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9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96年3月24日(星期六)上午9時
地點:第2學生活動中心國際會議廳
主席:李校長嗣涔 記錄:江若慧
出席人員:會議代表總額377人(蔣丙煌教授兼任教務長及共同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馮燕教授兼任學務長及軍訓室主任,陳基旺教授兼任研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建教合作中心主任,張慶瑞教授兼任物理系主任及天文物理所所長,郭瑞祥教授兼任工管系主任及商研所所長),實到235人(詳見簽到簿)。
壹、主席報告
本次會議應出席人數377人,目前已完成報到者有190人,超過法定人數,現在時間是9點25分,開始開會。首先報告上次校務會議至今學校校務情況:
一般學術與行政方面:
因應大學法修正,本校經行政會議通過組成「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研修小組」,由學術副校長召集相關人員組成之。經各單位研擬及人事室彙整後,研修小組已初步完成本校組織規程修正草案,全條文共計63條,人事室並函請各單位就草案內容提供意見,條文內容俟討論定案後將提送校務會議討論。
為提升學術水準,本校以講座方式延攬國內外學術成就卓著之學者來校服務,並獎勵學術成就卓著之現任本校專任教授或研究員。95年度已審核通過講座名單包含凝態中心1位教授;理學院12位教授;醫學院4位教授;工學院、公衛學院各1位教授;法律學院3位教授;電資學院3位教授,共計25名。
為使本校順利執行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目前已設置「諮議委員會」及「執行管控與績效評鑑委員會」。95年度諮議委員會共召開4次會議,96年度已於2月16日召開第1次會議,審議本校為邁向頂尖大學計畫所提各項計畫書及經費規劃。執行管控與績效評鑑委員會則於95年召開2次會議,討論本校執行「邁向頂尖大學計畫」相關管控與績效評鑑事宜。另外,於96年2月4日召開96年第1次執行策略會議,就人事單位、會計單位如何配合本校邁向頂尖大學,以及本校吸引優秀研究生入學之策略及控管研究生品質之作法、如何建立臺大邁向頂尖大學宏觀計畫、本校生師比太高及基礎科學教師教學負擔太重之解決方式等事項進行討論,期能務實、確實達到本校邁向頂尖大學之預期目標。
「臺灣大學藝文活動推展工作室」95學年度第1學期共舉辦過45場活動,95學年度第2學期各項活動亦已排定,可上網參考(http://homepage.ntu.edu.tw/
~ntuartpro/main.htm),並感謝各行政單位之協助支援。藝文活動推展工作室請本校各單位提供校內藝文展演、人文相關議題講座及社團表演活動等各項藝文活動之成果,編輯「2006年臺大藝文活動年鑑」,期將全校藝文活動豐碩成果以圖文方式展現。
為提高校務會議議事效率,特建構校務會議提案討論區及議案執行情形查詢網頁(http://mis.cc.ntu.edu.tw/aca3_meeting/ Prop_discuss.htm/),該網頁除可針對提案上網發表意見,同時提供90學年度以後歷次校務會議議案執行情形查詢,本校教職員工生可利用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帳號及密碼登入使用。
本校今年杜鵑花節於3月份全月舉辦,3月4日上午9時於校總區正門口舉行杜鵑花節揭幕式,隨後並於醫學院及公衛學院舉辦杜鵑花栽植活動。學系博覽會及社團聯展、社團表演於3月17日、18日舉行。3月份每週六、週日安排有校園及農場生態導覽,校史館、農業陳列館及許多館室也開放供民眾參觀。藝文活動推展工作室規劃了一系列藝文活動,另有「臺大杜鵑花節錯覺展」於3月17日起有1個月的展出。為方便賞花民眾,並營造校園內優雅多元的氣氛,椰林大道亦於3月份的晚上,定點做特殊光影之映射。
本校行政e化小組分階段持續推動, 96年1至3月新增完成3項專案系統,目前均正常使用維護中,包括公文檔號查詢、心輔中心初談預約系統及人事系統整合:教師出國申請、健保系統等。其他系統亦持續推動中,包括英文網頁的強化、電子憑證、出納e化、營繕e化、臺大人學習檔、體育場地預約系統、帳務e化系統第2期、公文稽催、學位服借還控管及人事系統整合4項子系統等,以達校園全方化e化之目標。
教務方面:
本校95學年度教學優良教師遴選名額,業由教務處依據「國立臺灣大學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的規定核算列表後,提經行政會議確認。總計本學年度應選出教學傑出教師人數為25名,教學優良教師人數為211名。按規定,各學院及共同教育委員會應於4月底前完成複選作業,並將獲選名單送教務處,以憑辦理頒獎作業。
本校「邁向頂尖大學計畫」中96年度「提升教學品質計畫」,業由教務處完成規劃,其分項計畫包括:興建教學大樓、教學設施的改善、多媒體製作中心的運作、教學發展中心的運作、通識教育改革計畫、語文教學改善計畫(含國文、英外文、日文、視聽)、基礎科學改善計畫(含數學、物理、化學、生物)、領導學程及47項專業課程改善計畫。
教務處規劃於今年暑假將共同、普通教學大樓教室整建為較符合本校師生需求的e化教室,加裝冷氣、數位講桌並改善教室各項硬體設備及學生上課用課桌椅等,期能提供師生良好的教學環境,以提升本校教學品質。
教務處教學發展中心自95學年度第2學期起,推出「飛雁計畫」,安排志願之資深傑出教授,協助新進教師順利適應教學研究工作。本梯次共有9位新進教師提出申請,已於96年2月完成組隊。
為改善課程加退選作業,以提高效率並縮短作業期間,經教務處規劃網路加退選方案後,多次召開公聽會聽取學生意見進行修正,修正後規劃案並提經教務會議討論通過,預計自96學年度第1學期起,全面試辦網路加退選。
本校受理全國96學年度試辦受理高中推薦入學招生(繁星計畫)業務,自簡章彙整編排、報名、收件、分發、複查等工作皆由本校負責。本校有14個學系參加,合計招收40名。本項招生已於96年3月2日至7日報名,3月15日放榜。
本校96學年度碩士班考試招生,招生名額2236名,報名人數共計24,638人 (含台南考區4,157人),較95學年度增加590人。
學務方面:
爲評選及獎勵熱心奉獻、輔導績優之優良導師,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優良導師評選及獎勵辦法」,學務處擬於95學年度第2學期首度舉辦本校優良導師評選作業;本方案實施計畫「優良導師評選及獎勵作業試辦計畫」,業經96年2月13日行政會議討論通過,目前進度為:各學院已推選出「優良導師評選委員」代表各1名,並組成「優良導師評選委員會」,負責辦理本校優良導師評選事項。學務處已函知各學系所,依據上揭計畫相關規定,積極辦理各學系所優良導師候選人推選作業,並預計於3月底前完成。
服務學習課程執行小組通過95學年度第2學期非學系開設課程有:服務學習(二)共計18班;服務學習(三)共計5班。
為強化服務學習知識講堂網站內容,經由服務學習學生執行委員瀏覽線上演講網,挑選出陳定信院長(我的學思歷程)演講,置於服務學習知識講堂網站。此外,學生執委將規劃講演及挑選有教育意義的影片,經服務學習課程執行小組討論通過後,製作成影音檔放置網站上,供學生觀賞。
為提供同學良好的住宿環境,本校將繼續整修學生宿舍,96年7月整修之學生宿舍為男三舍、女一舍、研一男舍、研一女舍四棟,營繕組現進行甄選建築師作業,俟建築師確定後將與建築師、宿舍同學代表、輔導員進行細部規劃,並針對整修經費作詳細考量。另外住宿組已針對醫學院宿舍浴厠之門及法學院寢室之門、閱覽室進行規劃。
本校預定今年在第2活動中心設立Global Lounge,主要的目的是提升學生國際視野,讓外籍學生有一溫馨休憩的場所,紓解其思鄉之苦悶,藉由與本國生的互動,促進其生活適應力;而本國生亦可經由與外籍學生的交流,以提升其語言能力,擴大國際視野,學習關懷與人際互動,瞭解文化的差異,進而達到文化的融合。
總務方面:
