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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校務會議紀錄

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紀錄

國立臺灣大學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103614(星期六)上午9

地點:第2學生活動中心國際會議廳

主席:楊校長池                      記錄:柯佳恩

出席人員:會議代表總額168人,實到124(詳如後附出列席名單)

壹、主席報告

本次會議應出席人數168人,目前已完成報到者有85人,已達法定人數,現在時間是95分,開始開會。首先報告上次校務會議至今學校的校務情況:

一般學術與行政方面:

一、為持續強化既有之產學合作模式,加速學術研究商業化應用,並期提供校內優秀教師創業相關之資源與資訊,進一步協助教師創業,已於10351日於管院一號館重光講堂辦理「教師創業與創新工作坊」,邀請創業有成人士,分享創業經驗。

二、為促進本校與中研院更緊密之學術合作,規劃設立臺大/中研院聯合辦公室,並為延續99年本校與中研院之協議,邀集中研院秘書處、天文物理所、數學所、原分所、生化所及本校人事室、總務處、圖書館、體育室等,擬訂開放中研院於本校工作之人員得享相關優惠事項。

三、為專案妥善協助生農學院處理原住民族相關事務,已提行政會議通過成立原住民族事務工作小組,成員為:行政副校長、生農學院院長、總務長、主任秘書、校級原住民族研究中心主任、森林系主任、園藝系主任、實驗林管理處處長、山地農場長、法律顧問1名、法律系教師1名、原民教師1名、原民學生1名,共13人,有助商解決涉及原住民族事務問題。

四、推動協調師大、科大與本校建立三校聯盟,分享跨校課程、圖書、軟體資源,促進師生交流與研究合作,三校聯盟意向書業經103520日行政會議通過。

五、商本校與國北教大未來發展方向,邀集文學院、理學院、電資學院、秘書室、教務處、總務處、研發處、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圖書館、人事室、主計室,分就學術與行政面討論,並至文學院、理學院及電資學院舉辦座談會,初步了解較有相關之學院教職員意見,後續將再與學生對談,並持續與校內多方溝通,務期凝聚校內共識再行推動。

六、推動華人地區頂尖大學體育聯合競賽,以利學生跨兩岸三地交流並做為未來聯盟雛型,已邀請北京大學、北京清華大學、新加坡大學、香港大學,訂於825日至29日於本校舉行,歡迎本校師生熱烈參與。

教務方面:

一、本校將於103學年度全面啟動基礎學科認證考試,1038月起第一波開放認證的基礎學科,包括大英文、微積分、普通物理學、普通化學、普通生物學及經濟學原理與實習()6科,並建置「基礎學科認證」入口網站,提供認證相關辦法、各基礎學科之課程大綱與OCW教學影片,供學生查詢及自學。

二、本校104學年度特殊項目申請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案,計有音樂學研究所博士班、臨床藥學研究所博士班、醫療器材與醫學影像研究所博士班等3個班別

三、本校103學年度招收陸生計博士班24名,錄取率34.8%(去年錄取率20.83%);碩士班194名,錄取率27%(去年錄取率17.70%)。103學年度外籍生申請入學本校博士班49名,核准35名;碩士班申請者297名,核准148名。

四、臺大開放式課程網站參加OpenCourseWare Excellence, ACE獲得OCW Consortium 2014傑出網站(Outstanding Site)第2名,該獎項全世界頒發3名。Coursera最受歡迎華語 MOOC 課程,臺大囊括全球前四名。本校將持續打造最優質的國際數位課程,將臺灣大學的優質教學推展到世界各地。

五、規劃新型態課程,包括:

(一)共授課程,鼓勵多位教師共同開授跨領域及創新整合式課程,以計畫形式推廣,至少由兩位教師共同出席開課,並由不同領域之教師合作,設計跨領域之整合性與創新課程內容,依各人實際出席上課時數,計入教師每週授課時數。

(二)推動學期中加入翻轉教室,於每學期18中,規劃23讓學生進行線上課程自我學習及翻轉教室之新型上課方式,使每學期面授課程時數縮短為1516

(三)與學處共同推動學用合一課程或高年級服務課程,與總整課程合流。

六、強化招生委員會功能,整理每年大學部學生之入學背景,統計各種入學管道的學習表現成果,以供各系授權人員下載參考,並加強對現有各種資料庫的搜尋與利用

方面:

一、推動臺大實習計畫(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Internship Program, NTUIP):為縮短產學落差,加強學用合一,邀請臺灣企業提供臺大學生實習機會,鼓勵同學在學期間主動參加職場實習,職中心據以辦理:

