覽會、社團聯展及館舍開放參觀外,將研擬與台北市觀光委員會合辦為「台北花季系列」之一,並配合擴大推展相關系列活動。
教務方面:
教務處為改善本校服務課程,以進一步落實該課程之宗旨,已與共教會、學務處、總務處等組成小組共同研議改善計畫,其重點包括課程開設方式、課程開設單位、修習規定、課程評鑑、實際帶動課程之leader、成績考評及登錄..等等。
教務處為加速提昇本校教學品質,目前正籌劃「教學發展中心」,將於95學年度開始運作,以進行本校教育相關議題的研究,提供教師教學發展、諮詢、多媒體教學技術支援,並促進學生學習知能與興趣。
教務處為解決本校教學實驗空間不足的問題(尤其是大型教室),並改建老舊的綜合教室及綜合大禮堂,計畫新建及改建四棟教學及實驗大樓,目前已與總務處同仁成立籌建小組,由總務長召集,展開籌建工作。
教務處為配合推動教育延後分流政策,提供學士班學生更多生涯探索機會,以利適性發展,正研擬「國立臺灣大學各學院學士班延後分流實施要點」,目前已擬妥初步草案,將提請本校「招生策略規劃小組」進一步研議後,送行政會議及教務會議討論。
教務處教育科技小組已將校內近日的重要演講上網,本校師生可至「台大線上演講網」(http://speech.ntu.edu.tw/)點選「隨選視訊」即可瀏覽其內容。
學務方面:
本校於94年11月12日假綜合體育館舉辦「臺大新生家長日」,這是本校的創舉,希望藉此面對面的機會,與家長互動建立關係,當天共2000餘位家長熱情參與。
為歡慶本校創校77年暨改制60週年,課外組特主辦「校慶園遊會」及協助辦理「2005全球台大校友返校大會」、「校友會代表聯誼大會」、「校慶慶祝大會暨茶會」及「校友聯歡晚宴活動」等五項活動,在此特別感謝「校園導覽服務社」的同學,協助接待返校校友參觀校園活動。
本校自95年度起,將以5年時間全面整修學生宿舍。現已成立整修規劃小組,由總務處營繕組承辦人、建築師、各宿舍教官及輔導員、宿舍總幹事組成,目前正進行整修項目及估價中,預定95年1月15日前完成規劃工作,每年整修4至5棟,希望5年內可以整修完成。
學務處為配合政府5年500億經費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及擴大招收外籍生來台入學,並謀求校內國際事務事權統一,提昇行政效率,有關外籍生輔導業務由學務處僑生及外籍生輔導組移交國際學術交流中心,日後國際學術交流中心將籌辦所有外籍生事宜,同時大學法修正後,未來本校可能將交流中心提升至一級單位為「國際事務處」。
總務方面:
為因應工友精減後人力之不足,自94年5月起成立公文交換中心,以節省工友送文時間,交換中心採取定時實施交換,由總務處先行試辦,自94年10月11日起並擴及全校各一級單位及行政大樓一、二級單位。
公文電腦化實施現況方面,公文公告系統:訂閱公告人數則已增至1765人;公文上傳系統:上傳承辦人為422人;電子公文部分:自94年1月1起至11月30日電子收文12302件,電子發文量4249件,收發文量均居全國大專院校之首。
新生地下停車場已於94年10月1日正式啟用,同時為解決校園內腳踏車停車空間不足問題、提供校總區更寬闊的行人活動空間,校總區內部平面停車空間已於94年10月26日進行第一階段的適度調整及車位塗銷,釋放出更多面積,逐步朝向以人為本、可思考的校園、安全舒適的校園交通環境目標前進。
為改善廁所硬體設施,進一步提升廁所服務品質,總務處已就全校老舊廁所進行全面性調查,並視年度經費狀況,依老舊情形排序,分年改善。
本校交通車已於94年11月重新招商,經評審委員會評選出欣欣客運公司,服務品質已獲得明顯改善提昇,普獲師生好評。
成立「日式宿舍規劃小組」:為因應臺北市政府指定本校經管日式木造宿舍為古蹟或歷史建築對本校發展的影響,本校已成立一具有前瞻及務實功能的小組,整體規劃日式宿舍的存廢及使用計畫,並研議對策。
歸國學人短期宿舍:原有10戶歸國學人短期宿舍業於94年9月分配完畢,惟尚有11位新進教師待配,遂將甫收回之生技中心宿舍9戶併入,並於94年12月進行詢配。
鑑於校園近期失竊案件有增加趨勢,駐警隊積極辦理校園防竊工作,94年已逮捕竊嫌6人,並持續以發函、刊登校訊、上網、執行防竊巡護加強校園安全。
研究發展委員會方面:
研發會94年11月19、20日辦理共識營,邀請各領域教師參加,經二天的討論,對於如何營造本校成為世界學術研究之重鎮、如何發掘本校具有華人頂尖及世界一流潛力的重要領域、如何改善人力結構以追求卓越及本校迫切性的研究基礎建設為何..等,已有初步的共識。
研發會現正研擬「國立臺灣大學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彈性薪資制度獎勵學術研究成果辦法」、「學術專書出版獎勵審查作業要點」,並修正本校「傅斯年獎設置辦法」。另草擬本校「研究傑出教授設置要點」及「辦理國際學術研討會補助辦法」。
為鼓勵本校教師從事跨領域的研究發展,研發會自94年開始規劃一平台,透過各種形式舉辦教師不定期聚會,與不同領域的教師學術交流。至今研發會已辦理8場的跨領域餐會,獲得全校教師熱烈回響。鑑於成效良好,已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下,積極規劃Faculty Club 的設立。95年度亦將加強規劃辦理多場次的跨領域餐會。
94會計年度自94年1月份開始,迄12月中旬止已核定計畫共計2,998項,經費總額計新台幣4,749,724,064元。
校際合作方面:本校姐妹校共182所,其中149所為校級姐妹校,33所為院/系級姐妹校。另本校合作辦理跨國雙學位制的學校共有法、奧、日3國總計8所。
「2005世界大學校長論壇」已於94年11月13日圓滿落幕,本論壇以「21世紀高等教育之潮流與議題」為主軸,邀請國際知名學府及國內各大學,共同進行一場精采的對話。
統籌我國參與亞太大學交流會(UMAP)之相關事務:UMAP理事會長國暨國家秘書處工作計畫於2005年12月15日正式向教育部提交報告予以結案,同時提案2006年該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UMAP交換生臺灣獎學金計畫於2005年12月20日正式向教育部提交報告予以結案,並於近日公告2006年UMAP交換生臺灣獎學金實施辦法。
共同教育委員會方面:
已完成「臺灣大學共同與通識教育改革之研究計畫報告書」,提出之三種改革方案中,共同教育委員會建議以方案一作為本校改革方向,主要內容為調整共同科目與通識課程比重,共同科目僅保留「國文」與「英文」二科,各6學分,定位為基礎語文能力課程,其餘科目則融入通識課程,分為八大領域:「文學與藝術」、「歷史思維」、「哲學與道德思考」、「公民意識與社會分析」、「物質科學」、「生命科學」、「邏輯、量化分析與數學素養」、「世界文明」,各領域分別邀請教師開授「核心課程」,共需選修18學分。
共同教育委員會獲校方補助推動之「個別型通識教育改進計畫」,上學期有8門課程獲得通過,希望透過「教學助理」的設立,落實「小組討論」,並建置專屬網頁。
圖書館方面:
校史館於94年11月7日正式對外開放,並配合校方舉辦之博物館嘉年華活動增加導覽場次,迄11月底計訪客450人次;其中有12場次的中文團體導覽,3場英語團體導覽,1場日語導覽。
為紓解各圖書館普遍存在藏書空間問題,研議規劃「聯合藏書樓建置計畫」,擬仿效國外機制,與各單位共同典藏罕用及複本等資料。
圖書館於94年11月10日召集動物所、生態所、地質所、昆蟲系、人類系、農業陳列館、植物標本館及總務處等單位,共同研商本校博物館群未來合作發展相關議題。
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方面:
目前進行開發的系統有學務處的學生資訊服務網、保管組的財產新帳務系統第二期作業、會計室的財產核帳折舊系統、研究發展委員會的臺大學術成果資訊系統、文書組的公文追蹤系統、以及人事室的人事管理系統與全民健保資料管理系統Web版。
人事方面:
本校辦理教師延長服務之程序方面,為表示對具「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擔任國家講座主持人、國內外大學講座主持人」資歷教授之尊重,經本校第241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本校「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處理原則及作業程序」,新增具前述資歷且符合延長服務規定條件之教授,得經由系(所)逕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不須依現行三級三審制審查。
為配合教授休假年資保留計算方式修正通過,並維護教師權益,增辦94學年度教授休假研究案,計有24位教授提出申請。
本校94學年度教職員公務通訊錄由人事室及計資中心合作編印,將於95年元月份轉發各單位使用。因本校總機、個人分機已全面更新,本學年度紙本通訊錄全校專任教職員、名譽教授每人發放1冊。
進修推廣部方面:
95學年度起進修學士班企業管理學系正式停止招生,其原核定之招生名額,轉由進修學士班法律系增招1班。另教務處與進修推廣部正研擬自96學年度起進修學士班各學系全面停招,並作適當的轉型。
以上報告,謝謝大家。
貳、確認上次會議紀錄及決議案執行情形(確認通過)
參、常設委員會報告
