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
107學年度第3次會議紀錄及執行情形
開會時間:108年2月18日(星期一)上午9時
開會地點:校總區第2行政大樓第4會議室
會議主持人:管校長中閔 紀錄:王麗婷
出席人員:管校長中閔、羅副校長清華、陳副校長銘憲、周副校長家蓓、丁教務長詩同(兼共同教育中心主任)、沈學務長瓊桃、葛總務長宇甯、李研發長百祺(林敬哲代)、黃院長慕萱(李賢中代)、劉院長緒宗、王院長泓仁、張院長上淳、陳院長文章、盧院長虎生、郭院長瑞祥(陳業寧代)、詹院長長權、張院長耀文(黃建璋代)、曾院長宛如、鄭院長石通、廖院長咸興、李賢中教授、徐富昌教授、陳敏慧教授、江茂雄教授、蔣丙煌教授、張俊彥教授、任立中教授、季瑋珠教授、沈冠伶教授、胡哲明教授、徐炳義專門委員、賴進貴教授、吳奕柔同學
列席人員:孫主任秘書效智、校園規劃小組林召集人俊全(竇松林代)、吳副理莉莉、吳幹事慈葳、彭幹事嘉玲、校務研究辦公室蔡副執行長旻樺、實驗林管理處黃組長憶汝、總務處保管組游編審惟智、營繕組李股長添福、校園校舍空間分配小組吳股長汝婷、醫學院附設癌醫中心醫院鄭院長安理、譚副院長慶鼎、余執行秘書珮琦、林組長春成
請假人員:林楨家教授、鄭麗珍教授、謝松蒼教授、謝尚賢教授、林恭如教授
應到委員:38位 實到委員:33位 請假委員:5位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確認通過)
貳、報告事項
一、校園規劃小組工作報告(會議紀要)(107年12月13日─108年2月18日)
本小組於107年12月13日至108年2月18日,共召開1次會議(會議紀錄如附件1),討論案1件,討論通過案件1件。茲簡述案件如下:
(一)討論案
1.心理系南北館間空中走廊及周邊環境改善工程(提案單位:總務處營繕組)
決議:請將委員建議納入後續細部設計,本案通過。
(二)通過案件簡介
1.心理系南北館間空中走廊及周邊環境改善工程(提案單位:總務處營繕組)
為改善心理系館無障礙環境,自2014年起即評估無障礙電梯興建可行性,最終選址於心理系南館設置無障礙電梯,目前刻正施工中。爲有效串連心理系南館、北館教學、研究室空間,擬於兩棟建築物間二樓高層增設戶外連接空橋,提供整體心理系二樓無障礙環境串連;也藉此為地面層提供南、北館間的半戶外風雨走廊,並於空橋面提供學生課餘交流討論的休憩角隅;此外因應空間串接位置調整既有受水箱等設備,以期後續整合南、北館間的心理系中庭。
空橋造型係以莫比烏斯環無限連續、循環的曖昧幾何元素為意象,藉由連續的、幾何的型抗框架、二元曖昧的幾何想像,表達身理性、心理性一體的曖昧關係,以象徵心理系的特質。因考量空橋為特殊造型,其中有大弧度曲梁,故採鋼構施作,較RC輕巧也較易達到建築意象之要求。分跨橋體兩側的遮陽格柵同時扮演結構支撐,演繹環的概念並具實質功能。另考量基地周邊眾多高聳林木以直向性樹幹為主,且南館也以直線性建築語彙分割居多,空橋本身主要以直向的鋼構,遮蔽橫向的必要結構,避免橫向的線條凸顯於林木間;色彩上也以木質色(近林木質感色)與灰色系(近建物斬石色)為主以期盡可能隱藏融合於林木與建物之間。中庭地坪設計採透水磚鋪面,整体地面高差約有5~8公分的起伏,與週遭草地、步道高層順平。
本案業經市府函復得免辦都審程序。工程經費預估約為12,000,000元,施工期程需240日,預計於明年12月完工。
本案於108年1月2日提送107學年度第5次校園規劃小組委員會討論,會議決議:「請將委員建議納入後續細部設計,本案通過。」
決議:請總務處確認完工時間。
執行情形:本案經建築師回覆:本工程預定完工日為109年2月15日(工期約240日曆天)。
二、實驗林管理處報告
表列各單位原使用本校實驗林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因契約期限將屆,仍有業務需要,函請繼續使用。案經本處評估其繼續使用尚不影響林地經營,報請同意續約,經校產維護專案小組108年第1次會議決議同意續約5年,檢具受理林地供公共設施續約案件如下(計5筆契約),提會報告。
編號
|
使用單位
|
營林區林班地
契約編號
|
面積
(公頃)
|
用途
|
原約使用期間
原約之管理維護費
(元/年)
|
續約期
續約管理維護費
(元/年)
|
1
|
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亞太電信、台灣之星電信
|
和社33林班地內
70-6
|
0.0047
|
共構行動電話業務基地台
|
1030201~1080131
63,000
|
續約5年
66,150
|
2
|
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台灣之星電信
|
內茅埔21林班地內
487
|
0.0038
|
共構行動電話業務基地台
|
1030301~1080228
63,000
|
續約5年
66,150
|
3
|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內茅埔21林班地內
528
|
0.0008
|
行動電話業務基地台
|
1030401~1080331
60,000
|
續約5年
63,000
|
4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和社25林班地內
415
|
0.0159
|
自來水沉澱池
|
1030401~1080331
7,350
|
續約5年
7,718
|
5
|
南投縣政府消防局
|
和社27林班地內
411
|
0.0805
|
南投縣政府消防局第三大隊玉山分隊設施
|