(一)NTUIP實習說明會。

(二)企業人力資源同仁分享會。

(三)學生所需有關禮儀課程、新生講座等相關課程,一併統籌規劃。

二、由軍訓室、住宿組及僑陸組每月固定與心輔中心進行高關懷個案研討,透過持續的互動及討論,分享高關懷同學的輔導現況、處理原則與注意事項,增加彼此之連結與交流,共同扮演學生支持角色。另為強化學生心理輔導機制,除利用學校心理輔導中心預約諮商系統外,對於非上課、上班時間而有諮商需求的同學,軍訓室(校安中心)與心理輔導中心建立起通報輔導網絡,讓想要尋求晤談諮商者,均可利用本通報系統(提供24小時諮商輔導),獲得及時的協助處理。

三、103學年度新生人數約3,771名,新生書院、新生入學典禮及各院系親師座談會將合併辦理,第1梯次為81923日,參加學生為理、生農、管理、電資、法律、生科學院;第2梯次為82630日,參加學生為文、社科、、工、公衛學院,僑生統一安排於第2梯次。校方將提供大學部入學新生每人一件具臺大意象的POLO衫,經費由校方與各院依學生人數各分攤50%費用。

四、為減少就醫看診等候時間,保健中心已開發「即時看診系統」,提供APP及網路看診進度查詢服務,另提供看診科別及看診醫師查詢、醫療服務即時信息及各種簡易衛教訊息

五、本校將與新北市合作於校園內提供有機蔬菜之飲食,目前規劃於女九舍餐廳設置有機蔬食區,預計本(103)年9月間開學時試賣營運

總務方面:

一、本校各單位典藏有民國34年接收日本帝大以來老舊珍貴檔案,惟早期儲存環境設備欠佳,普遍有褐化、脆裂、蟲咬、鏽蝕等等情形,文書組檔案修護室逐步受理校內各單位老舊檔案委託修裱任務,已完成醫學院檔案首批委託修裱檔案4千多頁,並將接續協助評估臺大醫院日治時期舊有檔案之修復。

二、為配合新建案之環評需求並增加校園綠覆率,進行立體綠化示範計畫,已於共同教室、行政大樓中庭、地質系旁圍牆及行政2館頂樓屋頂等處設置示範點,分別以屋頂薄層綠化、養成式綠牆、懸垂式綠牆及屋頂菜園等方式呈現,亦鼓勵各館舍進行屋頂及立面綠化工作。

三、本校永吉路都市更新案業於417日完成房屋點交,共計1181戶,1樓委外經營店鋪,2樓至11樓為單房間及新進教師職務宿舍各64戶及16戶,將辦理配住事宜。

四、新建工程方面:生工程館103326日取得使用執照、卓越研究大樓103523日取得使用執照、卓越2期新建工程及教學設施能源中心新建工程決議停建、一活無障礙電梯工程電梯主體結構已完成。

研究發展方面:

一、為促進我國高等教育健全發展,並提升我國高等教育品質,本校與中央大學於103528日共同舉辦「頂尖人才培育」高等教育論壇。針對「創新課程教學:創意、創業與線上教學」與「多元培育與布局全球人才:如何落實產學合作及高等教育國際化」兩議題,透過產官學各界之專家學者以座談形式交流探討,以強化產業、教學與人才培育連結機制,並達培育頂尖人才之目標。

二、為強化本校國際學術能見度,分享國際研究合作交流經驗,103613日於應力館國際會議廳舉辦「2014年跨國頂尖研究中心成果展」,由本校Intel-台大創新研究中心、智慧型機器人及自動化跨國頂尖研究中心及跨國頂尖癌症研究中心與會展現研究成果,並邀請校級研究中心派員觀摩與交流,期能提升本校整體研發能量。

三、科技部自103年度起推動「鼓勵企業參與培育博士研究生試辦方案」,實施期間為3年,自1038月起執行研究計畫開始試用,研發處業以電子郵件邀請產學合作企業共同參與本試辦方案。

四、傑出人才發展基金會「年輕學者創新獎」第2屆得獎人數共4人,本校有3人獲獎,分別是凝態中心張之威助理研究員、資訊系林守德副教授、機械系范士岡副教授。科技部102年度「傑出特約研究員獎」有本校臨床醫學研究所高嘉宏教授、藥學系陳基旺教授獲獎;科技部自然司卓越領航構想計畫獲推薦者有數科中心靖教授、地質系沈川洲教授及凝態中心林麗瓊主任計3位。

國際事務方面:

一、交流計畫方面,1033月至5月期間共增加與亞、美、歐洲計8區域1524項項協議書,全校學術合約累計達614871,145項合約。共接待17區域34團共168人。

二、國際學生招生方面,102學年度入學之新生,計有國際學位生153名、雙聯學位生22名、交換學生853名、訪問學生115名,總計1,143名,比101學年度入學之國際學生1,046名,成長9.27%

三、海外教育計畫之推動方面,第2學期出國學生,校交換70名、院系所交換34名、訪問7名,總計111人,比去年同期人數負成長12.60%

四、將於103學年度第1學期與文學院語文中心合作新設3門應用華語課程,含國際生初級語、部首與漢字及華語時事閱讀與寫作。103年新設「 Summer+ 國際學生翻譯暨中華經典訓練課程Translating Chinese: Methods and Practice」共計錄取學員25名,含博士生3名(來自哈佛、劍橋、東京大學)、碩士生10名(來自耶魯、魯汶、倫敦、巴塞隆納等)、學士12名(來自多倫多、加州、奧斯陸大學等)。

