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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校務會議紀錄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紀錄

 

 

 

 

 

 

 

國立臺灣大學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106610(星期六)上午9

地點:第2學生活動中心國際會議廳

主席:楊校長池                      記錄:柯佳恩

出席人員:會議代表總額173人,實到117(詳如後附出列席名單)

壹、主席報告

本次會議應出席人數173人,目前已完成報到者有88人,超過法定人數,現在時間是911分,開始開會。首先報告上次校務會議至今學校的校務情況(簡報檔如10606F1.pdf)

一般學術與行政方面:

一、為使創業成為臺大在亞洲大學圈的獨特競爭優勢,持續整合內外部資源,以建立能加速新創事業成長的完整環境,本校創新創業推動成果如下:

()臺大車庫2017夏季團隊招募,自6月推出孵化器與加速器的1+1計畫,新增團隊一對專屬導師制度,由導師每2與團隊密集諮詢,協助尋找所需資源。

()NTU Challenge全校型創新競賽(創挑戰賽)

1.轉化營針對晉級十強團隊提供為期兩日的營隊課程,教授商業模式設計課程與分享行銷及社群經營方法,並邀請10位以上業師,客製化提供團隊一對諮詢,領域包含商業模式、產品設計、行銷、募資等。

2.靜態展覽與媒體團訪於博雅教學館舉辦靜態展,展示十強團隊的新創構想。並舉辦媒體小聚,邀請十強團隊與媒體互相認識,創造70則媒體露出。

3.高峰會於三創生活園區舉辦高峰會,分別邀請「智慧生活」、「健康醫療」、「永續環境」、「社會文化」四大領域的趨勢與應用專家,結合年輕創業者的經驗分享,為與會者揭開臺灣新創業者在此轉變之機應掌握的認知與機會。

4.挑戰賽五強挑戰賽最後由「OysterX」、「臺大醫院急檢創意開發團隊」、「微思維斯」、「SWTeam」及「綠色創意農業隊」獲選為五強優勝團隊,各隊皆能獲得由臺大鑽石種子基金出資贊助的創業獎金80萬元。

二、106510日針對核災食品及相關食安問題舉辦臺大論壇,獲致幾點結論1.政府專家與民眾應該建立定期的食安溝通管道,讓食安資訊盡可能透明化 2.加強食農教育,讓民眾充分了解食物來源內容與標示的意義3.持續食安科學客觀標準的研發,建立民眾對專家的信心4.有關日本核災區食品之進口,政府應特別加強食品安全檢測及食品標示等管理制度。

三、學校分部總辦事處:

()竹北分部:已完成全區校地整理、測量、樹籍調查GPS定位,大運足球訓練場已於426日完成初驗, 62驗。

()雲林分部:護理系規劃「學士後護理學系學士班」,預定課程上課地點於雲林分部。教育部核定通過本校107學年度增設,招生名額為130名,並得以外加方式辦理。臺灣農業創新及教育推廣中心目前進行內部裝修及部份結構辦理變更設計中。雲林分院升格醫學中心評鑑準備,於10653日進行第1次院內預評作業,預訂於613日進行第2次院內預評作業,預訂7月中旬正式評鑑。爭取國家級高齡醫學暨健康福址研究中心設於雲林分部案,已召開討論會,整合醫學院、社科院、工學院、生農學院以及雲林分院等多方與長照相關專業,並配合國家長照2.0政策提出全面性的計畫。

四、推動「第2代校務系統e化」3-5年短、中期計畫因應資訊科技快速變遷,及面臨校園國際化需求,各校務系統需適時配合升級/轉型,業務單位就系統服務對象多元性、簡化行政流程等面向,思考如何深化及優化e化工作;配合新的e化主軸重新檢視單位內e化系統或跨單位的e化流程是否有需要調整或尚有欠缺的部分需要改善,透過各單位集思廣益,提報至e化會議討論,尋求各處室共識,訂定本校未來3-5年短、中期校務系統發展計畫。

五、臺灣大學系統進行106年度「國立臺灣大學系統」年輕學者創新性合作計畫,公開徵求收件數共計9件,執行期程自71日至1231日。各計畫每年補助新臺幣150萬元,未滿一年依實際執行計畫期程比例補助。舉辦「成功之母講座」,邀集政界、學術界、藝術界等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為本講座之主講者,包括朱宗慶[擊出生命好樂章]、蔡朝陽[綠能環保領域的不敗勇者]、鄭崇華[綠建築 節能一半做得到],除分享如何自失敗中自我成長及蛻變以至走向成功之歷程,並與三校學生代表對談,給予年輕學子最直接接觸與剖析實際人生經驗。辦理三校主管共識營,檢討一年工作計畫,並擬定次年度之策略目標。重點工作計畫包含教育部[臺灣連結計畫]臺灣連結菲律賓科教育之深耕計畫、臺灣連結越南海外服務學習教育深耕計畫、臺灣連結印度學習教育深耕計畫,三校如何建立職業安全衛生通報合作機制,實施三校圖書館圖書、讀者巡迴車,建置三校圖書館館藏聯合目錄,規劃三校圖書館聯合系統。

六、國立北教育大學擬與本校合併案,依1051022日校務會議報告案主席裁示組成評估小組,分析校利弊供校務會議表決合併意向時參考,業於1051123日及1214日召開2次評估小組會議,組成主計、人事、教務、學、總務、學術研究及願景組共7組,分7個面向請委員分組評估,擬於校長遴選階段先行暫停進行。

教務方面:

一、成立功能性「東南亞教育中心」,以發展與東南亞國家之學術交流及人才培育,進而提升國家永續競爭力。中心任務包含「建構東南亞組織資源」、「擬定東南亞優秀國際學生海外推薦等招生策略」、「推動雙聯學位、專班及雙向實習」、「促進本校與東南亞重點大學之學術交流及合作」等。

二、106學年度學士班個人申請入學招生一般生名額1,592名,錄取1,598名、備取1,512名,統一分發後至本校1,444名。學士班繁星入學招生一般生名額338名,外加原住民招生名額10名,實際錄取共336名。學士班特殊選才入學招生名額共16名,錄取11名。碩士班甄試招生名額2,206名,報名人數7,897人,錄取人數2,162名。碩士班考試招生名額1,753名,報名人數13,686人,錄取人數1,695名。博士班招生名額593名,報名人數832人,第1梯次錄取人數253名,另核定修博士45名。

三、修訂教學意見調查表,完成教學意見調查表之問卷題目修改(中英文版),新版問卷已經課程評鑑委員會通過,於1052學期末開始使用。

四、推動課程精進,規劃「跨域專長課程模組建置計畫」以協助本校學士班跨域專長之開展,擬於今年度6月下旬啟動計畫。

五、國際學士學位學程籌備處設立籌備處委員會,委員共計13名,將召開第1次會議,審查教師聘任與教評會等相關辦法。

六、規劃辦理「椰林講堂跨領域教學成果展」,結合本校三大創新教學單位,共同呈現一場全新的椰林講堂,以「宜居城事,有機學習」為活動設計主軸,強調教學創新及跨領域間交流,開啟教與學另一種面貌。邀請臺北市政府資訊局局長分享跨領域合作的源起及未來展望;邀請工學院、理學院及社會科學院教師分享跨領域的課程設計模式、合作契機及推廣價值。場外安排課程師生精心準備的成果展示及動態說明。

方面:

一、學生輔導制度改革委員會已於36日及424日邀集學生代表召開第1階段會議,提出導師輔導功能之強化、心輔中心輔導現況之建議、跨單位(含系所)合作與轉機制之強化,及學生積極主動參與輔導制度之作法。第2階段預計於6月份辦理,將再納入學院代表(各院院長或副院長)及專業人士(心理系及社工系教師、師大專責導師辦公室執行長),期能全面檢討並改善現行學生輔導制度。

二、辦理社團評鑑暨博覽會活動,社團評鑑計有147個學生社團參加,由年度社團評鑑委員評選出9個特優社團(傳統醫學研究社、天文社、流行音樂歌唱社、國劇研究社、鋼琴社、福智青年社、水上服務隊、漁村服務社、射箭協會)、14個優等社團、5個最佳攤位及5個最佳財務管理社團,並頒發獎狀及獎金以茲鼓勵。社團博覽會計有167個學生社團、9個行政單位參加,共設立182個攤位,各類攤位多元並陳,達成社團觀摩交流之活動目標。

三、本校學生團體保險自103學年度起創新開辦身心科門診醫療補助,以鼓勵學生遇到情緒困擾時早日就醫,恢復健康,實施2年多來,學生接受度已逐漸提升。1038月至1064月一共補助602人次,總金額418,406元,平均每月補助每件申請案695元(每人每月補助上限為1,450元)。比較1041052個較完整的年度可發現,105年度的申請人次與金額將近104年的2倍。