1030501~1080430
無償
|
續約5年
無償
|
決議:洽悉。
三、校務研究辦公室報告
107年12月至2月主要工作報告如下:
(一)臺大與京大研究表現與研發策略國際比較。
(二)大學影響力與社會責任成果展現。
(三)校務資料整合規劃。
(四)支援108-112學年中程校務發展計畫。
(五)支援科技部「全球事務與科學發展中心」科研分析。
決議:請校務研究辦公室召開會議,針對校務研究辦公室的定位、功能、如何可與各學院間工作加以整合及委員所提問題等,作完整討論,讓校務研究辦公室能確實發揮功能,作為校務未來發展決策的重要幕僚單位。
執行情形:
校務研究辦公室於第208次行政團隊會議報告,主要工作說明如下:
一、核心業務:依校務發展及高教深耕計畫執行後,未來預期達到的關鍵績效或效益進行規劃,現階段以大學影響力(Impact)為主軸,針對「學術影響力」及「社會影響力」設定議題,進行資料蒐集與分析,追蹤成果表現。
二、支援業務:由需求單位提出需求內容,評估所需人力、資源、時程、資料來源等,經簽准後執行。
參、討論事項
案由一: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校務研究辦公室設置要點」修正草案1份(附件2),提請討論。(校務研究辦公室 提)
說 明:
一、依本校108年1月8日第3026次行政會議決議及108年1月11日校秘字第1080002661號書函辦理。
二、本設置要點第3點依上開行政會議決議:「請各單位檢視權責法令,如為需由『○○副校長』擔任會議主席或相關委員等者,一律修改為『副校長一位』,以增進行政彈性。」修正。
決 議:通過。
執行情形:本校「校務研究辦公室設置要點」修正條文業於108年3月14日公告於秘書室法規彙編網頁。
案由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擬續用本校舟山路底校地(臺北市大安區學府段四小段317及同區辛亥段五小段3地號內部分土地),面積合計87.35㎡,作為深美~建國一進一出福和線地下電纜管路使用案,是否同意,提請討論。(總務處 提)
說 明:
一、原契約期限將於108年4月30日屆滿,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來函申請續約。本案為行政院核定之重大經濟建設,關乎國計民生,屬長期借用。
二、本案經校產維護專案小組108年第1次會議討論,檢附土地使用契約書草案等資料如附件3,請參閱。
決 議:通過。
執行情形:本案已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土地使用契約書簽訂事宜。
案由三:精準健康研究中心申請承租本校醫學院附設癌醫中心醫院部分空間案,茲檢具房屋提供使用意向書及房地使用契約書草案各1份(附件4及4-1),是否同意,提請討論。(醫學院 提)
說 明:
一、 本案業於107年12月13日經本委員會107學年度第2次會議討論。癌醫中心醫院嗣依委員之建議修改房地使用契約書等相關文件,並經108年1月28日校產維護專案小組會議及108年1月31日台大醫療體系管理發展委員會討論修正,再提本委員會審議。
二、 本校醫學院附設癌醫中心醫院以提供癌症診療服務為核心業務,期望透過醫界與產業、學界、社會的合作結盟,使整合型癌症治療中心的服務更趨完善。
三、 依據精準健康研究中心的規劃,將打造為預防醫學及精準健康管理之產學研究及教育平台,期望結合本校之醫療與學術研究力量,推動預防醫學、精準健康、醫療AI 應用、智慧醫院管理系統等研究發展。
四、 經由雙方互補合作,已累積相當之資源與經驗,若能與本校醫學院附設癌醫中心醫院進行密切合作,共同發展全人的癌症診治服務與研究,將有利於無縫接軌、快速發展建立整合型癌醫中心,發展多元領域之醫療健康專業、建置健康數據庫、產學研究及教育平台,期能加速在智慧醫療與大數據分析領域之起步與發展,建立華人頂尖的精準健康示範平臺。
五、 精準健康研究中心由永齡醫療財團法人經營管理,永齡醫療財團法人尚未完成設立前,本校擬提供房屋提供使用意向書。待該醫療財團法人經衛生福利部許可設立,並向該管地方法院完成法人登記後,本校擬與該醫療財團法人依附件協商簽訂完成房地使用契約書。
六、 本案擬申請租用本校醫學院附設癌醫中心醫院面積3804.3平方公尺,租期共計10年。
決 議:修正通過(如附件4及4-1修正版)。
執行情形:本校業於108年3月5日函覆財團法人永齡健康基金會,並檢具用印之房屋提供使用意向書(如附件)。
肆、臨時動議
案由:報告及討論案第2案有關校地空地地上或地下的租借,可討論未來訂定計算基準的空間。(周副校長家蓓 提)
說明:
一、 私人單位使用校內空地,不論面積大小,租用價錢起算均為一致的基準並不妥切,建議針對在校地空地上之租用應有一個基準價,再根據使用面積×單價來計算,會比較符合租借地上使用權的效益,對必要性條件可再作討論。而台電或台水等國家相關單位,對單價則可作不同的思考。
二、 台電使用舟山路校地舖設地下電纜,其維修時有人孔設施開挖情形,討論案第2案附件3所附土地使用契約書草案第七條「…,保管本地下電纜人孔舖面合於通常可使用之狀態,…。」,應要求於當天開挖完後,工程必須先回復,並於幾日內須恢復到原有狀況,而非可使用之狀況。
三、 會後請總務處及實驗林管理處再思考未來訂定計算基準的空間。
決議:當有關政府和公益相關單位租用時,按最基本方式計算,但營利事業團體租用時,請總務處針對租用單價及基準重新檢討,並於下次會議報告。
執行情形:本案將由總務處及實驗林管理處於108年5月16日107學年度第4次本委員會報告。
伍、散會(上午10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