財務管理方面:

一、小額捐款(含線上捐款)自1033月至1034月共計新臺幣5,859,870元,均詳列分配指定捐款,並委請主計室分發予各受贈單位。

二、財務處進行短期資金調度,持續減少閒置資金,10314月活存占未兌現支票比率為53%

三、辦理新增本校薪資轉帳銀行家數之評選事宜,與多家銀行洽談本年度教職員之房貸與信貸之優惠利率。

共同教育中心方面:

一、本校於夏季學院全國通識課程開設5門通識課程,提供各校學生修習,開設課程包括「世界史:文明的起源」、「休閒與生命教育」、「古代天文學中的幾何方法」、「教育與文化脈絡」、「現代生物學之應用」。

二、為改善綜合體育館大型活動噪音,由體育室與總務處邀集噪音防制專業建築師及本校專長教師召開專家會議,商改善方案與可行性評估,以確保施作品質與噪音防制效果。

三、103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本校各代表隊表現優異,共獲得23面金牌、17面銀牌、19面銅牌,總計59面獎牌,在所有162個參賽學校金牌數排名第5,在非體育專科學校排名第1

圖書館方面:

一、本校博物館群與圖書館於520日至23日舉辦2014年第2屆環太平洋大學協會之大學博物館學術研討會,計有13國家18所學校35位外賓,以及國內約180餘人報名參加。研討會上大家分享與學習大學博物館外展服務的傳統與創新做法、新的觀念與技術,並交流未來各國各館之間可以進行的博物館交流與合作,臺大博物館群師生與同仁擴展博物館營運的視野,也讓APRU大學博物館看見臺大的努力與成果

二、開發中文學術機構典藏聯合共享系統CARIR, http://carir.org/利海峽兩岸四地間之學術交流,收錄本校及香港大學超過34萬筆資料且持續增加中

三、建置探索服務(Discovery Service)系統:為集中式索引檢索功能,可將館藏目錄、圖書館訂購之電子資源、以及自建之各種特色資源如機構典藏、特藏資料庫等集中查詢,讀者能夠於單一平台得圖書館之豐富資源。無法收錄進集中式索引檢索之資源,則輔以分散式檢索功能補強。藉由文獻動態連結服務(Link Resolver),有效介接館藏資源以及外部服務,便利讀者使用館藏資源。

四、執行本校哲學系事件四十年紀念與反思活動:本校四十年前發生黨政勢力介入校園並不當解聘教師之政治事件,導致多位哲學系教師無端去職。後經校方責成各院代表組成「哲學系事件調查小組」,於民國84年完成《哲學系事件調查報告》。圖書館與哲學系於1021230日合辦於校史館進行「戒與惕勵:走過臺大哲學系事件反思茶會」,多位當年哲學系獲平反復職的教授,以及調查小組成員、事件發生時的學生,皆在茶會上致詞,講述事件對臺大、對社會,以及對個人的影響,盼成為學校永續發展的戒與惕勵

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方面:

一、計資中心103年起擴增建置宿舍網路品質記錄分析系統,記錄各宿舍網路頻寬使用狀況與連線至各大網站的封包傳輸回應時間之日平均、平均、月平均以及年平均,藉由各種參數來分析各宿舍網路品質;若有連線品質不穩定的情形發生時,管理人員得藉以即時了解原因與排除連線異常情形,並避免異常狀況的擴大,以提供更佳的服務品質。

二、計資中心受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委託,利用臺大觔斗雲提供103學年度大學甄選入學線上書審之雲端作業環境,建置北區分流伺服器。共計提供17台虛擬機器、64顆虛擬CPU256GB之記憶體、10TB之儲存空間,以及4Gb/s之連線頻寬,線上書審系統服務已順利圓滿完成。

 

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各單位書面報告(10306A)存查。

教務處報告事項(本校學則修正案)補充資料(10306A1)存查。

貳、確認103329日會議紀錄及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民國103329日校務會議紀錄依原文確定。

二、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10306B)存查,94~102學年度校務會議決議案繼續執行情形報告(10306C)存查。

參、常設委員會報告

程序委員會召集人林主任秘書達德報告:

程序委員會於103528日召開會議,安排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議程及提案順序。請參考資料編號6209頁。

本次校務會議提案截止收件日為103523日,計收到2件報告案及11件提案。提案部分,包括校長交議案6件、學院提案4件及校務會議代表提案1件。另外,102221案及102222案於截止收件後,始完成行政程序,經委員討論二案皆列入正式議程(第1213案)後,提案順序及程序表通過。