總務方面:

一、增進校園交通安全並配合舟山路排水改善工程施作,於總圖書館旁增設86公尺人行步道,改善舟山路總圖書館旁人行環境,使行人與車輛分道通行;改善舟山路、研一舍及心輔中心旁車阻為回復式防撞桿,並於上方增設太陽能警示燈,加強夜間警示效果,緊急救護車輛亦可直接通行,提高緊急救護之效率;另針對校總區主要道路,增設太陽能地LED警示燈,並換原有壞損之地燈,以利夜間行車安全及車輛導引。

二、行政大樓第1會議室已由捐款整修,回復原有復古典雅風貌,業於10655日重新啟用,由事務組全力規劃、辦理啟用典禮,現場由校長、捐贈者、設計師、施作廠商、總務長、校規小組召集人剪綵。

三、本學期繳費說明改生動圖文取代制式文字,以圖文版懶人包形式置於出納組粉絲專頁,並另行錄製影片,置於出納組YouTube頻道與臉書粉絲專頁及於「臺大校園資訊多媒體推播系統」播放,深獲學生好評,並經由學生主動分享至PTT等社群平台,提升學雜費繳費訊息觸及率,降低同學遲繳比率。

四、行政院核定「中央機關眷屬宿舍清查處理計畫」,通告各舍管理機關全面辦理清查作業,總務處教職員住宿服務組將配合宿舍訪查作業辦理全面清查;另原屬「國有宿舍及舍房地加強處理方案」範圍之舍,應通知使用人限期搬遷。

五、新建工程:教學大樓二期新建工程331日舉行上典禮,預定進度為58.51%,實際進度為58.89%;卓越三期研究大樓(鄭江樓)預計5月底申請使照,8月底完工;瑠公圳舊址復原及小椰林道段渠道景觀工程:醉月湖部分預計於6月底完成,水工所部分為7月底完成;輻射科學暨質子治療中心及生物電子資訊教學研究大樓將分別於610日及616日動土興建。

研究發展方面:

一、學術倫理工作小組已就教育、防治規章、事件處理等分3小組撰擬相關規定及制度,邀請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說明其提供之線上課程,委員並就3組具體所擬內涵進行討論。為落實正確學術倫理觀念於學生、研究人員、行政人員與教師,完善的學術倫理教育機制建立實有必要,實行預計目標預計於3年內分成短期、中期與長期3個時期規劃達成。初期以利用現有的教育資源,如教育部、科技部、交通大學建置之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網站資料,建立初步的6小時教育訓練課程。3個工作小組已擬具法規草案,訂於525日、61日、62日在校總區及醫學院校區辦理3場學術研究誠信政策說明會,並邀請3個工作小組召集人向全校師生說明學術倫理教育規劃、學術研究誠信防治規章以及事件發生處理規劃。擬聽取師生意見後,作為未來規劃及施行之參考。另學術研究誠信辦公室設置要點已提66日行政會議討論。

二、本校代表頂大聯盟與美國哈佛大學合作執行備忘錄協議,哈佛大學已簽署備忘錄附約,新增合作項目如下:

()專題演講、工作坊或座談會:哈佛大學及頂大聯盟可提案邀請雙方教員赴美/進行專題演講、工作坊及座談會。

()學術講座:哈佛大學及頂大聯盟可提案邀請雙方教員赴美/辦理學術講座。

()合辦研討會:哈佛大學及頂大聯盟之教員可提案與另一方教員共同辦理研討會。

()田野調查或研究合作:哈佛大學及頂大聯盟之教員可提案與另一方教員合作進行田野調查或研究。

三、產學中心已召開專利暨技術移轉權益委員會,討論通過本校第1批專利終止維護清單共計61件,可依各部會規定辦理終止繳納下一期年費事宜,預計將可陸續為本校節省約1,069萬之專利維護費用支出。第2批專利終止維護清單計90件亦通過續行終止維護評估程序,進行讓售公告3個月。

四、本校106年度截至10658核定之建教合作計畫合計1,594項,經費總額計新臺幣269,867萬元。

國際事務方面:

一、國際學生招生方面,105學年度入學之新生,計有國際學位生251名、雙聯學位生12名、交換學生1,128名、訪問學生195名,總計1,586名,比104學年度入學之國際學生1,453名,成長9.15%

二、海外教育計畫之推動方面,105學年度出國學生:校/院/系級交換學生712名,訪問學生55名,短期/實習學生135名,海外暑期課程預計於 10673日起開辦至831日,截至515日為 301名,目前總計為1,203名,較去年同時期成長8.5%

三、106年國際春季課程(Spring+ Program)開設5項課程,招生人數86人,與去年74人相較,成長16%

四、國際組織方面,本校目前參加之國際組織計有APRU(環太平洋大學聯盟)、AEARU(東亞研究型大學協會)、ASAIHL(東南亞高等教育協會)、UMAP(亞太大學交流會)、SATU(臺灣與東南亞暨南亞大學校長論壇)、EPU(歐亞-太平洋學術網絡)等 6個,將從中選擇重點發展,以集中資源,深化交流,並於各組織擔任核心成員,參與決策。

五、本校與北京大學於 4 25日至 26日舉辦為期兩天的「北大臺大日」活動。本校由楊泮池校長率團,共 77名師生回訪北京大學,與北京大學林建華校長等進行學術討論,並發表專題演講,連結並深耕兩校的「重點大學策略聯盟」目標,共創學術合作春秋。

財務管理方面:

一、小額捐款(含線上捐款)自106218日至106512日,共計新臺幣8,653,794元及美金105,307.5元,均詳列分配指定捐款,並委請主計室分發予各受贈單位。

二、財務處進行短期資金調度,控管閒置資金,1061-4月活存未兌現支票比率為56%

三、財務處依投資管理小組擬定之投資業務方針、政策及資產配置原則,配合本校短、中、長期財務預算及現金周轉需求擬具年度投資規劃。短中期投資以高利率與低本益比之國內外具規模、永續經營與成長性公司為主要標的。另視總體經濟情勢與產業循環特性,處分未來成長性有限之標的,以確保獲利。

四、降低本校財務成本與增加利息收入,持續與各金融機構洽談優惠存款、借款利率與降低證券手續費用。

共同教育中心方面:

一、本校承辦106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共舉辦田徑、游泳、體操、桌球、羽球、網球、柔道、跆拳道、射箭、擊劍、射擊、舉重、拳擊、空手道等14種應辦項目,以及木球1種示範項目暨角力1項選辦,合計16項。本屆參賽選手及隊職員總計1.6萬人,校內外體育志工合計約1,200人。在 56日開幕典禮豔光四射下展開一系列的精采賽事,歷經多天激烈競爭,於510日下午430舉辦閉幕典禮。本校共獲69面獎牌,其中田徑及游泳59人次破大會紀錄,總成績在161個參賽學校中排名第6名,非體育校院中排名第1名。

二、運動設施與健康管理碩士學位學本學年度首招生,將承辦2017大學體育國際論壇,邀請來自澳洲、柬埔寨、韓國、馬拉西亞、菲律賓、新加坡,以及泰國等 7 國家之專家學者,以專題演講及綜合論壇的方式,分享運動產業之國際經驗、各國大學體育推動現況以及行銷策略。期盼透過本次論壇,結合理論及實務經驗,提供本國大學運動發展政策、大學體育行銷策略之參考

三、推動「個別型通識課程改進計畫」、新生講座課程及基本能力課程,於105學年度第2學期共補助100門課程(123個班次),含討論課程30門、實驗實習課程31門、一般課程52門、語文類課程10門,實際聘僱教學助理人數共181人次。

圖書館方面:

一、開發自動化方式處理學生畢業暨休學離校圖書館作業,目前採用人工作業方式,人力相當耗時,與計中及教務處確認系統接之可行性,預估今年年底可完成測試,達到系統自動查核之效果,期能大幅改善畢業及休學效率。

二、持續進行臺灣各學術單位聯合目錄整合檢索系統之開發,為提升本校教師研究效能,開發臺灣各學術單位聯合目錄之整合檢索系統,使研究人員和教師得以即時查得完整所需資料的各圖書館館藏訊息,減少人工作業和不同系統間去除重複資訊的作業時間。

三、臺大校園Google地圖環景拍攝北部份校區上線,與Google合作校園街景拍攝專案,組成30人團隊記錄臺大校園地景全貌。經過近5個月的拍攝和圖檔整理,臺北校區(校總區、水源校區、徐州路舊法學院)已展示在google map/ google streetview