為建置更完整妥善之公文檔案分類,總務處文書組與計資中心於95年9月起著手建置「公文檔號查詢系統」,並列入本校行政e化第3階段專案,該系統已於96年1月1日函知全校正式實施,目前正積極推廣並依使用者意見修正中,全案於96年2月28日完成,為本校檔管資訊化再邁進一步。
為整合校舍測繪平面圖電子圖檔及各室面積等資料庫,建立地理資訊系統平台,嗣後資料搜尋、調閱、統計、列印皆可快速正確在此平台作業,以達管理電腦化目標,業辦理公開招標,經評選擇定優勝廠商。目前廠商已提送期中報告書,校區測繪部份,完成購置臺大校區正射影像圖及地形圖修測調繪,校舍已完成約一半數量228棟樓層平面圖數化及現場調查。
本校為改善電力的穩定性,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的基礎建設中將配電方案列為重點,高壓配電站更新改善評估,已完成期末報告,預計委託技服辦理先期規劃構想書,報教育部審查。
為提升服務品質與效率,自96年元月起,自動以e-mail通知各受款人各項薪資相關撥款,並提供網頁供各受款人查詢款項明細。
長興街暨水源校區學生宿舍BOT案,水源校區基地業於95年7月28日取得雜項執照,並於96年2月5日通過都市設計審議第1次變更設計案。長興街基地業於95年9月26日取得雜項執照。二基地皆已完成連續壁施工,現正辦理建築執照申請作業。
研究發展委員會方面:
為促進執行邁向頂尖大學計畫的成效,由執行邁向頂尖大學計畫之12所大學校長成立「邁向頂尖大學策略聯盟」,旨在商討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共同相關問題,提出因應對策,以提昇執行效率與品質,作為與主管機關教育部商討共同事宜之聯繫窗口,提供高等教育發展之見解與辦法。
為積極將教師的研發成果商業化,以營造有利的產學合作環境,96年1 月27日研發會在校總區召開「臺大應如何營造產學合作有利環境」策略規劃會議,就政府產學合作推動的政策、產學研如何互動、教師如何與產業對話、學校如何鼓勵教師創業等議題,進行討論。將朝下列方向努力:第一、為厚植師生創業的知識,舉辦師生創業論壇,開設創業輔導課程及組成相關的Club,以分享創業的經驗。第二、學校應積極依產業類型與產業界組成各類產學聯盟。第三、為鼓勵教師創業,學校應進行相關措施的改革及相關辦法的鬆綁,如專利、發明、技轉等產學成果列入教師升等及評估指標,教師適度減少授課時數,智財權相關辦法的修訂等。第四、規劃設立科技管理研究中心或相關小組,就政府政策、產業需求、研究發展、創業等相關議題進行研議與推動。
在校際合作方面:本校姐妹校共有41個國家之204所大學校院,其中168所為校級簽約,81所為院/系級簽約,總合約數為249。另本校合作辦理跨國雙學位制的學校共有法、奧、日3國計9所;進行校際交換學生計畫學校計有21國共77所學校;進行國外暑期課程學校計有4國共6所學校。
本校成功加入「歐亞-太平洋學術網絡(Eurasia-Pacific Uninet)」。另外,本校已加入的國際性學術聯盟有:東亞研究型大學協會(AEARU)、環太平洋地區大學聯盟(APRU)、東南亞暨臺灣大學校長論壇(SATU)、亞太國際教育交流協會(APAIE)、亞太大學交流會(UMAP)、東南亞高等教育協會(ASAHIL)、亞洲大學校長論壇(CAPs)。
共同教育委員會方面:
共同與通識教育改革案,原四大領域將規劃為八大領域,共需選修18學分,共同科目調整為12學分,只保留「國文」與「外文」兩科,其餘科目融入通識課程,經去(95)年12月26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預計於96學年度第1學期施行。
圖書館方面:
在本校邁向頂尖大學的整體目標之下,96年度圖書資訊基礎建設以建立全方位核心館藏、提升圖書資訊服務、構建優質閱典空間為三大主軸,達成圖書館支援學校教學、研究以及文化保存的責任。
第一、在館藏資源建構上,持續補購各學科領域核心館藏圖書、過期期刊及電子資源,並執行國科會人文處補助本校17項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圖書計畫業務;於臺灣及地域研究資料徵集方面,著重於政府相關單位、文史工作室、古蹟廟宇及教會、地方鄉鎮誌資料,並計畫徵集至少2種與臺灣政經發展相關之主題專藏文庫;本校校史資料及臺大人文庫方面,將持續資料徵集並舉辦校史資料特展。
第二、強化本校圖書館自行發展建置之數位研究資源,包括「臺大機構學術成果典藏系統」、「中文電子學位論文服務系統」、「臺大學術資源網」、「電子資源整合查詢系統」及「臺大圖書館數位學習網」等系統,以系統功能升級及內容豐富性為執行重點,並進行館藏珍貴資料數位化,提供師生多元、不受時空限制的圖書資訊服務。
第三、利用既有空間改善書架型式以因應典藏量驟增需求,將地下室多功能書庫、博碩士論文專區設置移動式密集書庫,並配合全館各區書架調整,增加藏書量達15萬冊空間。
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方面:
邁向頂尖大學計畫中,96年度計資中心基礎建設以建立計算能力,建設骨幹網路及開發e化系統為三大主軸:
第一、改善計算能力方面,已購買大型多處理器主機一組,具備421GFlops計算效能,適合需要大量記憶體之程式執行。網格運算主機一組,內含106組計算節點,總共具備3 TFlops計算效能,適合已經完成平行化的程式執行。並持續舉辦高效能運算服務說明會,介紹及推廣本項服務,發掘校內潛在使用者。迄今已成功協助多組新研究團隊使用本項服務,範圍包括:物理系、化工系、農藝系、光電所等。
第二、校園網路相關工作包括規劃建置及管理臺大校園網路、學生宿舍網路及跨校區網路。本校校園網路整體骨幹頻寬已大為提升,行政大樓、文學院等校內各系所單位均以10Gbps相連。學生宿舍網路方面,已於95年度更新男生第一、三、六、八舍,女生第一、五及大一女舍,研究生男生及女生第一宿舍,並配合宿舍整修,更新女生第八、九舍及男生第十三舍內部線路。在跨校區網路服務部分,提供校總區與醫學院、法社學院、公衛學院以及水源校區網路互連服務,網路頻寬各為1Gbps。
第三、96年6月前預定完成開發的系統共計2項:教職員資料線上維護系統、畢業生求職及公私機構求才暨媒合系統。96年12月前預定完成開發系統共計6項:修繕申請及管理系統、學位服借還控管系統、臺大人學習檔、公文稽催系統、公文線上調閱系統、體育場地預約及管理系統。
以上報告,謝謝大家。
9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各單位書面報告(9603A)存查。
貳、確認上次會議紀錄及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一、民國96年1月13日校務會議紀錄95111案之決議(二)「本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運作規定授權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處理。」刪除;95115案之決議條文第五點修正為:「特聘講座所需經費由本校校務基金五項自籌款項或「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之經費支應。募集之單筆款項達一定數額者,捐款人得指定講座名稱及其學術領域。」,其餘依原文確定。
二、9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9603B),93、94學年度校務會議決議案繼續執行情形報告(9603C)存查。
參、常設委員會報告
程序委員會召集人傅主任秘書立成報告:本委員會於96年3月7日召開本學期第1次程序委員會會議,安排本次校務會議議程及提案順序。本次校務會議提案截止收件時間為96年3月2日,計收到1件報告案及7件提案,各提案順序經與會委員討論後修正通過,95207案改列為第1案,95202至95206案依序改列為第2至6案,95208案順序不變。會議程序表照案通過。
肆、報告案
編號:95201
學務處報告:本校學生申訴評議辦法前經96年1月13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於96年1月29日以校學字第0960003269號函報教育部核定,獲教育部96年2月6日台訓(二)字第0960017549號函示修正第一條條文如下,提會報告。