程序委員會召集人傅主任秘書立成報告:本會業於94年12月22日召開本學期第2次程序委員會會議,安排9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議程及提案順序。本次校務會議提案截止收件時間為94年12月14日,計收到1件報告案1件同意案及5件提案,另有2件議案是上次校務會議的交辦事項,經提案單位教務處表示,俟下次校務會議(95年3月)再提會討論。提案截止收件後又收到1件代表連署提案,經與會委員討論後同意列入正式議程,並列為最後一案。各提案順序及會議程序表經與會委員討論後照案通過。
另依本委員會建議有關裝訂成冊之會議資料的提供方式,徵詢校務會議代表意見,是否以後可改用其他方式(例:光碟、院系辦公室陳列紙本)提供,以節省用紙。
肆、選舉(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教職員宿舍委員會)
選舉結果:
一、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
(一)當然委員:校長(主任委員)、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共同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各學院院長及進修推廣部主任。
(二)推選委員:
1.教師委員:
院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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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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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期 二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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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期 一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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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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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富昌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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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鶴宜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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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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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宜洵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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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鴻基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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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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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端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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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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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明正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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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天祥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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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國鎮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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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家鈺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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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農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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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後晶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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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瑞碧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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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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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達業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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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衛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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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宗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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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資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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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博文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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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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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自強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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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科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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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宏農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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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職員委員:黃金潭先生。(任期一年)
3.學生委員:黃兆年同學。(任期一年)
二、教職員宿舍委員會:
(一)當然委員:總務長、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
(二)推選委員:
1.教師委員:
院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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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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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期 二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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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期 一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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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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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學誠 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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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靜美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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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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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儷禎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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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 怡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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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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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顯武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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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繼祥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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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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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裕源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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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明陽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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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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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尚賢 教授
|
廖文彬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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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農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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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正成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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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廷璋 