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
106學年度第1次會議紀錄及執行情形
開會時間:106年9月11日(星期一)上午9時
開會地點:校總區第2行政大樓第4會議室
會議主持人:張代理校長慶瑞 記錄:王麗婷
出席人員:張代理校長慶瑞、李副校長書行、郭教務長鴻基(兼共同教育中心主任) (張耀文代)、陳學務長佳慧、王總務長根樹(徐炳義代)、李研發長芳仁(楊淑蓉代)、黃院長慕萱、劉院長緒宗、蘇院長國賢(張佑宗代)、張院長上淳(李財坤代)、陳院長文章、盧院長虎生、郭院長瑞祥(陳業寧代)、詹院長長權、陳院長銘憲(陳信希代)、曾院長宛如、鄭院長石通、廖院長咸興、苑舉正教授、朱士維教授、曹昭懿教授、林裕彬教授、林嬋娟教授、黃耀輝教授、陳信希教授、沈冠伶教授、謝旭亮教授、吳義華秘書、王立義研究員、林彥廷同學
列席人員:林主任秘書達德、校園規劃小組黃召集人麗玲、吳莉莉小姐、吳慈葳小姐、彭嘉玲小姐、蔡博士後研究員旻樺、山地實驗農場鄭組長安邦、醫學院附設醫院江副院長伯倫、羅主任國鵬、李組長明城
請假人員:郭副校長大維、林瑋嬪教授、陳淳文教授、鄭素芳教授、吳文方教授、黃漢邦教授、陳尊賢教授
應到委員:37位 實到委員:30位 請假委員:7位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確認通過)
貳、報告事項
一、校園規劃小組工作報告(會議紀要)(106年5月11日─106年9月11日)
本小組於106年5月11日至106年9月11日,共召開2次會議(會議紀錄如附件1),報告案2件,討論案4件,討論通過案件3件。茲簡述案件如下:
(一) 報告案
1.宇宙學中心大樓新建工程屋頂層增設中庭頂蓋(提案單位:梁次震宇宙學與粒子天文物理學研究中心)
決定:同意備查。
2.2017臺北白晝之夜(提案單位:總務處事務組)
決定:同意備查。
(二)討論案
1.田徑場司令臺增建工程(提案單位:體育室)
決議:修正後通過,請規劃單位針對增建範圍、增進倉儲管理效率方式進行評估,並召開工作會議討論修正方案。
2.校內文化景觀區劃設初步討論(提案單位:校園規劃小組)
決議:請依委員意見針對劃設範圍及內容進行修正,提送下次校規會討論。
3.健康大樓新建工程規劃設計修正案(提案單位:醫學院附設醫院)
決議:通過,續提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討論。
4.國立臺灣大學校園規劃原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案單位:校園規劃小組)
決議:修正後通過,續提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討論。
(三)通過案件簡介
1.田徑場司令臺增建工程(提案單位:體育室)
現有司令臺為地上一層之鋼筋混泥土構造物,長15.5公尺*寬10.42公尺*高5.6公尺,西側鄰新生南路三段,東側為運動場,並鄰近綜合體育館,屬運動設施用地,不列入小區計算建蔽率與容積率。
司令臺後方於民國67年以鐵皮與C型鋼搭建之儲藏空間,因構造為臨時建物性質,經歷近40年使用,內部空間已不足需求,外觀亦顯老舊,影響校園景觀。本案擬將司令臺後方原儲藏空間進行拆除,以增建方式新建長度、高度與原司令臺相同之附屬混凝土構造物,增建部分空間使用用途為儲藏室,用以放置體育用品器材,設置1~2樓,內部空間無須隔間,並設置上下樓梯。
本案所提規劃設計增建空間之寬度為4公尺,長度為15.14公尺,高度為5.6公尺,外觀以灰色洗石子為立面材料,預算金額為5,707,799元。
本案於106年6月21日提送105學年度第7次校園規劃小組委員會討論,會議決議:「修正後通過,請規劃單位針對增建範圍、增進倉儲管理效率方式進行評估,並召開工作會議討論修正方案。」
2.健康大樓新建工程規劃設計修正案(提案單位:醫學院附設醫院)
本新建工程規劃設計書於104年4月22日103學年度第6次校規會審議通過,於104年5月6日103學年度第4次校發會審議通過。後續經送結構外審、建造築執照及五大管線外審、綠建築、智慧建築候選標章審查、基地排水外審,規劃設計須配合修改;又鍋爐室經文資審查登錄為歷史建築,重組保存於原址東南側,須配合調整交通動線與景觀設計、加強主體建物之地下室結構強度及調整空間規劃;上述事由致工程經費提高,且須調整完工期程。加上實施一例一休之後,營建成本提高,歷經三次公開招標流標。
依本校重大工程審議流程之規定,提請討論修正規劃設計內容,工程預算由47.31億元調整為54.47億元,增加約7.16億元,工程期程由原計畫110年1月,調整為112年1月啟用,興建期程調整為60個月。本次修正內容經校方通過後,將提送第三次計畫修正說明書請教育部核轉行政院審查。
本案於106年9月6日提送106學年度第1次校園規劃小組委員會討論,會議決議:「通過,續提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討論。」
3.國立臺灣大學校園規劃原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案單位:校園規劃小組)
國立臺灣大學校園規劃原則於95年12月20日95學年度第2次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修正通過,歷經二次修正。為納入校內近年來增訂的相關要點,以及在綠建築、建築節能、校園建築傳統語彙、人本交通、受保護樹木、友善校園、氣候變遷等相關議題之討論,能夠進一步落實在校園規劃,爰擬具「國立臺灣大學校園規劃原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修正草案第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增訂草案第六條、第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
本案於106年9月6日提送106學年度第1次校園規劃小組委員會討論,會議決議:「修正後通過,續提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討論。」
二、校務研究辦公室工作報告
106年5月至8月主要工作報告如下:一、協助研提高教深耕計畫;二、與臺灣校務研究專業協會共同主辦「校務研究技術研習會」;三、進行本校弱勢學生及研究生分析。分析結果提會報告。
三、山地農場報告
表列單位原使用本校山地農場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契約期限將屆,因仍有業務需要,函請繼續使用。案經本場評估其繼續使用尚不影響農場之經營管理,報請同意續約,經校產維護專案小組106年第3次會議決議同意續約5年,提會報告。
使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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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地段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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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