第一條
為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保障學生權益,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六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伍、討論提案
一、編號:95207
生命科學院提:「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院務會議規則」第八條及第十一條修正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院務會議規則」第八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八條 院務會議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二次,由院長召集之。代表三分之一(含)以上認為有必要時,亦得以書面請院長召集之。
如遇特殊情況,院務之議決由院長決定得採電子郵件方式進行,其程序如下:
一、將會議議程及資料以電子郵件傳送本院院務會議全體委員(並請收件者傳送回條),請委員對議案進行審議。
二、審議期間以七日內為原則,並以電子郵件或書面回覆。
三、於審議期間內回覆同意者超過全體委員之半數者,該議案決議通過;回覆同意者未達半數,該議案則送交下一次院務會議討論。
四、決議後結果以電子郵件發送會議紀錄。
五、該次會議視為臨時院務會議。
第十一條 本規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報經校務會議核備後自發布日施行[,修訂時亦同]。
二、編號:95202
人事室提:「國立臺灣大學名譽教授致聘辦法」之名稱及條文修正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名譽教授致聘辦法」之名稱及條文修正如下:
國立臺灣大學名譽教授致聘要點 [辦法]
一、[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大學)為崇敬在教學、研究或行政工作上有卓越貢獻之教授,於其退休後致聘名譽教授榮銜,依據組織規程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辦法]。
二、[第二條] 名譽教授應具備下[左]列條件之一:
(一)[一、]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學術發展或行政工作[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著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
(二)[二、] 學術上有特殊貢獻,享有國際聲譽,且在本大學擔任專任教授七年以上。
(三) [三、]曾任本大學校長、副校長或一級主管,對[本]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
前項專任教授年資,留職停薪部分除有返校義務授課者外應予扣除,惟扣除後前、後年資得連續計算。
三、[第三條] 名譽教授之提名於退休後,依下[左]列程序辦理:
(一)符合前點第一項各款者,由院、系(科、所、室、中心)主管建議,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提名。[一、各系、科、所教授由該系、科、所務會議通過後建議各該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後提名。]
(二)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條件者,得由單位經行政程序提名。[二、體育室教授由該室室務會議通過並經共同教育委員會委員會議通過後提名。]
凝態科學研究中心、師資培育中心、體育室教師比照前項規定。
四、[第四條] 名譽教授經提名後,經行政會議通過,再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由校長於公開場合,頒授名譽教授證書。[應先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報請行政會議通過後致聘之。]
名譽教授經提名而未獲通過者,得於三年內提出再審[並以一次為限;本辦法八十九年三月十一日修正前曾獲提名而未通過者,得於本辦法修正通過後一年內提出再審],惟以一次為限。
五、 名譽教授依本校有關規定享有各項福利。
六、 本大學名譽教授為終身榮譽職,但有損及校譽且事證明確者,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得撤銷其名譽教授榮銜。
七、[第五條] 本要點[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三、編號:95203
人事室提:「國立臺灣大學兼任教師聘任準則」之名稱及條文修正案。
本案經討論及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兼任教師聘任準則」之名稱及條文修正如下:
國立臺灣大學兼任教師聘任要點[準則]
一、[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兼任教師之聘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準則]辦理。
二、[第二條] 本校各教學單位,為教學或指導研究生論文需要,得聘任兼任教師,惟各學院、系(科、[)]所、室、中心)[所]聘任之兼任教師佔缺總數以不超過該學院、系(科、[)]所、室、中心)[所]教師總員額三分之一為原則。支援共同科目教學之學系,得經專案簽准,以不超過該系教師總員額二分之一為原則。
本要點[準則]施行前已聘之兼任教師超過比例者,暫予維持,惟應逐年檢討,並不得再增加。
三、[第三條] 為配合學期教學,各教學單位兼任教師之聘任作業,應於開學上課以前提經行政會議通過,逾期者應[除非]敘明具體理由,專案報行政會議審議[,否則不得聘任]。
四、[第四條] 本校兼任教師之新聘、升等、改聘,除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應具資格外,並應檢附最近三年內之著作或論文以憑審議;其有特殊情形者,由各院、系(科、[)]所、室、中心)簽註意見,提行政會議審議。
如擬聘人選係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獲國科會傑出獎、特約研究人員獎、教育部學術獎、國家講座、傑出人才發展基金會傑出人才講座、國內外其他公認學術成就卓著獎項者,得簡化作業程序免除辦理著作送審。
又曾獲聘為本校兼任教師,因故暫離校未逾三年者,再聘為同等級兼任教師,或本校專任教師於退離後三年內聘為同等級兼任教師時,得簡化作業程序免除辦理著作送審。
前二、三項兼任教師如欲申請教師資格者,仍依第八點[條]規定辦理。
最近三年內之計算,以提聘單上系(科、[)]所、室、中心)[所]主管簽章之日期往前逆算。
兼任教師新聘、升等、改聘案之各級著作送審作業,應一次送校(系)外學者專家三人審查,並於各級教評會開會之前完成;其有特殊情形者,由各院、系(科、[)]所、室、中心)簽註意見,提行政會議審議。
五、[第五條] 兼任教師之新聘、升等、改聘案應經系(科、[)]所、室、中心)[院]教評會通過,並於校教評會報告後聘任。
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兼任教師之新(續)聘應另提經系(科、所、室、中心)務會議通過。年滿七十歲以上兼任教師以不佔缺為原則,如欲佔缺致酬應另經系(科、所、室、中心)務會議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六、[第六條] 本校博士班研究生需通過各該學系之資格考後,始得聘為本校兼任講師。並於辦理聘任案時檢附通過資格考證明文件。