9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程序委員會決議:「為提升校務會議議事效率,本會建議校務會議討論議案時,行政主管說明的時間與提案代表相同,除第1次說明時間不限外,後續每次發言以不超過3分鐘為限。此項議事規則請在每次校務會議前宣讀。」。另外,「同一主題每人發言以2次為限,每次3分鐘」之原則,自8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沿用至今。

肆、特別委員會報告

校務會議101120案特別委員會報告

一、緣起

101120案特別委員會係10215日本校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臨時動議第1(就校內集會遊行權益及1115事件警察入校之相關問題,提請校務會議討論)決議而成立。

101120決議:由行政副校長、總務長、學長、主任秘書、各學院推派教師代表1人、學生會會長、學代大會議長、研究生協會會長組成特別委員會,行政副校長擔任主席,就校園內集會遊行、校外人士進入校園、警察進入校園維護秩序相關規範檢討後,提校務會議報告。

二、執行情形

() 行政副校長室收存校務會議紀錄後即以102116日校行政字第1020003692號函請各學院推派教師代表。

() 經彙整各學院推薦名單,10236日召開校務會議101120案特別委員會第一次委員會議--檢討校園內集會遊行、校外人士進入校園、警察進入校園維護秩序相關規範,經出席委員初步交換意見與討論,預定共同開會時間,並決定成立工作小組,擬後續會議程序及討論議題,再繼續召開會議討論。

() 102410日召開第二次委員會議,主要係為了解1011115日校慶當日抗議經過及召警入校始末,請總務處及學生分別詳述事件發生情形,並決議請工作小組試擬邀請專家學者名單,列席下次會議,提供關於校園民主、校園人權與校園秩序、校園安全之諮詢,以作為後續擬具委請警察入校規範之參考。

() 102424日召開第三次委員會議,請蕭高彥教授及周志宏教授列席提供國內外案例及相關見解,經委員充分溝通討論,決議請召警入校規範起草小組成員,擬具初步草案再提委員會討論。

() 起草小組於10258日開會討論「國立臺灣大學因應校園內集會遊行事件委請警察進入校園作業要點」草案,並邀請駐警隊列席會商草案內容。作業要點草案經提515日第四次委員會議討論,決議委請警察入校前,應召開諮詢小組,請起草小組依委員意見修正草案。

() 102619日召開第五次委員會議,通過「國立臺灣大學因應校園內集會遊行事件委請警察進入校園作業要點」草案,請徐委員撰寫報告依要點第八點提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

() 案經提1033182803次行政會議討論,衡量實施之現況與可行性,委請副校長與委員會再協商具體可行之保障臺大師生言論自由的有效方案。

() 103416日復召開第六次委員會議,參考行政會議成員建議,略為修正作業要點,並請學生會於2內與研究生協會商議諮詢小組學生代表產生機制再確認作業要點。

() 10356日學生會回覆學生代表產生方式修正意見。

() 依「國立臺灣大學因應校園內集會遊行事件委請警察進入校園作業要點」草案第八點送103513日行政會議討論,改列報告案。

(十一)「國立臺灣大學因應校園內集會遊行事件委請警察進入校園作業要點」草案提請103614日校務會議討論。

三、結論

綜上,校務會議101120案特別委員會於檢討委請警察進入校園過程甚為謹慎,歷工作小組、起草小組各1次會議及6次委員會議檢討獲致共識,對於日後校方委請警察入校應訂定規範,避免由單一行政主管決定,建議制定「國立臺灣大學因應校園內集會遊行事件委請警察進入校園作業要點」,期學校於日後委請警察進入校園之決策更為周延審慎。

伍、報告案

一、編號:102208

人事室報告:本校行政單位組織運作要點第三、四、五、六、九、十一、十二點修正案,業經103422日第2808次行政會議(第四點保健中心更名部分,追溯自10331日生效)及103520日第2812次行政會議(其餘修正部分,自10391日生效)通過,依規定提會備查。

本校「行政單位組織運作要點」第三、四、五、六、九、十一、十二點條文修正如下:

三、教務處設註冊、課、研究生教務、資訊四組,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另設教學發展中心、醫學院教務分處[、社會科學院教務分處][]置主任一人、教師、職員若干人。分別負責辦理學生註冊、課、研究生教務、教學發展及學生資料資訊管理等事項。

教務處因規劃、協調、改進與評鑑全校教務相關事項,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由教務長就專任教授或研究員中聘兼之。委員會設置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四、學生事務處設生活輔導、課外活動指導、僑生及陸生輔導、學生活動中心管理、學生住宿服務五組,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另設醫學院學分處[、社會科學院學分處][]置主任一人、職員若干人。分別負責辦理學生生活輔導、住宿管理、課外活動指導等事項。

另設學生職業生涯發展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員若干人。學生心理輔導中心,置主任一人、輔導教師、研究人員、事人員、職員若干人。保健中心[衛生保健及醫療中心],置主任一人、事人員、職員若干人。軍訓室,置主任一人、職員若干人。分別負責辦理學生就業、心理輔導及本大學師生衛生保健、軍訓教學、學生安全守護及意外事件處理等事項。