四、校史館臺灣大學大事記單元展區尾端新增觸控螢幕,以更新臺大大事記中英文條目,使用Timeline.js網路免費軟體,記事年代起訖為1945年至2016年。大事記編寫進雲端,方便未來新增條目,中英文對照,方便外國訪賓閱讀。

五、執行「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典藏之1719世紀和算珍籍整理調查計畫」,與日本大阪教育大學國際合作,將整理臺北帝大時期數學教室所藏和算相關舊籍的詳盡書目,撰寫其中重要書籍之解題,修復具代表性的書籍及數位化,並分別舉辦日兩地專業領域學者交流演講。

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方面:

一、3D列印服務擴充規劃:將於6月底前裝修全新的3D列印室,並新增3台全系列3D列表機,擴充後使用空間增大一倍,可以容納更多使用者,使3D列印服務更為普及化。

二、提供NTU VDI 臺大虛擬桌面系統,利用最新的雲端運算提供跨平台的桌面虛擬化服務,讓使用者不受空間、地點、設備的限制裝置輕鬆存取計資中心所提供的各類軟體資源及服務。 NTU VDI 系統提供了「win7-cht」、「win7-eng」、「win7-cht-GPU」、「win7-eng-GPU4種作業系統內裝的軟體詳如說明網頁。其中 GPU 系統讓使用者可以利用中心所提供的顯示卡資源做大量的圖型化運算,方便師生們做學術研究。NTU VDI 系統提供了跨平台、裝置的連線方式,使用者可以利用任一種瀏覽器連線至https://vdi.ntu.edu.tw,或是在使用者的任一裝置上安裝 VMware Horizon Client,即可全功能使用。安裝說明請至http://vdiqa.ntu.edu.tw

三、推出計資中心宣傳列車說明服務項目,包括雲端服務(雲端會議、虛擬主機、雲端儲存、虛擬桌面、G Suite雲端服務)、網路服務(國際漫遊、網路電話、電子郵件、SSL VPN)、計算服務(高效能運算、Big Data 研究平台)、其他服務(著作原創性檢查、數位知識典藏、 E化會議室、校內訊息傳播、同仁/單位網頁製作)等。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各單位書面報告(10606A)存查。

貳、確認106318日及423日會議紀錄及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民國106318日及423日校務會議紀錄依原文確定。

二、105205案執行情形暫不結案,105學年度第2學期1次校務會議、105學年度第2學期1次臨時校務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10606B)存查,94~105學年度校務會議決議案繼續執行情形報告(10606C)存查。

參、常設委員會報告

程序委員會召集人林主任秘書達德報告:

程序委員會於106525日召開會議,安排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議程及提案順序。請參考資料編號7221頁。

本次校務會議提案截止收件日為106519日,計收到6件報告案及9件提案。提案部分,包括校長交議案3件、學院提案6件。另外,提案截止收件後又收到2件報告案(105223105224)3件提案(105225105226105227),其中,報告案(105223105224)及提案105226案於截止收件後,始完成行政程序(523日行政會議通過)、提案105227案需經526日校教評會後通過後始完成行政程序。經委員討論後,105223105224105225105226105227案列入正式議程(報告案第78案及討論提案第101112)105218105215105222案改列為第456案,105216105217105219105220105221案依序改列為第23789案。會議程序表修正通過。

本次會議亦討論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校務會議程序表、選票樣式、校務會議選舉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補充規定及投票注意事項。有關某學院未足額推薦教研人員代表與校友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候補人選一案,經委員討論後,請該學院於規定期限內補足候補人選,若未補足,建議得由行政會議代為提名補足。

9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程序委員會決議:「為提升校務會議議事效率,本會建議校務會議討論議案時,行政主管說明的時間與提案代表相同,除第1次說明時間不限外,後續每次發言以不超過3分鐘為限。此項議事規則請在每次校務會議前宣讀。」。另外,「同一主題每人發言以2次為限,每次3分鐘」之原則,自8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沿用至今。

肆、校長遴選事務報告

秘書室林主任秘書達德報告(簡報檔如10606F2.pdf)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校務會議於106624(星期六)舉行,當日投票時間自上午9時至下午2時止,地點在校總區第1會議室,校務會議選舉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補充規定及投票注意事項請參考資料編號8

請於今日校務會議推選監票人員(由校務會議各學院代表各1名,非屬學院單位代表、研究人員代表、助教代表1名,職工代表1名,學生代表1名擔任),並建議由校長自監票人中指定1名為監票組長,推選結果請於今日中午12:00前送交秘書室工作人員。624日上午830先請監票人員至第1會議室檢查投票箱、圈選處、彌封投票箱、檢查並清點各組票數。

人事室謝專門委員淑芬補充說明(簡報檔如10606F3.pdf)

伍、特別委員會報告

校務會議105207案特別委員會主席王立昇教授報告(簡報檔如10606F4.pdf)

主席、各位校務會議代表、各位同仁,接下來由我來代表本委員會針對自律自主價值及危機處理機制,凝聚適當共識後,向各位報告。請參閱桌上的特別委員會報告及報告摘要。本會成員為當然委員:張慶瑞副校長、李芳仁研發長、郭鴻基教務長、林達德主任秘書、學生會呂姿燕會長、學代大會陳品議長、研究生協會吳昀慶會長。各學院推選委員:文學院苑舉正教授、理學院梁文傑教授、社會科學院黃長玲教授、醫學院吳明賢教授、工學院王立昇教授、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官俊榮教授、管理學院杜榮瑞教授、公共衛生學院詹長權教授、電機資訊學院張宏鈞教授、法律學院周漾副教授、生命科學院黃青真教授。行政人員代表:教務處洪泰雄秘書。非常感謝19位委員在過去1個月內召開4次會議,針對學術倫理案深入探討及共同擬定報告書。感謝擬稿小組:梁文傑教授、林達德主任秘書、吳昀慶會長的費心,及秘書室顏曼萍副理的協助。

特別委員會報告摘要

此次學術倫理案對臺大在校譽及學術發展上帶來相當程度的衝擊,特別委員會依據校務會議編號105207案決議成立,從自律、自主與危機處理等不同面向,分析事件的來龍去脈,就結構與制度面檢討事件成因、處理過程及後續處置。

本會認為,社會大眾殷切期待臺大能確實發揮教育功能,促成國家的進步,自然會有更為嚴厲的批評。體認臺大的社會價值與各界期待,本校師生當虛心檢討,謙卑承擔,以最高的道德標準自我要求。大學法第一條:「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為了維護學術自由,大學依法享有對內自律、對外自主的自治權,兩者相輔相成。

此次事件突顯了本校自律系統的問題。一個研究團隊在十餘年間發表了九篇違反學術倫理的論文,臺大卻直到外部提出質疑時,方才知悉並進行處理。我們應深度檢視這系統性的風險,進行制度面的檢討。在另一方面,沒有自主權就無法自治,大學功能的發揮也將受限。由於外界對於此事件高度關切,不時傳來對臺大的要求。我們理解各界對於臺大的期許,但也期待各界能尊重臺大的自主性及自治權,共同維護學術自由的價值。

基於以上的立場,本會從事實出發,經過抽絲剝繭的剖析,在自律方面,本會認為,碩博士學位及教師升等審查制度應更嚴格,本案調查過程與方式有需檢討改進之處,調查結果之處理必須追蹤查核,資訊的掌握應更即時精,學術倫理規範之建立與教育必須落實。

在自主方面,本會認為,在事件過程中,教育部兩次依據媒體報導來文之要求、立法委員之質詢等等,對於臺大的自治權有干擾之虞,並且代表校園民意的校務會議未受到充分的尊重;對於社會及輿論的質疑,本校唯有深刻檢討與改正,但並不表示大學的自主價值可因此而喪失。

在危機處理方面,此次事件已造成社會大眾對臺大的信任低迷,我們必須重建危機處理的原則與機制,並特別重視程序正義。行政單位在處理的過程中,角色分際的拿捏要更為恰當,行政流程的控管要更為周密;調查中無罪推定與行政處分的分寸要更為妥適,利益迴避原則應切實遵守;對內對外的溝通機制要再強化;處理相關事宜的法律支援亦須加強。

為解決前述問題,並杜絕類似情事再發生,本會提出以下十點建議:

1.嚴格落實博士畢業論文及教師升等審查制度,建立論文外部獨立審查委員機制。

2.在校務會議下建立機制,遇有校長需迴避之特殊狀況時,立即啟動校務會議處理。

3.應就跨領域學術倫理調查之程序與橫向聯繫協調辦法,訂定明確規定。

4.清本校與教育部、科技部認定違反學術倫理論文的不同處。應主動追蹤查核違反學術倫理但尚未撤稿論文的後續處置。須貫徹落實本案裁定違反學術倫理者的處分。

5.應設立「公共關係室」,並強化網路資訊之搜尋與蒐集能力。

6.應加強師生的品格教育及學術倫理教育。

7.在自律機制完備的基礎上,積極捍衛本校自主價值及自治權。

8.籲請教育主管機關充分理解大學自主對於學術自由之重要性,並尊重臺大自律處理機制。

9.強化校內縱向及橫向溝通管道,針對突發且具急迫性之事件,建立會報窗口與管道。

10.行政單位應未雨綢繆,盡快擬如何強化法律支援,設置「法務室」有其需要。

本會尊重與信任本校依現有規章所得結論暨對學術倫理之裁決,固然外界對本校學術倫理調查的過程有所質疑與誤解,但台大調查結果與教育部、科技部等獨立運作的結論相近可為佐證。此事件的處理過程則突顯了本校系統性的風險及制度面的缺失,必須妥適因應改善。此次違反學術倫理事件是給臺大的一個警訊,也是一個機會,臺大如能順利落實上述建議事項,在全體教職員工的共同努力下,必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重新站起來,達到校訓「學、愛國愛人」的目標。

校務會議105207案特別委員會報告增列校務會議代表所提意見後存查(10606D),特別委員會建議事項由行政會議檢討,委員會報告寄送本校同仁參考。

陸、報告案

一、編號:105208

工學院報告:本院船舶技術研究中心設置辦法名稱及第一、二、四、八條修正案,業經10613日第2933次行政會議通過,依規定提會備查。

本校工學院船舶技術研究中心設置辦法名稱及第一、二、四、八條條文修正如下:

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船舶及海洋技術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第一條 本校工學院為發展前瞻性船舶及海洋相關產業[電子化]技術,提升我國船舶及海洋科技研發水準及國際競爭力,特成立「船舶及海洋技術研究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與整合各相關系所之人力與設備,從事前瞻性及實用性「船舶及海洋科技與相關產業[電子化]」之研究與應用,以提昇[造船]船舶及海洋技術產業相關之研發技術。

二、加強培育兼具應用設計能力之「船舶及海洋科技」專業人才,以促進國內相關產業競爭力之提昇。

三、推動前瞻性船舶及海洋科技發展之產學合作。

第四條 本中心置主任及副主任各一人,秉承議委員會之決議處理中心業務,由工學院院長推薦教授請校長聘兼之,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

第八條 本中心定期召開中心業務會議,由中心主任、副主任、各研究組組長、研究人員等組成之,討論並執行中心研究業務事項。

二、編號:105209

理學院報告:本校全球變遷研究中心設置辦法第三、四、六條修正案,業經106321日第2942次行政會議通過,依規定提會備查。

本校全球變遷研究中心設置辦法第三、四、六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三條 為訂定本中心之研究發展方向,並推動與其他院、系、所間合作,設諮詢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除理學院副院長(由院長委請)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理學院大氣科學系、地質科學系、地理環境資源學系、海洋研究所等各系所暨工學院、生物資源暨農學院、社會科學院、生命科學院生命科學系各推派代表一名為當然委員外,[理學院學術副院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理學院院長以公共衛生、法律學院優先,就副教授級以上人員中遴選,薦請校長聘兼之[陳請校長聘任之]

前項委員之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召集人之任期則隨同副院長職務任期。[召集人由理學院學術副院長擔任。]

委員會每學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不能出席時,指派出席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第四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任期三年,得連任[得連任一次],綜理中心業務,由理學院院長遴選教授級人員,薦請校長聘兼之[提經諮詢委員會同意後,陳請校長聘任之]

第六條 本中心得於以下領域彈性設置功能性分組:大氣化學、氣候變遷、海洋循環與海岸變遷、古環境變遷、今環境變遷與生態、永續發展與經社衝擊、空間資訊。各分組得置組長一人,由本中心主任商請本院院長薦請校長聘兼之。組長之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由主任遴選助理教授以上人員,商請理學院院長提經諮詢委員會同意後,陳請校長聘任之。]

三、編號:105210

人事室報告:本校教師懲處要點業經106418日第2945次行政會議通過,依規定提會備查。

國立臺灣大學教師懲處要點

一、本要點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疑似違反聘約或相關規定,或於借調期間執行職務涉有違失,經借調機關建議懲處時,應由學院(中心)籌組調查小組,經程序及實體查證後,審酌個案違反情節,依本校組織規程四十七條第三項各款處分或處置。

依前項調查結果,如無具體事證不予懲處,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報告;如擬予懲處,其為組織規程第四十七條第三項第一款之處分時,須提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其餘處分逕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有關教師涉性平爭議及學術倫理案件,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作業流程另訂定之,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三、本校編制內專任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及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之懲處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四、各學院(中心)、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有更嚴格規定者,從其規定。

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送校務會議報告後施行。

四、編號:105211

電機資訊學院報告:本院電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名稱及第一、二、三、四條修正案,業經106516日第2949次行政會議通過,依規定提會備查。

本校電機資訊學院電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名稱及第一、二、三、四條條文修正如下:

國立臺灣大學電機資訊學院[電信]物聯網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電機資訊學院為配合國家[電信建設]經濟發展及未來著眼跨領域研究,以期達成從感測器、通訊網路、應用服務至關鍵性軟硬體平台之深耕研究,並[提升本校之電信科技研究至世界水準]拓展與物聯網應用與系統相關領域專家之合作,特成立「[電信]物聯網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整合相關系所在[電信]物聯網方面之研究[人力]能量與設備,從事跨領域研究交流,拓展前瞻性及實用性[電信]物聯網系統之研究,並提供政府部門擬定[電信]物聯網政策之諮詢。

二、培育[電信]物聯網相關領域人才,加速推動[電信基本科技]物聯網系統應用之研究。

第三條 本中心設諮詢委員會,負責審定中心發展方針,工作大綱,人員任用及預算,並監督中心業務之推動。

諮詢委員會由委員[]至九人組成,任期三年,由校長聘任之。其中電機資訊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兼任主任委員,電機工程學系主任、資訊工程學系主任、電信工程學研究所所長資訊網路與多媒體研究所所長為當然委員。

第四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負責推動中心之業務,由電機資訊學院[院長自本大學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相關領域教授或相當等級之研究人員中擇報請校長聘兼之,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

五、編號:105212

財務管理處報告:檢具本校105年度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1份(附件1),提會報告。

說明:

(一)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26條,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應提報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教育部備查。

(二)本案業經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06年度第1次會議修正通過。

決議:105年度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報教育部;請稽核室主任列席下次校務會議。

六、編號:105213

學術副校長室報告:有關修正本校「中程校務發展計畫書(103-107學年度)」案,提會報告。

說明:

(一)教育部為推動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後續作業,106421日以教高()字第1060056636號函請各大學於106430日前檢送10(中長程)校務發展計畫,提供該部諮詢培力小組參考,以充分了解各大學校務發展現況及校務發展方向。

(二)鑒於本校「中程校務發展計畫書(103-107學年度)」撰擬至今已逾2年,各單位規劃及執行內容陸續有所更動,為符合現況,擬請相關單位檢視計畫書內容。惟於時效,僅請各行政單位提供修正資料。

(三)其中教務處、學處、總務處、國際處、計資中心、出版中心、進修推廣部、共教中心、分部及附設單位等均提出修正內容,並增補本校新設立之創新設計學院、人文社會科學發展中心及實驗動物資源中心等相關資料。經彙整後印製,並於10652日交由研發處送至教育部。

(四)本校「中程校務發展計畫書(103-107學年度)」分為網路公開版及工作手冊版,前者因應校務資訊公開,已於104311日發布於本校首頁。工作手冊版則係提供本校一級執行單位及學院參考,據以進行後續之校務發展工作。本次修正之版本為工作手冊版,網路公開版並已修正後上網公開。

(五)本案已提本校105學年度第4次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議(106.5.10)報告,併此敘明。

(六)為節能減碳,本次計畫書之修正版本不印製紙本資料,請至以下網址下載參考:

1.工作手冊版(僅供本校內部參考使用)

https://www.space.ntu.edu.tw/navigate/s/C6F1159407234C19BCE935212941E1F9QQY

2.網路公開版

http://www.ntu.edu.tw/ntu_info/pdf/103-107development_plan.pdf

七、編號:105223

人事室報告:本校行政單位組織運作要點第四點修正案,業經106523日第2950次行政會議通過,依規定提會備查。

本校行政單位組織運作要點第四點條文修正如下:

四、學生事務處設生活輔導、課外活動指導、僑生及陸生輔導、學生活動中心管理、學生住宿服務五組,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另設醫學院學分處,置主任一人、職員若干人。分別負責辦理學生生活輔導、住宿管理、課外活動指導等事項。

另設學生職業生涯發展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員若干人。學生心理輔導中心,置主任一人、輔導教師、研究人員、事人員、職員若干人。保健中心,置主任一人、事人員、職員若干人。校園安全中心[軍訓室],置主任一人、職員若干人。分別負責辦理學生就業、心理輔導及本大學師生衛生保健、全民國防教育[軍訓教學]、學生安全守護及意外事件處理等事項。

八、編號:105224

理學院報告:本院貴重儀器中心設置辦法第三、四、五條修正案,業經106523日第2950次行政會議通過,依規定提會備查。

本校理學院貴重儀器中心設置辦法第三、四、五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三條 為制定及審核本中心之服務、研究及發展方向,並推動與其他學術單位與公民營機構間合作,設諮詢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理學院學術副院長為當然委員]除理學院副院長(由院長委請)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餘由理學院院長推薦校內外學者專家,[]請校長聘請之。委員之任期三年,得連任;[召集人由理學院學術副院長擔任]召集人之任期則隨同副院長職務任期。委員會每學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出席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第四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院院長遴選本院專任教授,陳請校長聘兼之,任期三年,得連任,綜理本中心業務]任期三年,得連任,綜理中心業務,由理學院院長遴選本院專任教授,薦請校長聘兼之

第五條 本中心設「分析測量組」及「海洋探組」[]兩個功能性分組,[]得依業務需要作調整或增設其他功能性分組,各設置組長一人,負責該組各項工作計畫之進行及協調,由本中心主任商請本院長[]請校長聘兼之。組長之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

、校務發展專案報告

一、「計資中心服務推廣說明」專案報告計資中心顏主任簡報(簡報檔如10606F5.pdf)

二、「紹興南街開發案」專案報告:總務處徐副總務長簡報(簡報檔如10606F6.pdf)

捌、討論提案

一、編號105214

人事室提:本校「專任教師升等作業要點」第一點、第四點之修正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本校「專任教師升等作業要點」第一點、第四點之條文修正如下:

一、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追求學術卓越、激勵學生學習及強化國際合作,特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四之一、各學院(中心)或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應將著作審查意見表之負面意見書面告知申請人,並由申請人提出書面回覆說明,並一併隨著作審查意見表送校教評會參酌。

 

二、編號105216

教務處提:本校「專任專業技術人員評鑑辦法」。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本校「專任專業技術人員評鑑辦法」條文如下: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升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之教學品質與水準,特依本校教師評鑑準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學院凡依本校「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作業要點」聘任之編制內專任專業技術人員均應接受評鑑。

本辦法所稱各學院除本校各學院外,另包括共同教育中心及進修推廣部。

第三條 各級專任專業技術人員評鑑期程如下:

一、講師級專任專業技術人員應於來校服務三至五年內由各學院實施第一次評鑑,評鑑通過者,其後每三年內應由各學院實施一次評鑑。

二、助理教授級專任專業技術人員應於來校服務三至五年內由各學院實施第一次評鑑,評鑑通過者,其後每三年內應由各學院實施一次評鑑。

三、副教授級及教授級專任專業技術人員每五年內應由各學院實施一次評鑑。

專任專業技術人員為自本校其他單位轉入現職單位者,其於原單位身分為專任教師或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之服務時間,應計入受評期限計算。

副教授級以下專任專業技術人員計他機構資歷已符合升等年資,而主動要求提早評鑑者,經單位同意後,得辦理評鑑。

專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升等通過後,應接受評鑑之期限,自該次升等通過後當學期重新起算。

各學院對於第一項至第四項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四條 本校專任專業技術人員應經評鑑通過,始得提請升等。

各學院得依其學術發展需要,自訂助理教授級專任專業技術人員限期升等相關規定於評鑑辦法。

第五條 評鑑不通過者,學院應敘明具體理由通知受評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並就其教學、研究、服務方向及成果提出改善建議,且由學院協調系、所、學位學程給予協助於二年內(自評鑑未過之次學期起算)由學院進行覆評,覆評仍不通過時,比照本校教師評鑑準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提校教評會決議不予續聘。

未於評鑑期限內接受評鑑或所附資料不實致影響評鑑結果者,視為評鑑不通過。

第六條 專任專業技術人員對評鑑結果有異議者,得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或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第七條 凡最近一次評鑑不通過者,不得申請教授、副教授休假研究,且自次一學年起不予晉薪、不得在外兼職、兼課或借調,亦不得延長服務或擔任校內各級教評會委員或行政、學術主管。

經覆評通過後,即恢復兼職、兼課、借調之權利,且自次學年起恢復晉薪。至前項所列其他權利之恢復,應符合其相關規定。

第八條 副教授級及教授級專任專業技術人員免評鑑申請與審議,用本校教師評鑑準則規定辦理。

第九條 專任專業技術人員經核定免辦評鑑後,如有違反聘約所定專業技術人員應負義務,由所屬系、所、學位學程檢具佐證資料,送經學院教師評鑑小組及本校教師免評鑑資格審議小組確認並報校長核定後,取消其免評鑑資格。

經取消免評鑑資格者,應於次學年接受評鑑,且三年內不得申請免辦評鑑。

第十條 因故獲准留職停薪專任專業技術人員,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應接受評鑑年限內。

專任專業技術人員於應接受評鑑之週期內,因分娩或養育足歲以下子女,得檢具證明文件簽經所屬學院及校方核准後,自應接受評鑑當學期起算延後一年接受評鑑。但養育足歲以下子女,延後評鑑以一次為限。

專任專業技術人員於應接受評鑑之週期內,因遭受重大變故,得檢具證明文件簽經所屬學院及校方核准後,自應接受評鑑當學期起算延後一年接受評鑑。同一評鑑週期內以遭受重大變故申請延後評鑑者,以二次為限。

第十一條 各學院應依本辦法訂定專任專業技術人員評鑑辦法,規定各級專業技術人員受評項目、通過評鑑之標準及程序等項,並報校核備。

第十二條 各學院各級專任專業技術人員應於評鑑期限內辦理評鑑,並於每年四月底前完成作業,且將評鑑結果及評鑑會議紀錄連同當年度經審查合於免評鑑條件者報校備查

各學院如依其評鑑辦法授權所屬系、所、學位學程自辦評鑑者,系、所、學位學程應於評鑑完成後將結果報院核定,並由學院將核定結果通知受評鑑專業技術人員。

經評鑑未通過者,學院應通知受評鑑專業技術人員,得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提起申訴或訴願。

第十三條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三、編號105217

理學院提:本校「理學院院會議規則」第二、三、四、五條修正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本校「理學院院會議規則」第二、三、四、五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二本學院院務會議由本學院當然代表選任代表組成之。本學院院長副院研究所所[]學系主任[]中心主任、學位學程主任為出席院會議當然代表(與其他機關合辦之附設機構除外)當然代表兼具二單位以上()主管身份者以一名計選任代表包括教師代表(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講師)及其他代選任教師代表人數應比當然代表人數多一名。每系()之選任教師代表人數不得超過教師代表應選名額之五分之一。

第三條 選任代表之產生,除專任教師代表外,另由本學院助教票選代表一人、專任職員與技工(工友)票選代表一人、本校研究生協會推舉本學院研究所學生代表一人及本學院學生會會長[本學院學生會推舉本學院大學部學生代表一]選任代表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各類選任代表另列候補委員(教師代表3名、其餘代表1),如選任代表在任期中出缺時,則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第四條 會議教師代表除行政主管外,由各系所推薦二至三名教師為候選由本院講師級以上教師選舉產生每人投票數不超過應選出名額之半數,應至遲於[並於]第一學期開學後兩星期內辦理完成。

第五條 院會議討論[]列事項:

一、教學研究事項。

二、教務事項。

三、本學院各項組織章程、規章辦法、合約等[單行規章之擬訂]事項。

四、以理學院名義向校務會議提出議案事項。

五、本學院未來發展之規劃[]事項。

六、院會議代表五人以上聯署或(、中心、學位學程)[(所、中心)]會議通過有關院事項之提案。

七、院長提議及其他有關院事項。

八、其他依規定應經院會議審議之事項。

 

四、編號105218

人事室提:本校「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案。

本案經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

()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五、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三十七、四十二、四十五、四十六、五十、五十四、五十六、五十七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十五條 各學院符合下列條件之者,得經校長之核可,置副院長一人:

一、學院系()、所總數四個以上。

二、學院所屬專任教師一百人以上。

三、學院學生總數一千人以上。

各學院除符合第四款規定條件者外,符合下列任二款條件者,得再增置副院長一人:

一、學院所屬系()、所總數八個以上。

二、學院所屬專任教師二百人以上。

三、學院學生總數三千人以上。

四、因院繁重或其他特殊情形,經行政會議認定為必要者。

學系()、研究所或學位學程符合下列條件之者,得經校長之核可,置副主任或副所長一人:

一、學系()、研究所或學位學程所屬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

二、學生總數五百人以上。

三、因學繁重或其他特殊情形,經行政會議認定為必要者。

學系()、研究所或學位學程所屬專任教師六十人以上,學生總數一千人以上,得再增置副主任或副所長一人。

學院、學系()、研究所或學位學程依前四項規定設置副主管,因情事變更而不符設置之條件者,經校長核定,自次學年起停置副主管

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進修推廣學院[]或校級研究中心確因業務繁重或其他特殊情形,得經行政會議通過置副主管一人。

本條副主管設置及變更,應修正本大學員額編制表,報送教育部核定後為之。

(進修推廣學院[]設置)

第二十條 本大學設進修推廣學院[],其組織辦法由校務會議另訂之。

進修推廣學院之職掌及運作,不適用本規程與學院有關之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大學設置下列行政單位、主管:

一、教務處:置教務長一人、副教務長一至二人,掌理招生、註冊、課、教學發展及其他教務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置學生事務長一人、副學生事務長一至二人,掌理學生生活輔導、課外活動指導、軍訓、學生就業輔導、僑生輔導、衛生保健及醫療、心理輔導、學生活動中心管理、學生住宿服務及其他輔導事項。

三、總務處:置總務長一人、副總務長一至二人,掌理文書、事務、出納、營、保管、採購、經營管理、教職員住宿服務、警衛安全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研究發展處:置研發長一人、副研發長一至二人,掌理學術研究之規劃、推動、研究計畫、技術移轉、產學合作及其他研究發展相關事項。

五、國際事務處:置國際事務長、副國際事務長各一人,掌理國際合作交流事務之統籌管理、外籍生之招生及輔導、外籍聘任人員之協助等事項。

六、財務管理處:置財務長一人,掌理財務規劃、資金調度、募款及新事業開發、管理、投資等事項。

七、圖書館:置館長一人、副館長二人,辦理蒐集典藏教學研究資料,提供資訊服務等事項。

八、秘書室:置主任秘書一人,辦理議事、公共關係、校友聯絡及綜合業務等事項。

九、稽核室:置主任一人,負責校務基金各項內部控制稽核業務事項。

十、主計室:置主任一人,專門委員、組長、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十一、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專門委員、組長、秘書、專員、組員、助理員、辦事員等若干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十二、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置主任一人,負責提供教學、研究、行政等所需之計算機設備、網路及通訊服務等事項。

十三、出版中心:置主任一人,負責出版學術著作及期刊業務等事項。

十四、環境保護及職業安全衛生中心:置主任一人,負責環境保護、職業安全及職業衛生等業務事項。

本大學因協助教學、研究、推廣業務之需要,得經校務會議決議設各種行政中心。本大學教師應依法令規定及聘約,履行義務。

第二十二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之行政單位主管,除圖書館館長、主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外,由校長聘教師或研究人員兼任之。但[圖書館館長、]秘書室主任秘書亦得[]職員擔任[中擇派]之。

圖書館館長由校長聘請具有專業知能之教師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

主計室及人事室主任之派任,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行政單位副主管由該單位主管自教師、研究人員中擇定,報請校長聘兼之,並應隨同主管去職。

第三十七條 校務會議之教師代表分別依各學院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之人數,按比例分配各學院,由各學院教師選舉產生,任期一年,得連任二次。

非屬學院之教師代表由非屬學院之教師,依前項所定程序產生,任期一年,得連任二次。

研究人員代表由全校研究人員(含附設機構)經選舉產生,任期一年,得連任二次。

助教代表由全校助教經選舉產生,任期一年,得連任二次。

職員代表及工友代表分別由全校職員及工友經選舉產生,任期一年,得連任二次。

學生代表之產生方式依前條規定,除學生自治組織[團體]代表外,其餘學生代表任期一年,得連任二次。

第四十二條 本大學設行政會議,由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國際事務長、財務長、學院院長、進修推廣學院院長[部主任]、圖書館館長、秘書室主任秘書、人事室主任、主計室主任、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主任組成之。校長為主席,議決本規程所定事項及其他重要行政事項。

校長於必要時得指定其他單位主管、學生代表或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進修推廣學院[]會議)

第四十五條 進修推廣學院[][]會議,議決該[]之重要事項。其組成、審議事項與議事規則,由進修推廣學院[]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第四十六條 本大學設教務會議,由教務長、副教務長、學生事務長、學院院長、進修推廣學院院長[部主任]、研發長、國際事務長、圖書館館長、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主任、專業學院院長、學系系主任、學位學程主任、研究所所長、教務分處主任、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主任、學生會會長、學生代表大會議長、研究生協會會長及各學院學生會會長組成之,教務長為主席,討論教務重要事項及教務相關章則。

教務長得邀請其他單位主管或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教務會議由教務長召開,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一次。

第五十條 學院、系()、所、學位學程得推薦教學研究貢獻卓著之退休教授,聘為名譽教授,其致聘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第五十四條 本大學設學生輔導委員會,負責學生事務規章之修、學生自治組織[團體]學生社團之輔導,並督導學生獎懲等相關事宜。

前項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教務長、總務長、學生事務長、國際事務長、進修推廣學院院長[部主任]、各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以各學院遴選教師一名、心理學系、社會工作學系各遴選教師一名為委員,與學生會會長、學生代表大會議長、研究生協會會長及各學院學生會會長共同組成之,以校長或校長指定之副校長為主席。

學生輔導委員會得設各種工作小組及委員會,其組織及會議召開等事項,由學生事務處另訂辦法,經學生輔導委員會、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學生輔導委員會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第三項各委員會及小組應有學生代表出席。

(學生自治組織[團體]及學生社團)

第五十六條 本大學學生得依本大學相關規定成立各級學生自治組織[團體]及學生社團。本大學學生為各級學生自治組織[團體]之當然會員,並依其章程享有權利負擔義務。

學生自治組織[團體]組織章程由各學生自治組織[團體]自行訂定,經學生輔導委員會所設相關委員會或小組核備後生效。

本大學各級學生自治組織[團體]應依相關辦法選舉代表出席或列席校務會議、院、系()、所會議、教務會議及其他與學生權益相關之會議。院、系()、所會議應於其組織規則中規定學生之出、列席權利。

第五十七條 本大學學生自治組織[團體]及學生社團經費來源如下:

一、自治組織[團體]及社團成員繳納之會費。

二、學校編列預算補助。

三、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三款經費之收取、籌募及分配運用,由該自治組織[團體]或社團於其組織章程中明訂之,由學生事務處輔導並稽核;第二款經費由學生輔導委員會訂定辦法後,交由學生事務處管理及稽核。

本大學受學生會委請代收會費時,其收取方式、金額、管理及稽核等辦法,由學生事務處訂定,送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後施行。

()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九條附表工學院「船舶技術研究中心」更名為「船舶及海洋技術研究中心」、電機資訊學院「電信研究中心」更名為「物聯網研究中心」;以上均自10681日生效。

 

五、編號105215

進修推廣部提:進修推廣部申請更名為「進修學院」。

本案經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進修推廣部更名為「進修推廣學院」。

 

六、編號105222

進修推廣部提:本校「進修推廣部設置要點」名稱及條文修正案。

本案經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本校「進修推廣部設置要點」名稱及條文修正如下:

國立臺灣大學進修推廣[]學院設置[要點]辦法

第一條 本設置辦法依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條[] [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大學)]為促進國家發展,配合社會需要,落實開放大學全民終身[加強進修推廣]教育理念,推動再塑教育[,依本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條規定]設置「國立臺灣大學進修推廣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並訂定本要點]

[]三條[] []學院[之職掌]任務如下:

一、[接受委託][理在職人員進修]符合國家發展需要之跨領域學位或專長學程

二、[進修及]辦理國內外推廣教育[之規劃、協調及發展事項]業務及課程

三、[國內外]推動跨領域進修[及推廣]與再塑教育[合作事項之連]

四、辦理其他有關進修及推廣教育事項。

[三、本部為因應社會需要得設置各類推廣教育班次。]

[] []學院[主任]院長一人,[][],由校長聘請本大學教授兼任之;副院長一人,由院長薦請校長就校內具副教授以上資格者兼任之,協助院長統籌院;必要時得聘請專業經理人,協助院長推動行政業務