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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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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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華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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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靜枝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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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衛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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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一中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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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根樹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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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資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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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茂昭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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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坤茂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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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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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能君 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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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妙芬 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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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科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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閔明源 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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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士傑 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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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體育室、研究人員、助教代表互選之委員(未改選):陳國華教授。(任期一年)
3.職員委員:王文清先生(任期二年)、戴瑞鵬秘書(任期一年)。
伍、報告案
一、編號:94114
人事室報告:本校94學年度有「醫事技術學系」、「畜產學系」等2系所更名,前經93年5月29日本校9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並報奉教育部93年10月4日台高(一)字第0930130622號函核定,醫學院「醫事技術學系」更名為「醫學檢驗暨生物技術學系」、生物資源暨農學院「畜產學系」更名為「動物科學技術學系」,擬配合修正本校組織規程第四條附表一「國立臺灣大學各學院、學系(科)及研究所(組)設置表」案,提會報告。
附表一:國立臺灣大學各學院、學系(科)、研究所(組)設置表 修正部分文字如下:
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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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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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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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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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醫學檢驗暨生物〔醫事〕技術學系(含碩士班、博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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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資源暨農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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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動物科學技術〔畜產〕學系(含碩士班、博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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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編號:94125
校長補充報告:為因應94年12月28日公布施行之大學法修正案相關變革,需通盤檢討修正本校組織規程,業於95年1月3日第2416次行政會議通過成立「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研修小組」,置委員22人,由學術副校長召集,教務長、總務長、學務長、研發會主委、人事室主任、學生會會長、研究生協會會長為當然委員,除管理學院及法律學院各推薦2名委員外,其他學院各推薦1名委員,另職員代表1名組成。已函請相關單位推薦代表擔任委員並準備後續事宜。
主席決定:
(一)本校組織規程研修小組成員修正為23人,學術副校長為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行政副校長、教務長、總務長、學務長、研究發展委員會主委、共同教育委員會主委、人事室主任、學生會會長、學生代表大會議長、研究生協會會長、職員代表1名及各學院推薦1名委員組成。另由管理學院及法律學院各加推1名教師列席。
(二)研修小組組成後,先行修訂本校組織規程中有關校務會議之組成,並提臨時校務會議討論。
陸、同意案
編號:94117