五、總務處設文書、事務、出納、保管、營、採購、經營管理、教職員住宿服務八[]組,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另設醫學院總務分處[、社會科學院總務分處][]置主任一人、職員若干人;並設駐衛警察隊,置隊長一人、隊員若干人。分別負責辦理文書、事務、出納、保管、營、採購、經營管理、教職員住宿服務、警衛安全等相關事項。

六、研究發展處設企劃、研究計畫服務二組及產學合作總中心,各組置組長一人、總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員若干人;另設醫學院研究發展分處[、社會科學院研究發展分處][]置主任一人、職員若干人。分別負責辦理發展企劃、研究計畫服務、技術授權與移轉、創新育成、各類研究發展及其應用事項之技術媒合服務與技術相關之智慧財產權益運用等相關事項。

研究發展處因規劃、協調、改進及推動整合研究資源等需要,得設研究發展委員會,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由校長就專任教授或研究員中聘兼之。

九、圖書館設館藏徵集、書目服務、閱覽、學科服務、特藏、系統資訊、推廣服務、多媒體服務、行政、校史館營運、社會科學資源服務十一[]組,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另設醫學院圖書分館[、法律暨社會科學院圖書分館][]置主任一人,職員若干人。分別負責辦理圖書收藏、研究資料資訊之提供事宜。

十一、主計室設歲計、會計、審核、基金、綜合業務五[]組,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另設醫學院會計組[、社會科學院會計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分別負責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十二、人事室設任免、考訓、退撫保險、綜合業務、行政人力五[]組,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另設醫學院人事組[、社會科學院人事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分別負責辦理人事業務事項。

(以上修正條文除第四點衛生保健及醫療中心修正為保健中心部分,追溯自10331日起生效外,其餘修正均自10391日起生效。)

 

二、編號:102209

行政副校長室報告: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成立「國立臺灣大學聯盟」意向書1份(附件1),提會報告。

說明:

(一)本校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及國立臺灣科技大學(以下簡稱三校)地理位置鄰近,學術發展各有專精,為有效整合三校資源,促進教學及研究合作,本於平等互利原則,擬成立「國立灣大學聯盟」。

(二)擬進行下列各項之合作:

1. 課程資源分享,開放學生跨校選課。

2. 圖書、電腦軟硬體及系統等資源之分享及整合。

3. 合作進行學術研究活動,及學術研究資源分享。

4. 共同辦理招生宣導及試工作等活動。

5. 共同推動國際交流活動。

6. 共同舉辦教師專業發展、學生社團、及體育競賽等活動。

7. 就社會重要議題辦理論壇活動或提出建議方案及研究計畫。

8. 其它符合三校共同利益之合作事項。

(三)本案業經103520日第2812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後續擬發展簽訂備忘錄再提校務會議討論。

 

國立臺灣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成立「國立臺灣大學聯盟」意向書

國立臺灣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及國立臺灣科技大學(以下簡稱三校)地理位置鄰近,學術發展各有專精,為有效整合三校資源,促進教學及研究合作,本於平等互利原則,擬成立「國立臺灣大學聯盟」,以進行下列各項之合作:

一、課程資源分享,開放學生跨校選課。

二、圖書、電腦軟硬體及系統等資源之分享及整合。

三、合作進行學術研究活動,及學術研究資源分享。

四、共同辦理招生宣導及試工作等活動。

五、共同推動國際交流活動。

六、共同舉辦教師專業發展、學生社團、及體育競賽等活動。

七、就社會重要議題辦理論壇活動或提出建議方案及研究計畫。

八、其它符合三校共同利益之合作事項。

為有效推動合作工作,三校將各推派副校長一人組成聯盟工作小組,負責合作事項之議定及督導工作。所有合作事項由三校共同商議確定,或根據需要簽署具體執行協議。

為表達三校組成聯盟之意願,由三校校長簽署此意向書。本意向書一式三份,三校各持一份,自簽署之日起三個月內,三校應於各自校務會議中通過組成聯盟,逾期本意向書自動失效。

 

國立臺灣大學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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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 楊泮池      校長 張國恩      校長 廖慶榮

   年 月  日       年    日      年   

 

陸、討論提案

一、編號:102210

秘書室提:本校「教職員宿舍委員會組織及議事規則」第二條及本校「員工醫藥互助基金保管運用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修正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 本校「教職員宿舍委員會組織及議事規則」第二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二條  本會由總務長、人事室主任、[]計室主任及各學院教師出席校務會議之代表各互選二人,體育室、研究人員、助教出席校務會議之代表互選一人及職員四人組成之。職員委員由出席校務會議之職員代表互選二人,另由全校職員中普選二人。

() 本校「員工醫藥互助基金保管運用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列人員組織之

一、當然委員三人:總務長、附設醫院院長、[]主任;

