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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校務會議概況介紹

校務會議Art editor Img

本校組織規程第36條規定:「本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校務會議由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學院院長、系所及非屬學院單位主管代表、教師代表、研究人員代表、助教代表、職員代表、工友代表及學生代表組成之。」第39條規定:「校長得指定相關人員列席校務會議。」
 

 

開會時間

本校組織規程第38條規定:「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二次。校務會議應有校務會議代表總額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經校務會議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日期由行政會議決定後列入本校行事曆。

 

提案

本校校務會議規則第10條規定:「提出校務會議之案件,除校長交議及各院提議者外,須有應出席人員二十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本校校務會議程序委員會組織及議事規則第7條規定:「校長及各學院提案,於行政程序完成後即可送件;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如決議時符合校務會議代表連署提案標準,亦可送件;校務會議代表連署提案,於每學年第一學期校務會議代表選出後即可連署送件。提案送件均受每次校務會議截止收件期限之限制,提案截止收件後送達之議案,原則不受理,但情形特殊者,由本會討論決定。」(承辦人:李潔茹,聯絡電話:33662036、E-mail:jezoolee@ntu.edu.tw)

 

校務會議代表連署提案作業規範Art editor Img

校務會議提案之連署方式包括親筆簽名原稿、親筆簽名傳真、電子郵件連署及委託其他代表代理(且附加代理人本人簽名),並且以提案之送件人為聯絡人,於送件時簽名負責提案資料及連署之正確性。〈本校9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決議〉

 

會議紀錄

校務會議紀錄經確認後,均彙整裝訂成冊,需要者可向秘書室及圖書館特藏組查閱或借閱;85學年度第2學期第 1次校務會議以後之紀錄可上網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