(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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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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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約使用期間
原約之管理維護費(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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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約期
續約管理維護費
(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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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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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仁愛鄉翠峰段30、31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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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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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中繼機房及聯絡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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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701~1060930(76,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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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約5年
(121,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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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討論事項
案由一:南投縣政府為紓緩清境地區周邊停車需求,擬使用山地農場轄內仁愛鄉翠峰段126地號部分土地,面積0.2017公頃,作為停車接駁站1案,是否同意,提請討論。(山地農場 提)
說 明:
一、 為改善清境地區停車狀況,南投縣政府於106年4月提出交通接駁配套措施,依客運路線圖覓尋適合地點規劃停車接駁站,擬使用山地農場轄內現有之梅峰停車場,面積0.2017公頃。
二、 案經山地農場評估其使用尚不影響農場之經營管理,報請同意簽約2年。
三、本案業經校產維護專案小組106年第3次會議討論通過,檢附土地使用契約書草案如附件2,請參閱。
決 議:本案參酌與會委員意見後通過。
執行情形:本案經南投縣政府106年9月1日府觀景字第1060185691號函所示,原擬借用翠峰段126地號土地作為停車接駁站案,暫緩辦理,日後如有需求,將另行來函。
案由二: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校園規劃原則」修正草案1份(附件3),提請討論。(校園規劃小組 提)
說 明:
一、「國立臺灣大學校園規劃原則」於95年12月20日95學年度第2次本會修正通過,並歷經2次修正。為納入校內近年來增訂的相關要點,以及能進一步將綠建築、建築節能、校園建築傳統語彙、人本交通、受保護樹木、友善校園、氣候變遷等相關議題之討論,落實在校園規劃中,爰擬修正部分條文。
二、本案經106年9月6日校園規劃小組委員會討論。
決 議:本案暫時擱置,請秘書室釐清相關流程程序後再行審議。
執行情形:
一、 依秘書室「有關本校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法規需提經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報告或討論者,建請(先)續提報行政會議審議」核准簽呈辦理。
二、本案業經106年11月14日第2971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擬續提106學年度第2次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討論。
案由三:有關「健康大樓新建工程」案,茲檢具第三次計畫修正說明書1份(附件4),提請討論。(醫學院 提)
說 明:
一、 本案因金屬原物料漲價及105年12月新修訂勞基法一例一休須增加工資成本,導致本工程預算整體單價偏低,致使流標數次。另依照五大管線、結構外審、綠建築(黃金級)及智慧建築等主管機關審查意見修正,與受西址鍋爐室(含洗衣房及煙囪)被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公告為歷史建築文資事件之影響,皆需增加經費及延長興建期程。第二次計畫修正核定經費為47億3,126萬4,754元,興建期程為48個月,本次計畫擬修正經費為54億4,740萬1,740元,興建期程為60個月。
二、 本案經106年9月6日校園規劃小組委員會討論。
決 議:通過。
執行情形:本案計畫修正說明書醫學院附設醫院以106年10月5日校附醫工字第1060300698號函,報請教育部核轉行政院審議。
肆、臨時動議
案由:田徑場司令臺增建工程案建議暫緩,請再作討論。(李副校長書行 提)
決議:請校園規劃小組黃召集人麗玲、李副校長書行、總務處及體育室共同協商,並召集相關人員作更細緻的討論。
執行情形:本案於106年9月15日由李副校長書行會同校園規劃小組、體育室及總務處營繕組召開工作會議討論田徑場司令臺增建工程案暫緩執行及體育場地、設施後續規劃方向,會議決議事項如下:
一、決議「田徑場司令台增建工程」停止興建。
二、體育場作整體規劃,非侷限於教學空間,可規劃運動休憩、教學等多功能考量,請體育室內部先討論整體規劃,規劃完成另案提出討論,目前可先辦理舊體育館局部整修等工程,經費需求由學校協助籌措或募款補助。
三、司令台後方擴建之田徑場器材室儲存空間約48.67㎡,原經教育部列管應補辦使用執照或拆除,復依教育部106年1月16日函示樓地板面積為200平方公尺以下者之儲藏室因使用性質單純,得視為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無須強制申請使用執照;如體育室尚有使用需求擬暫予保留,請體育室自負維護管理及使用安全責任。
伍、散會(上午11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