七、[第七條] 本要點[準則]第四點[條]規定最近三年內之著作或論文,應有個人原創性,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以已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於SCI、SSCI、TSSCI或其他相關索引之期刊著作論文;或已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於各該專門領域具相當份量之優良期刊之著作論文為原則,如以專書為代表作者應為經審查通過出版之專書論著(意即由有審查制度之出版社出版之專書始得為代表作)。但學位論文不在此限。
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不得送審。
發表於研討會之論文不得單獨列為代表作送審。
代表著作如係共同著作,僅可一人送審,他人須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送審者應以書面說明本人參與部分,並由共同著作者簽章證明。但送審者為第一作者或通信 (訊) 作者,其國外合著者,得免繳交共同著作者簽章證明。
[代表作如係合著,聘任時應檢附送審人及合著人貢獻聲明替代合著證明;惟於申辦教師資格審查時,仍應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各院、系(科)所得另訂更嚴格之規定。]
八、[第八條] 各學院、系(科、[)]所、室、中心)是否受理兼任教師辦理資格送審,由各學院、系(科、[)]所、室、中心)教評會自行決定。若欲送審教師資格,兼任教師需任滿該職級一年以後,並應依專任教師標準及程序審議。
九、[第九條] 本要點[準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各院、系(科、所、室、中心)若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十、[第十條] 本要點[準則]經本校校教評會、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四、編號:95204
人事室提:「國立臺灣大學教師著作抄襲處理要點」第一、九、十一、十六及十七點修正案。
本案經討論及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教師著作抄襲處理要點」第一、九、十一、十六及十七點修正如下:
一、本校為防範教師著作抄襲並公正處理抄襲案件,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教師著作抄襲處理原則[」]訂定本要點。
九、調查小組應於二個月內將調查結果報告書及建議,由小組召集人簽送校教評會。校教評會應於六週內確認並依據本校相關規定作出懲處之決定[,對抄襲案件不成立者由校教評會主席會同教務長確認,並書面通知檢舉人及被檢舉人後結案;對抄襲案件成立者,提校教評會確認後,送系(科)所教評會審議懲處,但對未達重大情形如解聘、不續聘等需三級教評會處理者得由校教評會逕行決議懲處]。
抄襲案件之[在]處理[中]以秘密方式進行[之]。
十一、各級教評會審議抄襲檢舉案時,須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成立[決議]。但懲處結果如為解聘或[、]不續聘之裁決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須經全體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
十六、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研究人員準用本要點規定。
十七、本[處理]要點經校教評會、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帶決議:有關偽造部分,請校教評會再考量訂定。
五、編號:95205
人事室提:「國立臺灣大學教師出國講學研究進修要點」第一、三、四、五、六、八、九、十及十一點修正案。
本案經討論及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教師出國講學研究進修要點」第一、三、四、五、六、八、九、十及十一點修正如下:
一、為提升本校教師教學研究水準,依據[教育部「]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及相關法規訂定本要點。
三、教師應在本校連續服務二年以上,始得出國講學、研究、進修。但有特殊情形經系(科、所、室、中心)教評會通過,並簽請校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申請出國講學、研究、進修人員,[並]應於出國前二個月填具「教師出國講學研究進修申請表」,並檢具國外機構之同意函等有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經行政程序核准後提校教評會報告[系(科) 所教評會通過後,報經學院核轉學校核辦]。
四、各系(科、[)]所、室、中心)每學年在國外講學、研究、進修之教師人數,以[,原則上]現有專任教師人數十六人以下者一人,每逾十六人得增加一人[,系(科)所合一者合併計算,]。但全院不得超過現有教師人數百分之六[六%]。
為免影響教學,各系(科、[)]所、室、中心)[或教學單位]在同一時間內,國內、外進修、講學、研究、教師休假研究及借調服務等合計人數,以不超過現有教師人數百分之十六為原則。
講學、研究、進修期間在一個月以內或寒暑假期間者,不受前項人數比例之限制。
教師出國講學、研究、進修時間應與學期一致為原則,以利課程安排。
五、申請出國講學、研究、進修之教師,如係由本校依據院系(科、[)]所、室、中心)發展需要推荐,並獲政府機關或本校約定之機構補助者得帶職帶薪;[,]其年限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講學以一年為原則,必要時得申請延長,期間至多一年[進修以一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期間至多三年]。
(二)研究以一年為原則,必要時[因研究需要]得申請延長,期間至多一年。
(三)進修以一年為原則,必要時得申請延長,期間至多三年。但為取得學位需要者,得再延長一年[講學以一年為原則,必要時得申請延長,期間至多一年]。
依前項規定申請[上述]延長期間者,應逐年申請[應予留職停薪];[,]並應[需]於期間[限內]屆滿前二個月提出申請,及[並]檢附講學[進修]、研究或進修[講學]之學校、機構證明文件,經行政程序核准後提校教評會報告[由系(科)所務會議通過後報經學院核轉學校逐年核定]。
延長期間一律留職停薪。
申請人[其]非依據院系(科、[)]所、室、中心)需要由校方推荐者,不論有無獲得有關單位補助,一律留職停薪。
利用教授休假或寒暑假期間出國研究者,不受第一項得帶職帶薪條件之限制。
六、前點[條]第一項所稱由本校依據院系(科、[)]所、室、中心)發展需要推荐,指具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由校長指派。
(二)由擬出國教師提出研究計畫書並檢附國外研究機構同意函,經系(科、所、室、中心)主任或院長,依據系(科、所、室、中心)或學院發展需要,擬具推荐信函推荐,再由校長組成審查小組審議後核定。
本要點[至]所稱獲政府機關或本校約定之機構補助範圍如下:
(一)學費、學分費或雜費。
(二)生活費、交通費及保險費。
(三)其他必要費用。
八[九]、教師於出國講學、研究、進修期滿返國後,應立即返校履行服務義務。其返校繼續服務之期間,以帶職帶薪期間之兩倍、留職停薪期間之相同時間計算之。
如有違反前項規定者,應賠償相等於帶職帶薪期間所給予之補助及所領之薪給總額,或留職停薪期間校方所支應之代課鐘點費及其他必要費用。中途離職者,按比例賠償。
九[八]、教師在履行服務之義務期間內,不得申請出國講學、研究、進修。
十、教師國內帶職帶薪全時進修及本校專任研究人員準用本要點規定[比照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六、編號:95206