二、推選委員:應具會員身份,每院(包括其附屬單位)一人,其他各單位共普選二人。

 

二、編號102211

公共衛生學院提:本校「公共衛生學院院務會議組織規則」第二條修正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本校「公共衛生學院院務會議組織規則」第二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二條  本院院務會議由下列出席代表組成:

一、當然代表:院長、副院長、學系主任及各研究所所長。

二、教師代表:由本院在職專任(不含合聘)教師互選之。惟各教學單位至少應有一人擔任。其人數應比當然代表多一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三、職員及工友代表:由本院職員、助教及工友互選一人擔任。

四、學生代表:[由本院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各互選一人擔任]由本院公共衛生學系學生會會長及研究生學生會會長擔任,任期一年。

院長得視需要指定相關人員列席。

 

三、編號:102212

李心文等提:「陳文成紀念廣場」命名。

本案經討論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

(一)         紀念廣場原則同意。

(二)         請校規小組就非館舍開放空間命名原則及辦法草擬後提行政會議訂定,再提校務會議報告。

(三)         有關紀念陳文成校友之相關問題,依前項空間命名原則所訂辦法之程序辦理。

 

四、編號102213

人事室提:本校「工作場所性別歧視案件處理要點」第一、七、八、十三、十四點修正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本校「工作場所性別歧視案件處理要點」第一、七、八、十三、十四點條文修正如下:

一、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維護教職員工工作權益,提供免於性別歧視之工作環境,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規定訂定本要點。

七、本會為防治工作場所性別歧視及保護被害人權益,應推動下列工作:

(一)辦理防治工作場所性別歧視之教育訓練,並公開揭示相關之法令等資訊。

(二)設置專線電話(02)33665903[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leader@ntu.edu.tw[]接受申訴。

(三)以不公開方式進行申訴案件之調查程序,並依調查結果函請校內相關單位予以適當之處置。

(四)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求者,得視情況轉至本校相關單位或專責機構。

八、工作場所性別歧視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本會提出案件調查申請;被害人外之任何人亦得向本會提出檢舉。本校其他單位於知悉工作場所之性別歧視事件時,應立即將案件移送本會處理。

(一)以言詞方式提出申訴者,受理人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未簽名或蓋章者,得不予受理。以電話申訴者,應於三日內以書面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不予受理。

(二)本會於接獲案件調查申請、檢舉或移送時應作成紀錄,而內容應經申請人或檢舉人確認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2.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及與申訴人關係。

3.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4.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三)以匿名方式提出之檢舉,本應以適當方式要求檢舉人補正其姓名與被害人等必要資訊。不予補正者,應不予受理。

(四)申訴書或言詞做成之紀錄不合前項範例,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申訴不予受理

十三、本會應於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案後二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調查小組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移送本會決議。

本會應以簡要格式將調查報告及決議內容送達雙方當事人。

就決議成案之事件,本會應將調查報告及決議之內容送交學校相關單位,並於調查報告檢附懲處建議。

十四、申請人及行為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接獲裁決書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提出申復。如未具理由,本會得予駁回。

本會於接獲申復後,應於二十日內決議駁回或重行調查,並將決議內容以書面告知申復人

未於第一項所定期間提出申復,或申復依前項規定經駁回者,不得再行提出申復。

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

 

五、編號102214

公共衛生學院提:廢止本校「公共衛生碩士學位學程設置辦法」。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廢止本校「公共衛生碩士學位學程設置辦法」,全文如下:

國立臺灣大學「公共衛生碩士學位學程」設置辦法    103.6.14廢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以下簡稱本院)設置公共衛生碩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位學程)培養第一線公共衛生實務之專業人力、多元之環境醫療衛生的領導人才及提升醫療照護體系專業人士之公共衛生之視野,特依本校跨院系所學程設置準則第二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學位學程置主任一名,依本校組織規程第18條辦理,負責統籌執行本學位學程中心之各項事宜。另置副主任一至三名,以襄助主任推動並執行本學程業務,協助學程教學與行政事務之運作。

第二章 課程規劃與學分數

第三條 本學位學程修習課程共計42學分,分為核心課程、相關領域必修課程、相關領域選修課程及實習課程。學生修畢公共衛生基本核心課程後,在指導老師建議下提出實習課程目標,經書面核准後,開始實習課程。每學年由學位學程中心協調各相關系所,開設課程供學生修習。

第四條 依「國立臺灣大學跨院系所學程設置準則」第五條之規定,學位學程最低應修畢業學分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符合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暨本校學則關於各級學位之規定

第五條 本學位學程各課程之名稱與學分數,每學年由學位學程辦公室另行公告之。

第三章 報考資格與招生名額

第六條 本學程學生之報考資格為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校院或於符合教育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畢業取得相關科系之學士學位,並具有公共衛生相關領域工作經驗之在職者。