[] []學院置秘書一人,承[主任]院長之命[辦理本部有關事務。秘書由主任遴選教學或研究人員][報請校長聘兼之]負責協調校內單位配合事宜

[] []學院[下列四組]院辦公室,分別辦理有關事項:

一、跨領域學位學程中心:為功能性中心,辦理跨領域與再塑教育之學位學程。

 [][推廣]教務組:辦理各[類推廣][育班次教]業務。

 [][遠距教學]行政組:[規劃推廣教育之遠距教學事項]綜理各項行政業務

 [][行銷]企劃推廣組:辦理各[]推廣[教育班次之行銷]業務與專案企劃。

 []、研究發展組:[整合院系資源]綜理課程開發[課程,網路課程技術研究]與業務發展[,企業教育訓練之開發與合作]

[] []學院所需人力各組各置[組長]主管一人及職員若干人,其員額由本大學總員額中調整之;跨領域學位學程中心主任由院長薦請校長就校內具副教授以上資格者兼任之;並得以收入之經費彈性增聘非屬編制內人員。

[] []學院[]會議,議決本[]學院有關事項,其組織及議事規則,依本大學組織規程第四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學院得設各類功能性委員會,負責審議、討論及規劃本學院相關業務,設置辦法另行訂定。

第十條[九、] 本學院學位學程學生修讀期滿,經考核成績及格,符合畢業條件,依相關法規發給畢業證書。

本學院[推廣教育]非學[]學員修讀期滿,符合各班程結()業條件,[由學校]依相關法規發給推廣教育證明書[。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經考試及格者,由學校發給學分]成績證明、研習證明

[十、本大學夜間部各學系自民國八十六年七月起停止招生,但夜間部及夜間部各學系繼續辦理至原有學生均已畢業或因其他理由離校為止。

10181日起,夜間部業務轉由本校相關單位辦理。

其他有關事項,依本校夜間部轉型後原有學生權益保障辦法規定辦理。]

十一[] [要點]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七、編號105219

生物資源暨農學院提:生物資源暨農學院生物產業傳播暨發展學系申請增設碩士在職專班。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生物資源暨農學院生物產業傳播暨發展學系增設碩士在職專班。

主席宣布:105219案以不排擠現有單位之學生員額方式處理。

八、編號:105220

醫學院暨工學院提:醫學院暨工學院醫學工程學研究所申請增設「醫學工程學系學士班」。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醫學院暨工學院醫學工程學研究所增設「醫學工程學系學士班」。

九、編號:105221

公共衛生學院提:公共衛生學院申請增設「食品安全與健康研究所碩士班」。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公共衛生學院增設「食品安全與健康研究所碩士班」。

十、編號:105225

醫學院提:醫學院護理學系申請增設「學士後護理學系」。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醫學院護理學系增設「學士後護理學系」。

十一、編號:105226

醫學院提:本校「醫學院附設癌中心醫院組織規程」第四、五、七、八、九、十條修正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本校「醫學院附設癌中心醫院組織規程」第四、五、七、八、九、十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四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商同醫學院院長秉承校長之命綜理,由校長諮詢醫學院院長[及醫學院附設醫院(以下簡稱附設醫院)院長]就醫學院教授中聘兼之。本院得置副院長二至五人,襄助本院院長(以下簡稱院長)處理院,由院長商同醫學院院長就[諮詢附設醫院院長推薦]醫學院或相關學院副教授或臨床副教授以上之教師[,報請醫學院院長,]提請校長聘兼之,其免除兼任時亦同。但其中副院長一人得以具管理領域專長之專任專業技術人員兼任之。

以上副院長職掌視院及聘兼(聘任)人數另訂之。

 

第五條 本院視業務需要,得設各部、室,其下得分科、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綜合內科部:綜合內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

()急診科。

()重症加護科。

()心臟科。

()胸腔科。

()消化道科。

()腎臟科。

()神經科。

()精神科。

()內分泌科。

()免疫科。

(十一)感染科。

(十二)復健科。

(十三)緩和醫療科。

[一、臨床腫瘤部:各種重要癌症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胃腸腫瘤科。

()肝膽腫瘤科。

()乳房腫瘤科。

()胸腔腫瘤科。

()血液腫瘤科。

()頭頸腫瘤科。

()婦科腫瘤科。

()泌尿腫瘤科。

()骨與軟組織腫瘤科。

()一般腫瘤科: 如腫瘤復健、腫瘤身心照護、緩和醫療、腫瘤急重症及其他癌症診療,先暫置於一般腫瘤科,具一定規模後,得成立獨立科部。]

二、腫瘤內科部:腫瘤內科各類癌別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

()頭頸腫瘤內科。

()乳房腫瘤內科。

()胸腔腫瘤內科。

()上消化道腫瘤內科。

()肝膽腫瘤內科。

()大腸直腸內科。

[二、腫瘤醫學研究部:醫學研究發展、實驗研究、教學規劃訓練、人材儲備及癌症診療照護相關之臨床試驗及基礎研究等事項。]

三、血液腫瘤部:血液腫瘤及細胞治療之相關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

()血液腫瘤科。

()細胞治療科。

[三、腫瘤預防醫學部。]

四、綜合外科部:綜合外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

()眼科。

()牙科。

()整形外科。

()腦脊髓神經外科。

()婦科。

()皮膚科。

()心臟血管外科。

[四、腫瘤細胞治療部。]

五、腫瘤外科部:腫瘤外科各類癌別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

()頭頸腫瘤外科。

()乳房腫瘤外科。

()胸腔腫瘤外科。

()上消化道腫瘤外科。

()肝膽腫瘤外科。

()大腸直腸外科。

()泌尿腫瘤外科。

()骨與軟組織科。

[五、質子治療及放射腫瘤部。]

六、放射腫瘤部:放射腫瘤各類癌別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

()質子治療科。

()光子治療科。

()醫學物理組。

()放射技術組。

[六、腫瘤影像診療部:各器官系統腫瘤之一般放射線檢查、特殊檢查、核子醫學檢查,影像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

()腫瘤影像科。

()核子醫學及腫瘤分子造影科]

七、影像醫學部:各器官系統腫瘤之一般放射線檢查、特殊檢查、影像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

()心肺影像科。

()腹部影像科。

()神經影像科。

()肌肉骨骼影像科。

()乳房影像科。

[七、檢驗部:臨床檢驗、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八、核子醫學部:核子診療、放射製藥、保健物理、臨床免疫分析、用核子裝備之維護、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組:

()核子診療組。

()放射製藥組。

()核子裝備維護組。

[八、病理部:病理解剖、組織切片、細胞學與病理之診斷、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

()一般病理及細胞病理科。

()組織庫及分子病理科。]

九、醫療服務部:各類癌症化學治療、綜合檢查、國際醫療、癌症病友資源服務及食品供應、營養諮詢及其相關之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組:

()化學治療組。

()綜合檢查組。

()國際醫療服務組。

()癌症資源組。

()營養組。

[九、藥劑部:藥品管理、製造、調劑、化驗;臨床藥學服務、教學與研究以確保藥物治療之安全及適當性。分設下列各組:

()臨床藥事組。

()調劑與藥品管理組。]

十、檢驗醫學部:臨床檢驗、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組:

()生化免疫組。

()血液鏡檢暨血庫組。

[十、護理部:腫瘤病人護理業務及其相關之個案管理、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十一、病理部:病理解剖、組織切片、細胞學與病理之診斷、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

()外科病理科。

()細胞病理科。

()分子病理科。

[十一、麻醉部:各器官系統腫瘤手術所需之各種麻醉之使用、特殊止痛方法,及需採用麻醉技術之各種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十二、藥劑部:藥品管理、製造、調劑、化驗;臨床藥學服務、教學與研究以確保藥物治療之安全及適當性。分設下列各組:

()一般調劑組。

()特殊調劑組。

()藥事行政組。

()臨床藥事組。

[十二、工程技術室:統籌空間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工務設備及醫療儀器之維修保養、改良及管理,醫療儀器之研發等相關事項。分設下列各組:

()工務組。

()醫學工程組。]

十三、護理部:腫瘤病人護理業務及其相關之個案管理、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組:

()臨床服務及行政組。

()教學研究組。

[十三、教學室:醫學相關實習生、實習醫師、代訓醫師、住院醫師及各相關事人員之醫學訓練及臨床技能訓練之規劃及執行,教材之製作及管理等有關事項。]

十四、麻醉部:各器官系統腫瘤手術所需之各種麻醉之使用、特殊止痛方法,及需採用麻醉技術之各種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