案由: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吳委員靜雄請辭,擬由陳副校長泰然遞補,提請同意。
說明:
一、依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條規定:「本委員會置委員15人,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會計主任為當然委員,並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聘任之,其中不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其成員不得與經費稽核委員會成員重疊,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參與。」。
二、吳委員靜雄於94年11月8日請辭獲准在案,經校長提名陳副校長泰然接任。
決議:同意。
柒、討論提案
一、編號:94120
經費稽核委員會提:國立臺灣大學「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規則」第五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五條及「經費稽核委員會稽核準則」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案。
本案經討論及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
(一)「國立臺灣大學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規則」第五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五條修正如下:
第五條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左〕:
一、關於教學、研究與推廣計畫財務運用之事後〔經費〕稽核。
二、關於校區建築與工程興建計畫、發包與執行之事後〔經費〕稽核
三、關於各項經費收支(包括捐贈收入)、現金出納處理情形之事後稽核。
四、關於校務基金年度決算之稽核。
五、關於學校資產增置、擴充、改良等事項之事後稽核。
六、其他關於校務基金經濟有效之利用與開源節流措施之事後〔經費〕稽核。
七、其他經費稽核事項。
前項稽核事項,以當年度內發生與經費運用有關事項為限。但該事項涉及以前年度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得經委員會之決議〔經校長同意後〕,請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或校內相關單位提供稽核必要之資料以供查閱。
第十五條 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二)「國立臺灣大學經費稽核委員會稽核準則」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修正如下:
第四條 本委員會得經委員會之決議〔並經校長同意後〕,請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或校內相關單位於本委員會指定時間內,提供下列書面資料送達本委員會審酌:
一、組織章程(無者免送),人力配置表,及單位同仁職掌表。
二、最近三年經費收支及運用情形。
三、人事室及會計室應配合提供之相關資料。
四、前次本委員會所做決議執行情形。
五、有關經費運用及開源節流之情形。
六、其他經委員會決議,並獲校長同意之相關資料。
第六條 本委員會職掌範圍〔於經費稽核時,其審酌因素〕如下:
一、關於教學、研究與推廣計畫財務運用之事後〔經費〕稽核,其主要項目之收入及支出。
二、關於校區建築與工程興建計畫、發包及執行之事後〔經費〕稽核,其單項計畫預算在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
三、關於學校主要資產之增置、擴充及改良等之事後稽核,其單項計畫預算在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上者。
四、關於校務基金及相關經費年度決算之稽核。
五、關於各項經費收支(包括捐贈收入)、現金出納處理情形之事後稽核。
六、關於校務基金經濟有效之利用與開源節流措施之事後稽核。
七、其他經費事後稽核事項。
第七條〔八、〕 本委員會〔其他〕於經費稽核時審酌因素,包含下列內容:
一、〔1.〕依審計部審核通知及會計室內部審核報告所列缺失之稽核。
二、〔2.〕內部控制制度設計是否健全。
三、〔3.〕採購制度是否合理。
四、〔4.〕各項費用〔管理費〕之收支運用是否合理。〔5.維修費之運用是否合理。6.場地設備收入是否合理〕
五、〔7.〕空間及貴重儀器之使用狀況。
六、〔8.〕本委員會排定於會計年度內應執行之項目。
第八條 本準則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中午12點5分官俊榮教授提變更議程動議,經一般同意通過,94123案提到94115案之後討論。)
二、編號:94115
會計室提:「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一條、第四條修正案。
本案經討論及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一條、第四條修正如下:
第一條 本校為增進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以提昇教育品質,增進教育績效,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二十二〔一〕條規定訂定「國立臺〔台〕灣大學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稱本辦法)」。
第四條 本委員會任務〔職掌〕如下:
一、〔關於〕學校教學、研究及推廣所需財源之規劃。
二、〔關於〕校區建築及工程興建所需財源之規劃。
三、〔關於〕校務基金年度概算擬編之審議〔查〕。
四、校務基金開源措施之審議〔關於校務基金財源之開闢〕。
五、〔關於)校務基金經濟有效〔之〕節流措施之審議〔查〕。
六、捐贈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及投資取得收益收支管理規定之審議。
七〔六〕、其他關於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事項之審議。
八、校務基金經費收支及運用之績效考核。校務基金經費收支及運用狀況每半年定期公布之。
附帶決議:併94108案加速檢討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運作模式。
三、編號:94123
孫璐西等提:本校於「五年五百億計畫」所取得預算之有效運用。
下午1點47分許靈均同學提:「休息10分鐘」動議,經一般同意通過。
下午1點48分主席宣布休息。1點58分會議繼續進行。
本案經討論及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執行管控與績效評鑑委員會」之教師代表由本校一級主管以外校務會議代表選出,各學院推選一名及非屬學院教學研究單位共同推選一名出席;另職員推派一名校務會議代表、學生會會長、學生代表大會議長、研究生協會會長列席。
四、編號:94118
人事室提:修正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第二、三、四、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六、十七、十八點。
本案經討論及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將本要點條次修正改為點,並修正第二、三、四、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六、十七、十八點條文內容如下:
二、本會委員其名額分配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學校代表〔常任委員〕:由各學院專任教師擔任之,凡教師人數二百人以上者推選二人,未滿二百人者推選一人。
(二)教育學者代表:由校長遴聘校外教育學者一人擔任之。〔非常任委員:由常任委員就與申訴案件有關之教育學者、法學教師及專業教師推薦一人擔任之。〕
(三)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由台北市教師會推派一人擔任之。
(四)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由校長遴聘校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擔任之。
委員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總額三分之二。
校、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本會委員。