人事室提:「國立臺灣大學教授休假研究辦法」之名稱及條文修正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教授休假研究辦法」名稱及條文修正如下:
國立臺灣大學教授休假研究實施要點[辦法]
一、[第一條]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昇學術水準、鼓勵教授充實新知,特訂定本要點[辦法]。
二、[第二條]本要點[辦法]所稱教授,係指編制內專任教授[經教育部審查合格之專任教授];所稱休假研究係指利用休假專職從事學術研究工作。
三、教授最近三年內有學術著作出版或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性刊物發表論文、成績優良,並連續在公立大學校院任滿專任教授七學期以上者,得休假研究一學期;任滿專任教授七年以上者,得休假研究一學年,並得以學期為單位分段休假。[第三條 本校教授休假研究須符合左列條件:一、連續在公立大學院校任滿專任教授七學期以上,得休假研究一學期;任滿專任教授七年以上,得休假研究一學年,並得以半年為單位分段休假,惟休假時間應與學期一致,以利課程安排。二、最近三年內有學術著作出版或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性刊物發表論文、成績優良者。]
四、[第四條]申請休假研究之服務年資除連續任滿七學期、七年外,其他情形以下[左]列方式計算:
(一)申請休假研究前經本校核准留職停薪或停聘期間之年資不予計算。但經本校核准借調其他機關(構)服務累計未逾四年,並返校授課且未支鐘點費者,得予折半併計服務年資。借調累計逾四年[以上]者,其超過之部分,應予扣除。
(二)申請休假研究前經本校核准帶職帶薪[留職留薪]在國內外進修、考察、講學、研究,核准期間累計逾半年者,其超過半年之部分,應予扣除;一個月以內及寒暑假期間之帶職帶薪不予列入累計,但一個月以上或跨越暑假者以實際奉核准之時間累計。[者,其期間在半年內者得予併計年資;逾半年者應扣除超過部分後再予併計。留職留薪期間之計算,一個月以內及暑假期間者不計,一個月以上或跨越暑假者以實際奉核准之時間計算,並以累計方式辦理。]
[三、申請休假研究前經本校核准留職停薪在國內外進修、考察、講學、研究之時間不予計算。]
(三)與其他機關合聘,佔本校名額、在本校支薪及擴大延攬教師之年資,得予併計。
(四)取得教授證書之客座教授於納編後年資得予採計。
(五)申請休假研究之服務年資,合計超過得申請休假研究之規定年資,其超過部分得予保留併入下次申請休假研究時計算。
五、[第五條]各系(科、所、室、中心)[每系(科)、所]教師可休假人數,每學期[年]不得超過該單位[系(科)、所]教授員額百分之十五,不足一人者得以一人計。
[除單獨設立之研究所外,系(科)、所應合併計算休假員額。合於休假資格並提出申請之人數超過法定人數如有爭議時,由該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
休假教授原擔任課程,由本校相關教師分任,不得因此增加員額。
六、[第六條]本校於每年四月辦理下一學年度教授休假研究之申請。凡於學年中屆滿規定之服務年資,並有意休假研究者,應於辦理該學年休假研究時提出申請。並於其服務年資計滿規定年資後之學期開始休假研究。
如因個人突發狀況,未能於前項期間內申請時,得專案簽准後依規定提出。
申請時應檢附休假研究清冊、申請表、研究計畫書及該單位教評會會議審議通過紀錄,送人事單位辦理。
七、[第七條]各系(科、所、室、中心)教授申請休假研究,應經該單位教師評審委員會、行政會議、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如為二單位以上合聘者,應向主聘單位申請,經主聘單位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並知會合聘單位後提出。
[申請休假研究之教師應提出研究計畫,並經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行政會議暨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申請休假研究教師如為二系(科)、所合聘者,其審查依左列規定辦理:一、教師於合聘之系(科)、所各佔二分之一缺者,由其自行擇一系(科)、所提出申請,經該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知會合聘系(科)、所後提出。二、教師於編制所屬之系(科)、所提出申請,經該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知會合聘系(科)、所後提出。]
休假研究經核准後,如有變更或取消者,應於休假研究開始前,簽奉校長核准提行政會議及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報告。
前項因取消休假研究而空出之可休假研究名額,該單位得專案提送人員遞補,並依第六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八、[第十一條]獲得國家講座之教授,得報經教育部核准將講座時間延後,再行休假研究。
九、[第十二條]教授於休假研究期間之薪給,由本校照給。
十、[第十三條 休假研究期間應從事本校核准之學術研究工作。]每次核准休假研究期間最長以一學年為限,核准休假研究一學期者,應於核准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核准休假研究一學年者,得以學期為單位分段休假,並於核准之日起二年內完成,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休假研究時間之開始須與學期一致,並於其服務年資計滿七學期或七年後之學期開始實施。
十一、[第十四條]經核准休假研究之教授得續兼任行政主管,惟除專案核准者外,應另覓職務代理人,其職務代理依相關規定辦理。經本校聘為行政主管而未休假者,於卸任主管職務後,其休假研究得優先予以考慮。
十二、 [第十五條]休假研究期間應從事本校核准之學術研究工作,[教授於休假研究期間]如從事研究計畫以外之工作,應先經所屬單位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始得為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擔任其它專任有給職務。若在本校授課,不得再支領鐘點費,但教授推廣教育班次及在職專班課程者不在此限。
十三、[第十六條]教授休假研究期滿後三個月內,應就該次休假研究期間所[返校服務者,應於返校三個月內就]從事之學術研究,向本校提出書面報告,並經系(科、所、室、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符合原申請研究計畫內容後,送人事單位提行政會議報告。[未提者或所提報告與原計畫不符者不得再申請休假研究。]
十四、教授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休假研究:
(一)[第八條]屆滿退休年齡延長服務之教授,於延長服務期間[不得申請休假研究]。
(二)[第九條]經核准於國內外進修、考察、講學、研究,於期限屆滿返校履行服務義務期間[,不得申請休假研究]。
(三)[第十條 教師]違反本校規定或聘約,經以書面通知仍未改進[者]。
(四)經最近一次教師評估不合標準[者,均不得申請休假研究]。
(五)未依第十三點規定提出報告或所提報告尚未經系(科、所、室、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符合原申請研究計畫內容。
十五、[第十七條]凡經核准休假研究者,應俟[返校服務]得申請休假研究服務年資(含保留年資)併計滿七學期或七年後,方得再申請休假研究。[分段休假研究者之返校服務年資,以核准休假之該學期或學年度結束後起算。]
十六、依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聘任之專任研究員,準用本要點規定。