第七條 本學位學程之招生考試,每學年舉辦一次,招生名額依「本校跨院系所學程設置準則」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修讀本學位學程學生,應通過本學位學程所辦之入學考試,各課程之修習以具有學程資格之學生為優先,其修習條件依據授課教師要求訂定之。

第四章 修業年限、學分、成績計算與退學

第九條 修讀本學位學程學生,其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學生修習本學位學程各科課程之學分規定、成績及格分數,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修讀本學位學程學生,其退學規定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學生進入本學位學程前,於本校已修習之本學位學程開設科目,得依相關規定辦理學分抵免。

第十三條 修畢學位學程規定之科目學分並提出與學位論文相當之報告者,可授予「公共衛生碩士」學位,惟其畢業資格之審核及學位證書之發給,應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暨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本學位學程之學程會議、本院院務會議與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六、編號102215

101120案特別委員會提:本校「因應校園內集會遊行事件委請警察進入校園作業要點」。

本案撤回。

 

七、編號:102216

醫學院提:本校「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組織規程」第四、六條修正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本校「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組織規程」第四、六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四條  本院各部、中心各置部(中心)主任一人,按業務需要得置部(中心)副主任若干人,各科各置科主任一人,由本院院長商同臺大醫院院長、醫學院院長提請校長聘請醫學院講師(或臨床講師)以上教師兼任,或由本院院長遴選相當級別之事人員,報請臺大醫院院長轉請校長核定後兼任。

本院各室各置室主任一人,各組各置組長一人,除人事室、[]計室外,由本院院長遴選,報請臺大醫院院長轉請校長派免,或由本院院長商同臺大醫院院長、醫學院院長提請校長聘請講師(或臨床講師)以上教師兼任,其中醫事單位之室主任、組長並得由相當級別之事人員兼任

第六條  本院設[]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組員、辦事員及書記若干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計室[會計]主任之任用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八、編號102217

共同教育中心提:共同教育中心體育室申請104學年度增設「運動設施與健康管理碩士學位學程」。

本案經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共同教育中心體育室104學年度增設「運動設施與健康管理碩士學位學程」。

 

九、編號102218

進修推廣部提:進修推廣部申請104學年度增設「事業經營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進修推廣部104學年度增設「事業經營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十、編號:102219

人事室提:本校「教師出國講學研究進修要點」第四點修正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本校「教師出國講學研究進修要點」第四點條文修正如下:

四、為免影響教學,各系(科、所、室、中心、學位學程)在同一時間內,國內、外進修、講學、研究、教師休假研究及借調服務等合計人數,以不超過現有教師人數百分之十六為原則。

教師講學、研究、進修[期間在]有下列情況者,不受前項人數比例之限制:

(一)一個月以內[]

(二)寒暑假期間[]

(三)依各學院新聘專任教師聘任作業準則聘任且列入系所培育計畫優先選送出國進修之教師[]

(四)借調至公部門(含國立大學校院)或政策性法人單位擔任首長者。

(五)相關機關(構)全額補助教師講學、研究、進修期間教學研究人力費者。

(六)依本校與國際合作大學交換教師實施要點出國之教師。

(七)[]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受前項人數比例之限制]

教師[出國]講學、研究、進修時間應與學期一致為原則,以利課程安排。

 

十一、編號102220

人事室提: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六條、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七條、本校「各系()所學位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五、七條修正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

()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六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六條  本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解聘、停聘、續聘之決議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當然委員得指定具同級教師資格非本會委員代理,推選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委員在審查或討論與自身利益有關之事項時應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經本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本會開會時,校長得出席參與討論,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 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七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七條  各學院教評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但解聘、停聘、續聘之決議,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對教師升等案件,得不經投票表決,以審查學術研究、教學、服務等各項表現,依配置得分比例,評分達於規定標準者依總分排序。

第一項出席及決議人數,各學院得自訂更高之比例。

各學院教評會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當然委員得指定具同級教師資格非本會委員代理,推選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各學院教評會委員在審查或討論與自身利益有關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請該委員迴避。

各學院教評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經決議通過之事項,由召集人附具有關資料提請本校審議。

 () 本校「各系()所學位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五、七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五條  各系()所、學位學程教評會職掌如下:

一、教師(研究人員)新聘資格、等級、聘期等之審議。

二、教師(研究人員)升等、改聘之審議。

三、教師(研究人員)續聘、停聘及解聘之審議。

四、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之審議。

五、教授、副教授休假研究及教師出國講學、研究、進修之審議。

六、其他依法令,應經系()所、學位學程教評會審議之事項。

對教師評鑑覆評不通過之續聘者,應依本校教師評鑑準則規定辦理。

第七條  各系()所、學位學程教評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但解聘、停聘、續聘之決議,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對教師升等案件,得不經投票表決,以審查學術研究、教學、服務等各項表現,依配置得分比例,評分達於規定標準者依總分排序。