本校專兼任及客座教師不得為本會中台北市教師會代表。
本會執行秘書由校長就本校人員調兼之。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學院推選二人者應為不同性別。
三、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依前條規定產生後由校長聘任之,〔常任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非常任委員任期以各該申訴案件評議期間為限。〕委員因故出缺時,其繼任人選之產生依前條之規定辦理,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由校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召集之。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請求,召集人應於二十日內召集之。
本會置主席一人,由〔常任〕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未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另行就學校代表委員〔常任委員〕中推選出代理主席。
七、本校專任教師對本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向本會提出申訴。
不服本會之決定者,得向教育部再申訴。本校不服申訴評議決定者,亦得提出再申訴。
前項申訴案件,依法得提起訴願或訴訟者,亦得於各該法定期間內提起之。
八、教師申訴之提起應於接獲書面通知或知悉第七點所指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
九、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署名,並應檢附原措施文書、有關之文件及證據:
(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電話。
(二)有代理人或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居所、電話。
(三)為原措施之單位。
(四)收受或知悉措施之年月日、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五)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
(六)提起申訴之年月日。
(七)受理申訴之單位。
(八)載明就本申訴事件有無提起訴願、訴訟。
提起申訴說明及應具備之書件應以中文書寫;其書件引述外文者,應譯成中文,並應附原外文資料。所提出之資料為錄音帶、錄影帶、電子郵件者,應檢附文字檔,並應載明其取得之時間、地點,及其無非法盜錄、截取之聲明。
提請申訴不合前項規定者,本會得通知申訴人於二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本會得逕為評議。
十、在申訴程序中,申訴人、相對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就申訴案件或其牽連之事項,提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訴願〔再訴願〕或行政訴訟者,應即以書面通知本會。
本會依前項通知或依職權知有前項情形時,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停止申訴案件之評議;俟停止原因消滅後經其書面請求繼續評議。
申訴案件全部或一部之評議決定,以其他訴願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本會得在其他訴願或訴訟終結前,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停止申訴案件之評議,俟停止原因消滅後繼續評議。
十一、本會會議不公開舉行為原則,惟評議時得經決議邀請申訴人、相對人、關係人及學者專家到會說明,並得偕同輔佐人一人為之。
本會之議決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其評議過程出列席人員均應嚴守秘密。
前項表決結果應載明於當次會議紀錄;表決票應當場封緘,經會議主席及委員推選之監票委員簽名,由本會妥當保存。
十二、本會之評議決定,除有第十點停止評議之情形外,自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
前項作成評議決定之時間必要時得予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二個月,並通知申訴人。
前二項期間,於依第九點第三項規定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依第十點規定停止評議者,自繼續評議之日起重行起算。
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附理由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
(一)提起申訴逾第八點規定之期間。
(二)申訴人不適格。
(三)非屬教師權益。
(四)原措施已不存在或依申訴已無補救實益者。
(五)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申訴案件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本會委員會議於評議前認為必要時,得推派委員三人至五人審查,委員於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之法規後,向委員會議提出審查意見。
本會委員會議應審酌申訴案件之經過、申訴人所受損害及所希望獲得之補救、申訴雙方之理由、對公益之影響及其他相關情形,為評議決定。
申訴無理由者,本會應為駁回之評議決定。
申訴有理由者,本會應為有理由之評議決定;其有補救措施者,並應於評議書主文中載明。
十四、對於有關教師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及不續聘等申訴案件,本會如認為申訴人申訴有理時,不可逕行決定;應於評議書上具體詳述審議有違法、不當或瑕疵之事實後,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如為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所為之決定,本會應送請該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處理。
(二)如為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所為之決定,本會應送請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處理。
(三)如為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所為之決定,本會應送回該會再議。
申訴人不服校教評會再議之決定者,得向本會提出申訴,學校或申訴人不服本會決定者,得向教育部提出再申訴。
十六、本會應依評議之結論推定委員一人草擬評議書,經提出討論通過後成立,評議書應由會議主席〔及全體出席委員〕署名。
委員於評議中所持與評議決定不同之意見,經其請求者,應列入委員會紀錄。
十七、評議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服務單位及職稱、住所或〔及〕居所〔、電話〕。
(二)有代理人或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所或居所〔、電話均應載明於評議書〕。
(三)原措施之單位。
(四)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五)本會主席署名,本會作成評議書時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代理主席署名,並記載其事由。
(六)評議書作成之年月日。
評議書應附記如不服評議決定,得於評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教育部提起再申訴。
十八、評議書應以本校名義為之並以申訴文書郵務送達證書(格式如附件)送達申訴人、相對人、台北市教師會〔本校教師會〕及教育部。
申訴案件有代表人或代理人者,除受送達之權限受有限制者外,前項評議書之送達,向該代表人或代理人為之;代表人或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五、編號:94116
理學院提:國立臺灣大學96學年度化學系碩博士班分設化學組、化學生物組申請案。