醫學院附設醫院聘任之研究員適用該醫院規定。
十七、[第十八條]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自發布日施行。
附帶決議:有關是否開放副教授休假研究,請校教評會全盤研議。
七、編號:95208
學務處提:「國立臺灣大學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處理辦法」之名稱及章節草案。
本案經討論及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處理辦法」之名稱及章節草案如下:
國立臺灣大學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及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與性騷擾事件,特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暨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二十八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係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當事人於事件發生時為本校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且一方為學生者。受性侵害或性騷擾之學生,包括其他學校之學生在內。
前項所稱之教師、職員與學生之定義如下:
一、 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二、 職員:指前款教師以外,於學校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之人員。
三、 學生:指在學或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
第三條 本校為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各行政與學術單位,應於權責範圍內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鼓勵教師與職員參與各類性別平等教育與性侵害與性騷擾防治之在職進修活動。各單位對各種性別平等教育所採之措施或活動,應定期評鑑其成效。
本校處理性侵害、性騷擾事件之教師與職員,為參加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研習活動,得向所屬單位申報公差,並依法令或學校規定申請交通費或相關費用。
第四條 本校各行政單位與學術單位應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辦法所定事項,並應積極廣泛宣導性侵害與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救濟途徑。
第五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本校教職員工生受害之性騷擾與性侵害事件之專責機構,應蒐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及救濟等資訊,以編製手冊或設置網站之方式公告周知,並於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
前項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 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本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 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 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 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六、 其他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第六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在事件調查後,應將事件發生之校園情境或空間等資訊建檔,並與總務處研商改善校園空間的具體建議。
總務處應設單一聯繫窗口,負責校園安全相關事項之聯繫、統整工作。
第二章 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第七條 本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
第八條 教師或職員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或職員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教師或職員如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本校應依法為適當之處置。
第九條 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二、 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三、 其他有違善良風俗之行為。
第三章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原則
第十條 本校應提供足夠措施保護行為人、申請人、檢舉人、受邀協助調查之人及調查相關人員,並充分告知相關當事人將依法處理報復、恐嚇、誣告或其他違法或不當之行為。
第十一條 依本辦法所定程序處理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合理維護事件當事人之尊嚴與名譽,並應對被指為涉案行為人有利與不利之事實與證據一律注意。
第十二條 非基於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申請所開始之調查,其程序之進行應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被害人與其他關係人之互動機會。被害人以書面明確要求不予處理時,應尊重被害人之隱私權,審酌相關情事,於合法限度內,選擇對相關當事人最有利之方式處理。
第十三條 學生事務處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相關法令通報教育部或其他主管機關。
為前項通報時,除有調查之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第十四條 學生事務處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以提供必要之協助。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就該事件仍應依本法為調查處理。
第四章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處理程序
第十五條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學生事務處提出申請;任何人知有校園內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者,亦得以書面或言詞具名向學生事務處提出檢舉。
