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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校務會議紀錄

9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第1次延會會議紀錄

國立臺灣大學9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第1次延會紀錄

時間:民國96428(星期六)上午9

地點:校總區綜合體育館桌球室

主席:李校長嗣涔                      記錄:江若慧

出席人員:會議代表總額377人(蔣丙煌教授兼任教務長及共同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馮燕教授兼任學務長及軍訓室主任,陳基旺教授兼任研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建教合作中心主任,張慶瑞教授兼任物理系主任及天文物理所所長,郭瑞祥教授兼任工管系主任及商研所所長),實到222(詳見簽到簿)

壹、宣布開會

       本次會議應出席人數377人,目前已完成報到者有190人,超過法定人數,現在時間是927分,開始開會。今天是臨時校務會議延會,上次會議通過三項原則,現在請先宣讀會議紀錄。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民國96421校務會議紀錄依原文確定。

叁、主席報告:

    上次會議針對三大問題做了一些討論,並就行政組織架構、校長遴選、校務會議代表組成等三方面訂定基本原則。會後行政單位做了一些討論及修訂,在各位桌上有一份資料「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修正重點說明」請各位代表參考。

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修正重點說明

本校為邁向頂尖大學,追求教育卓越、研究卓越、及關懷社會的理想,揭櫫「成為華人頂尖、世界一流的大學」為願景,以「提供師生一流學習與創新的優質環境,以培養社會菁英、提昇臺灣學術水準,協助國家經濟發展、解決人類永續發展的重大問題」為臺大使命,正積極推動各項重大改進方案。而改善方案的提出,乃經長時期的研議考量,及不間斷的溝通協調,目前各項方案的規劃皆已趨於成熟。然而,嶄新的政策推動需靠組織架構的調整,組織架構的調整需靠組織規程的修正,否則一切的理想都將缺乏付諸實施的條件基礎,目前正是提出更為宏大深遠的制度變革的時機。

大學法於民國941228修正公布,大學法施行細則亦於95816修正發布,因法規內容的變動給予學校在行政組織及學制上較大的彈性,加上現行本校組織規程為因應追求卓越的需要,亦達必須調整的階段,爰配合修正本校組織規程條文。其目標係以較具彈性的組織與學制來提高行政效率,以適應快速變化的社會與產業環境,協助學校邁向頂尖大學。

  規程中比較重大的修正有三項:第一、行政單位的變更及改隸;第二、校長遴選方式的改變,由過去的二階段改為一階段;第三、校務會議的人數予以縮減。茲說明如下:

行政單位的變更及改隸

修正草案第二章第三節第二十一條為規劃本校行政單位架構,有幾項創新的變革:為面對國際化的浪潮以及大量國際學術交流的需求,原屬研究發展委員會下的國際學術交流中心升格為一級單位的「國際事務處」。另為增強本校財務規劃、資金調度、募款及新事業開發管理的需要,增設「財務管理處」;同一條中亦有組織調整的構思:原有的「研究發展委員會」改為「研究發展處」,內部仍然設立研究發展委員會,其他組織功能均不變;「共同教育委員會」改為「通識教育中心」,內部設立通識教育委員會,除了所屬的軍訓室改隸「學生事務處」外,其他組織功能均不變;「教學發展中心」、「出版中心」及「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均為現有的單位,將依其位階列入組織規程中。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行政單位層級至多以二級為限,為充分發揮大學法賦於大學行政組織彈性的美意,組織規程僅訂定第一級行政單位、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校級研究中心、進修推廣部的名稱及執掌,這些單位內部的分組,另以「國立臺灣大學行政單位組織運作要點」訂定之,經行政會議通過,送校務會議備查。

校長遴選方式的改變

為配合大學法的修正及教育部新訂「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校長遴選改為一階段遴選,由單一的校長遴選委員會直接選出校長。校長遴選委員會是由三個部分組成,其中學校代表占全體委員五分之二、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占全體委員五分之二、教育部遴派的代表占全體委員五分之一。另法律規定,校長續任評估時,應參考教育部評鑑的意見。

校務會議人數的縮減

  本校執行邁向頂尖大學計畫的考評指標之一,即為校務會議的人數縮減問題,獲得計畫補助的大學目前大部分已經完成此項指標。本校已於9561094學年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第94218案訂出修訂的原則如下:

一、除大學法所定校長、副校長為當然代表外,院校級行政主管是否列為當然代表,視校務會議代表總人數而定。

二、各學院應定四分之一至半數之系所主管擔任當然代表為原則。

三、選任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

四、每教學單位至少一名代表為原則。

五、職員代表人數應占全體校務會議代表百分之五。

六、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校務會議代表總額十分之一。

    目前提出的方案是以校長、副校長、教務長、總務長、學生事務長、研發長、各院院長及四分之一之系所主管擔任當然代表,校務會議總人數為146人。

   其他比較次要的修正包括增加與其他大學校院合併、組成大學系統或成立跨校研究中心之法源;增加學位學程的設置;訂定各學院、學系、研究所及學位學程副主管的設置標準等。

 

肆、繼續討論提案

編號:95209

組織規程研修小組提:「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修正案。

上次會議為散會所間斷的「95209: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修正案」,繼續討論。