第一項出席及決議人數,各系()所、學位學程得自訂更高之比例。

各系()所、學位學程教評會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當然委員得指定具同級教師資格非本會委員代理,推選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各系()所、學位學程教評會委員在審查或討論與自身利益有關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請該委員迴避。

決議通過之事項,由召集人附具有關資料提請所屬學院審。

 () 各院、系(科、所、學位學程)教評會設置辦法相關規定,依本決議()()條文統一適用並修正。

 

十二、編號:102221

人事室提:本校「特聘教授設置暨特聘加給給與實施要點」第二、三、四點修正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本校「特聘教授設置暨特聘加給給與實施要點」第二、三、四點條文修正如下:

二、本校編制內專任有給教授,教學、研究、服務績效良好,且符合下列資格之者,得聘任為特聘教授:

()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

()獲頒教育部國家講座。

()獲頒教育部學術獎。

()獲頒[國家科學委員會]科技部(含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皆同)特約研究員或傑出獎三次以上。

()擔任教授期間,獲頒本校教學傑出獎兩次以上。(曾獲教育部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等同擔任本校教授期間獲頒教學傑出獎一次)

()在國際上獲高度肯定具相當於第一款至第五款資格者,得報校專案核定。

()符合教師免辦評估條件,或任教授五年以上,並具備各學院自訂之特聘教授聘任標準。

編制內專任有給研究員、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得比照辦理聘任為特聘研究員、特聘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

獲頒[國科會]科技部傑出獎後,民國99()以前符合第七款受聘為特聘教授者,三年期滿,於本實施要點,視為獲[國科會]科技部傑出獎一次。

三、特聘教授按月支領特聘加給,支給標準如下:

()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資格或依第六款規定相當第一款資格者:每月給與特聘加給一百點。

()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資格或依第六款規定相當第二款資格者:每月給與特聘加給八十點。

()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資格或依第六款規定相當第三款資格者:每月給與特聘加給六十點。

()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四款資格或依第六款規定相當第四款資格者:每月給與特聘加給四十點。

()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資格或依第六款規定相當第五款資格者:每月給與特聘加給三十點。

()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七款資格者:每月給與特聘加給三十點。

特聘加給之每點折合率,每年視政府專案補助經費狀況另定之。

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或第六款相當於第一至第五款資格者,[自符合資格條件之次月起支給特聘加給。]已支給特聘加給者,如再符合較高等級資格條件時,得經行政程序核准後,[自符合資格條件之次月起改支]依校方核定之起聘日或改聘日起支給特聘加給

符合資格條件之新聘未滿一年教師,其特聘加給得溯自起聘日起支給。

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七款資格者,自通過推薦當年之八月一日起,按月支領特聘加給。

特聘教授如依本校講座設置辦法獲頒臺大講座時,二項榮銜均予維持。但特聘加給與臺大講座教授奬助金僅擇一高者支領。

四、特聘加給支給期限規定如下:

()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支領特聘加給期間得免經審議程序,支領至退休或離職止。

()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者,每五年審議一次;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資格者,每四年審議一次。審議通過, 始得繼續支領特聘加給;審議如未獲通過,仍具有特聘教授榮銜。但不再支給特聘加給。上述再審議期限得扣除[留職停薪]停支特聘加給期間後,前後計。

()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七款資格者,支領特聘加給三年。期滿如再獲推薦通過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七]款資格者,得再支領特聘加給。如未獲通過者仍具有特聘教授榮銜。但不再支給特聘加給。

特聘加給審議委員會,由校長聘請相關領域之校內外學者專家若干人組成,並以學術副校長為召集人。

特聘教授留職停薪者仍保留榮銜。但暫停支領特聘加給,於復薪之日起繼續支領。借調至政府機關(構)職務者,得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仍得支領特聘加給。

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七款特聘教授資格者復薪支領特聘加給至滿三年後,始得再提出同款之申請。但申請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者,不在此限。

 

十三、編號:102222

教務處提:本校「教師評鑑準則」第四條修正案

本案經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

()本校「教師評鑑準則」第四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四條 本校教師應經評鑑通過,始得提請升等。

凡最近一次評鑑不通過者,不得申請教授、副教授休假研究,且自次一學年起不予晉薪、不得在外兼職、兼課或借調,亦不得延長服務或擔任校內各級教評會委員或行政、學術主管。

經覆評通過後,即恢復兼職、兼課、借調之權利,且自次學年起恢復晉薪。至前項所列其他權利之恢復,應符合其相關規定。

() 各學院教師評鑑辦法相關規定,依本決議()條文統一適用並修正。

、臨時動議()

 

捌、散會(中午1210)

 

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代表出列席名單.pdf

103614日校務會議存查文件目錄

編號

文件名稱

1

10306A

國立臺灣大學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各單位書面報告

2

10306A1

教務處報告事項(本校學則修正案)補充資料

3

10306B

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4

10306C

94~102學年度校務會議決議案繼續執行情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