以言詞提出之申訴或檢舉,學生事務處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申請人及委任人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 申請調查之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第十六條 學生事務處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發現事件行為人或受害人不符本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者,非屬適用本辦法所定程序之事件時,應依職權於七日內移送至其他有管轄權機關,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
如行為人為學校首長時,學生事務處應向教育部申請調查。
第十七條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檢舉或申請,學生事務處受理收件後,於三個工作日內移送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並應於十個工作日內通知學生事務處是否成案。
第十八條 以匿名方式提出之檢舉,學生事務處應以適當方式要求檢舉人補正其姓名與被害人等必要資訊。不予補正者,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應不予受理。
第十九條 學生事務處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生事務處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學生事務處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學生事務處接獲申復後,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學生事務處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付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
第二十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為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依個案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事件相關證據與事實。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及防治準則第十六條之規定。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不得參與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不得擔任相關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單位主管及人事室針對本校擔任調查小組成員之教職員工,應予公差登記,並依法令或學校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相關費用。
第二十一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案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第二十二條 本校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第二十三條 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名檢舉人應提供適當之保護,並應嚴守秘密。
依前項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法送相關單位處理。
第二十四條 為避免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過度渲染,影響事件當事人權益或隱私,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指定專人為發言人。
第二十五條 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本校得依防治準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為必要之處置,或提供協助。其所需費用,本校應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二十六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除行為人受到羈押之情形外,不受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其處理結果之影響。
第二十七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因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或行為人喪失原身分等事實原因致無法進行調查時,應審酌相關情事,依法為適切之處理。
第二十八條 性別平等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辦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関資料。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一項規定者,本校得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對行為人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第二十九條 接受調查之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若為未成年者,得其同意後得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陪同。
第三十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適時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
第三十一條 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但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前提下,衡酌合理保障行為人答辯權之必要,得另作成書面資料後,交行為人閱覽或告以內容要旨。
第三十二條 調查小組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移送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將前項之決議及調查報告送交學生事務處,並於調查報告中檢附懲處建議。
對於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所提出之調查報告。