夏長樸教授動議:「本案進入實質討論。」

動議以 贊成140位,反對6位 通過。

主席宣布:「上次會議所訂定三原則,在相關條文討論時仍可加以調整。」

主席針對相關條文提前討論的問題進行表決,以 贊成106位,反對15位 通過決定如下:「本案校長遴選、行政組織架構、校務會議代表組成等三原則相關條文提前先行討論。」。

 

首先討論校長遴選部分相關條文 (修正提案第六、七、八條)

 

第六條經討論及修正後,條文如後:

(校長職掌、資格、任期)

第六條  本大學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負校務發展之責,對外代表本大學。

  校長之資格,依有關法律之規定,並得由外國人擔任之,不受國籍法及就業服務法有關國籍及就業規定之限制。

    校長任期四年,得續任二次。

 

第七條經討論及修正後(第四項校長續任案之同意部分,以 贊成130位,反對0位 通過修正案,刪除「出席代表」並加入「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條文如後:

(校長選任、續任程序)

第七條  新任校長應依本規程之規定,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產生,並報請教育部聘任之。續任之校長,應於任期屆滿一年前由校務會議議決是否同意其續任

校長任期屆滿,不擬續任者,應於任期屆滿十四個月前向校務會議表示,並依本規程之規定,辦理新任校長遴選事務。擬續任者,應於任期屆滿十四個月前,報請教育部進行評鑑。

校務會議開會討論續任同意案前,校長應向校務會議提出書面校務績效報告,並應迴避續任同意案之討論及表決。

校長第一次續任案,應有校務會議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同意,第二次續任案,應有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為通過。校長未獲同意續任時,應即依本規程規定辦理新任校長遴選事務。

校務會議議決校長續任同意案時,應參考教育部評鑑之結果。

    本規程修正施行前已聘任校長之續任,應依本規程之規定為之。

 

第八條經討論及修正後,條文如後:

(校長遴選委員會)

第八條  本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應於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成立。

       校長遴選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由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九人、學校推薦之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九人、教育部遴派之代表三人組成,主席由委員互選產生之。委員會組織運作要點,由校務會議另訂之。

       校長遴選委員會應於校長任期屆滿日之三個月前或出缺後七個月內,完成校長遴選程序。

 

接著討論行政組織架構部分相關條文 (修正提案第二章第三節: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一條經討論及修正後,條文如後:

 (行政單位)

第二十一條  本大學設置下列行政單位、主管:

一、教務處:置教務長一人,掌理招生、註冊、課務、師資培育、教學發展及其他教務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置學生事務長一人,掌理學生生活輔導、課外活動指導、軍訓、學生就業輔導、僑生輔導、衛生保健及醫療、心理輔導、學生活動中心管理、學生住宿服務及其他輔導事項。

三、總務處:置總務長一人,掌理文書、事務、出納、營繕、保管、採購、經營管理、教職員住宿服務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研究發展處:置研發長一人,掌理學術研究之規劃、推動、研究計畫、技術移轉、產學合作及其他研究發展相關事項。

五、國際事務處:置國際事務長一人,掌理國際合作交流事務之統籌管理、外籍生之招生及輔導等事項。

六、財務管理處:置財務長一人,掌理財務規劃、資金調度、募款及新事業開發、管理、投資等事項。

七、圖書館:置圖書館長一人,辦理蒐集典藏教學研究資料,提供資訊服務等事項。

八、秘書室:置主任秘書一人,辦理議事、公共關係、校友聯絡及綜合業務等事項。

九、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十、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辦理任免、考訓、退撫保險及其他人事業務事項。

十一、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置主任一人,負責提供教學、研究、行政等所需之計算機設備、網路及通訊服務等事項。

十二、出版中心:置主任一人,負責出版學術著作及期刊業務等事項。

十三、環境保護職業安全衛生中心:置主任一人,負責環境保護、職業安全及職業衛生等業務事項。

前項所定行政單位,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經校長核可後設置副主管。

     本大學因協助教學、研究、推廣業務之需要得經校務會議決議設各種行政中心。

 

第二十二條經討論及修正後,條文如後:

(行政單位主管、副主管之選任、資格)

第二十二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之行政單位主管,除會計室會計主任、人事室主任外,由校長遴聘教師或研究人員兼任之。但圖書館館長、秘書室主任秘書亦得自職員中擇派之。

會計室及人事室主任、副主任之派任,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行政單位副主管由該單位主管自教師、研究人員或職員中擇定,報請校長聘兼或派任之,並應隨同主管去職或改派。

 

第二十三條經討論後,條文如後:

(行政單位主管任期與去職)

第二十三條  由校長聘()兼之行政單位主管,除經校長予以免兼外,任期四年,得連任一次。

校長卸任時,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國際事務長、財務長應於新任校長就職時,提出辭呈。

 

修正提案第二十四條條文如後:

(行政單位之分組)

二十四  本大學各行政單位得分組辦事。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其分組名稱、分工、人員資格等,另以「國立臺灣大學行政單位組織運作要點」訂定,經行政會議通過,並送校務會議備查。    

 

1245分,第二十四條討論中,官俊榮教授提:「出席人數不足」問題,經清點在場人數101人,不足法定人數。

主席宣布散會,512舉行第2次延會會議,繼續討論。

伍、散會(中午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