本案經討論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理學院化學系碩博士班分設化學組、化學生物組。
六、編號:94119
人事室提:「國立臺灣大學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草案。
本案經討論及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維護教職員工工作權益,提供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特依兩性工作平等法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之性騷擾防治及申訴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行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校教職員工(含約聘僱人員)相互間所發生之性騷擾事件。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性騷擾,指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本校教職員工執行職務或在工作場所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主管人員對部屬或對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第五條 為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設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性騷擾申評會)。
性騷擾申評會置委員17至21人,由校長、教務長、總務長、學務長、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代表組成,校長為主任委員。
教師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代表由校長自教、職員中提名,職工代表由校長自職員及工友中提名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聘任之。
前項各類代表中女性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委員任期1年,得連任之。其任期自每學年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聘任時開始,至次屆委員產生時為止。
第六條 性騷擾申評會主任委員負責督導會務。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自委員中指定1人擔任,佐理會務,並代表對外發言。
性騷擾申評會議,應有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一般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但調查報告之通過等重大事項之決議,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第七條 本校為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性騷擾申評會進行或推動下列工作:
一、辦理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二、設置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等接受申訴並將相關資訊於本校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三、執行申訴處理、調查及裁決等相關程序,以不公開方式為之。
四、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視情況引介至本校相關單位或專責機構進行身心輔導或治療。
第八條 本校教職員工有發生性騷擾情事者,當事人得於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以具名之書面資料或以言辭方式向性騷擾申評會提出申訴。以言辭方式提出申訴者,受理人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以電話申訴者,應於3日內以書面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不予受理。
前項書面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及與申訴人關係。
三、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四、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第九條 性騷擾申評會接受申訴後,應於7日內進行評估並向主任委員提出報告。主任委員斟酌情事決定是否應召集臨時委員會議及決定進行調查程序,惟如最後決定調查時仍應徵得申訴者之同意。調查之進行,應由主任委員視案件之需要,聘請專業人員組成調查小組為之。遇到重大性騷擾事故足以影響校園安寧或教學時,性騷擾申評會應主動進行調查。
第十條 調查進行中雙方當事人均得邀請足資信賴之人士陪同接受調查。調查應以保障雙方當事人名譽及隱私之秘密方式為之。調查期間雙方當事人、性騷擾申評會委員及與本案相關之所有人員均負對本案一切內容保密之義務。
第十一條 申訴事項如涉及委員本身,或有其他事由可能妨害調查之公正者,該委員應自行迴避。雙方當事人亦得檢具理由向性騷擾申評會申請該委員迴避。應否迴避,由性騷擾申評會決定之。
第十二條 除非調查期間另有不可抗力之因素,申訴應自提出起3個月內結案。性騷擾申評會應為附理由之裁決及做具體敘述,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前項裁決書應送達雙方當事人及學校相關單位。
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接獲裁決書10日內提出申覆。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第十三條 申訴人於案件評議期間撤回申訴者,應以書面為之,於送達性騷擾申評會後即予結案備查,並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第十四條 對於情節輕微或證據力不足之案件,性騷擾申評會得隨時斟酌一切情形,進行調解。前項調解應徵詢雙方當事人之意願,以其共同接受之方式作成解決事件之方案。
事件經調解成功者,應作成調解書並應經雙方當事人簽字。
惟情節重大時,性騷擾申評會仍得繼續審議。
第十五條 性騷擾行為經證實有誣陷之事實者,校方應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處。
第十六條 性騷擾申評會所作之裁決,不影響雙方當事人之司法訴訟權,如已進入司法或公懲會調查程序,應停止調查。
第十七條 性騷擾申評會應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監督,確保所作裁決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第十八條 學校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登記,並依法令或學校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相關費用。
第十九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捌、臨時動議
一、編號:94124
人事室提:修正國立臺灣大學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二條。
本案經討論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二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二條 各學院教評會由當然委員及推選委員各若干人組成之。
當然委員除應由學院院長、學系主任及研究所所長擔任外,其餘人選由各學院自訂之。
推選委員以專任教授擔任原則,其推選方式由各學院自訂,惟人數不得少於當然委員。
各學院得另推選候補委員若干人,於推選委員出缺時依序遞補。
各學院教師於該學年度將出國超過半年以上時,不得被選為推選委員。當選為推選委員後出國超過半年以上者,應即喪失委員資格。
二、編號:94126
季瑋珠等提:慎酌本校醫學院新設六個生醫研究所之預算問題。
本案經討論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下次會議再繼續討論。
玖、散會(下午3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