第三十三條 學生事務處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接獲前項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另組調查小組;其調查處理程序,依本辦法之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學生事務處於接獲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應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並應告知申請人及行為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前項懲處涉及行為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三十五條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情節重大者,本校除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懲處外,並得命行為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 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 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 接受心理輔導。
四、 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性騷擾事件情節輕微者,得僅依前項各款為必要之處置。
第三十六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專責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建立之檔案資料之保管。
依前項規定所建立之檔案資料,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
前項原始檔案應予保密,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一、 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
二、 事件相關當事人(包括檢舉人、被害人、行為人)。
三、 事件處理人員、流程及紀錄。
四、 事件處理所製作之文書、取得之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 行為人之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家庭背景等。
第二項報告檔案,應包括下列資料:
一、 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以及以代號呈現之各該當事人。
二、 事件處理過程及結論。
第三十七條 行為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本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行為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其通報內容應限於行為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間、樣態、行為人姓名及職稱或學籍資料。
本校接獲他校通報行為人檔案資料,應對行為人為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行為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第三十八條 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行為人,不得對被害人、檢舉人及其親屬或處理本事件有關人員為任何報復、恐嚇、威脅、傷害或任何不法、不當之行為,違反者本校應依刑法或相關法律處理之。
第五章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申復程序
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及行為人對學生事務處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生事務處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學生事務處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學生事務處接獲申復後,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
第四十條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本校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本法第三十四條各款所列之規定提起救濟。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通過後,送]、行政會議[通過,再經]及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實施,並報請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捌、臨時動議(無)
玖、散會(中午12時)
96年3月24日校務會議存查文件目錄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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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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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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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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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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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9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各單位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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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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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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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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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9603C
|
93、94學年度校務會議決議案繼續執行情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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