()一般及疼痛治療科。

()心血管及胸腔科。

[十四、營養室:食品供應、營養諮詢及其相關之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十五、總務室:各項物品設備之採購、財產、出納、事務、空間場地管理、院區環境清潔衛生維護管理等有關事項;統籌空間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工務設備及醫療儀器之維修保養、改良及管理,醫療儀器之研發等相關事項。分設下列各組:

()總務組。

()工務組。

()醫學工程組。

[十五、管理室:經營管理、年度工作規劃、成本績效之分析及執行、管考及稽核制度之建立及執行;公文研考、文書處理;新聞發布、客服中心管理、來院參訪之接待及對外有關單位之協調、聯繫、國際醫療服務等有關事項。分設下列各組:

()企劃及品管組。

()行政組。

()公共事務及國際醫療組。

()管理分析組。

()財務管理組。]

十六、教學研究部:醫學研究發展、實驗研究、教學規劃訓練、人才儲備及癌症診療照護相關之臨床試驗及基礎研究等事項;醫學相關實習生、實習醫師、代訓醫師、住院醫師及各相關事人員之醫學訓練及臨床技能訓練之規劃及執行,教材之製作及管理等有關事項;館藏資料之發展與服務及各項醫學資訊資源服務及推廣活動。分設下列各組:

()臨床研究組。

()實驗研究組。

()教學組。

()圖書組。

[十六、總務室:各項物品設備之採購、財產、出納、事務、空間場地管理、院區環境清潔衛生維護管理等有關事項。分設下列各組:

()採購組。

()庶務組。

()出納組。

()保管組。]

十七、管理室:經營管理、年度工作規劃、成本績效之分析及執行、管考及稽核制度之建立及執行;公文研考、文書處理;新聞發布、客服中心管理、來院參訪之接待及對外有關單位之協調、聯繫等有關事項;資訊系統之設計、維護及推廣、網路系統之建置、維護等事項;員工安全衛生管理及院區環境安全維護等事項。並設駐衛警察隊。分設下列各組:

()企劃組。

()行政組。

()資訊組。

()安全衛生組。

[十七、醫療事務室:住院手續、帳結算及健保申報、病人基本資料維護及資訊查詢、病歷各項管理及疾病分類統計及資料利用、門診行政協調、醫療諮詢服務、轉診;提供病患之各種社會福利資源、病人個案、家庭之輔導、病關係之促進、志工業務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組:

()事組。

()病歷組。

()門診組。

()社工組。]

十八、醫療事務室:住院手續、帳結算及健保申報、病人基本資料維護及資訊查詢、病歷各項管理及疾病分類統計及資料利用、門診行政協調、醫療諮詢服務、轉診;提供病患之各種社會福利資源、病人個案、家庭之輔導、病關係之促進、志工業務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組:

()事組。

()病歷組。

()門診行政組。

()社工組。

[十八、資訊室:資訊系統之設計、維護及推廣、網路系統之建置、維護等事項。]

十九、品質管理暨感染管制中心:提升醫療品質、推動病人安全,及規劃品管教育、品管競賽;醫療照護相關感染與傳染病之監測及防治,感染指標監測及改善作業,災防治及應變,員工健康,結核病個案管理,政策制定與教育等有關事項。

()品質管理組。

()感染管制組

[十九、安全衛生室:員工安全衛生管理及院區環境安全維護等事項。並設駐衛警察隊。]

[二十、圖書室:館藏資料之發展與服務及各項醫學資訊資源服務及推廣活動。]

 

第七條  各部及中心各置[]主任一人,秉承院長之命綜理各部及中心業務,由院長商同醫學院[附設醫院院長及各相關部主任推薦]院長提請校長醫學院助理[各該系科所副]教授或臨床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如醫學院無適當人選得由本校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報請醫學院院長,提請校長聘兼之,部主任並兼任附設醫院相對醫療部門副主任]各部、中心如因業務需要得置部副主任、中心副主任若干人,秉承院長及主管部主任、中心主任之命襄助處理各部、中心業務,由院長商同醫學院院長提請校長聘教師或臨床教師兼任,或由院長就現有人員中遴[附設醫院院長及各相關部主任推薦,]報請醫學院院長[,提]請校長核定兼任或派任

各室各置室主任一人,秉承院長之命綜理各室業務,由院長就現有人員中遴選[推薦,]報請醫學院院長[,提]請校長核定兼任或派任,或商同醫學院院長提請校長聘本校教師或臨床教師兼任

科、組分置科主任、組長一人,綜理科、組業務,科主任由院長商同醫學院院長提請校長[附設醫院院長及各相關科系所主任推薦]醫學院教師或臨床教師兼任如醫學院無適當人選得由本校教師兼任或[報請醫學院院長,提請校長聘兼之,其由非教師之事人員擔任時,則]由院長[商同附設醫院院長]就相當級別之現有人員中遴選報請醫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核定兼任。組長由院長商同醫學院院長就本校[醫學院]教師或臨床教師中提請校長聘兼,[其由非教師之人員擔任時,則]由院長[商同附設醫院院長]就現有人員中遴選報請醫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核定兼任或派任。

各部、中心得因業務需要[]置護理督導長、護理長及副護理長若干人,由院長遴選本校教師或相當級別之護理師,報請醫學院院長,提請校長核定兼任。

事人員之資格應符合「教育部所屬醫療機構事人員兼任首長副首長與事單位主管副主管任期及用資格規定」之規定。

 

第八條  本院置下列職務,分掌各類業務:

一、依診療及事業務需要得置:

醫師、牙醫師、藥師、護理師、事檢驗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事放射師、臨床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義肢裝具技術師、放射物理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個案管理師]等。

二、依技術及行政業務需要得置:

技正、技士、技佐、醫學工程師、臨床工程師、秘書、專員、組員、社會工作員、辦事員、事務員、書記等。

三、依研究發展業務需要得置:

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等。

[四、依資訊業務需要得置:

高級系統管理師、系統分析設計師、高級系統程式設計師、程式設計師、系統維修工程師等。]

第一項所列各類人員,均由院長遴選,報請醫學院院長,提請校長核定任用。

醫師、牙醫師除由醫學院臨床各科及相關系所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兼任外,院長得就合於資格者,報請醫學院院長,提請校長核定任用。

非專任教職之醫師、牙醫師擔任臨床教學工作,得聘兼為醫學院臨床教師。本院各類職稱人員員額,另依員額編制表配置。

 

第九條  院設[]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組長及職員若干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計室[會計]主任之任免,適用有關法令規定。另分設下列各組:

、第組。

二、第二組。

 

第十條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組長、組長及職員若干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室主任之任免,適用有關法令規定。另分設下列各組:

、第組。

二、第二組。

十二、編號:105227

人事室提:本校「兼任教師聘任要點」第三、九、十、十一、十二點修正案。

本案經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本校「兼任教師聘任要點」第三、九、十、十一、十二點條文修正如下:

三、為配合學期教學,各教學單位兼任教師之聘任作業,應於開學上課以前提經行政會議通過,逾期者應敘明具體理由,專案報行政會議審議。

兼任教師聘任後,因學生選課人數未達開課標準,無聘任該兼任教師之需求者,經系(科、所、室、中心、學位學程)、院(中心)及校方同意後以書面敘明理由於聘期屆滿前終止聘約。

欲送審教師資格者,應於學期開始前完成各級教評會議審議程序本大學因協助教學、研究、推廣業務之需要,得經校務會議決議設各種行政中心。

九、兼任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涉有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系(科、所、室、中心、學位學程)、院(中心)教評會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停止聘約之執行,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於校教評會報告後予以書面終止聘約;有其餘各款情形者,[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者,除有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情事,由學校予解聘者外,其餘各款情事應]經系(科、所、室、中心、學位學程)[](中心)教評會[通過,提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於校教評會報告後予以書面終止聘約[解聘;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外,系(科、所、室、中心、學位學程)及院(中心)教評會應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有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三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兼任教師,已聘任者,學校應終止聘約,其程序依前項後段規定辦理;有第十四款情形者,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期間,亦同。

十、兼任教師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或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資格者,依規定於聘約有效期間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兼任教師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十二條所定資格者,應依規定於聘約有效期間按月提繳退休金。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各院、系(科、所、室、中心、學位學程)若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十二[十一]、本要點經本校教評會、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後,自一○六年八月[發布]日施行。

主席宣布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校務會議監票人員推選結果,並指定鄭石通院長、沈麗娟院長為監票組長。

    

監票人員姓名

    

監票人員姓名

  

黃蘭翔

公衛學院

鄭雅文

  

王珮玲

電資學院

莊曜宇

社科學院

黃長玲

法律學院

周漾

  

沈麗娟

生科學院

鄭石通

  

吳文中

非屬學院單位、研究人員、助教代表

朱明文

生農學院

岳修平

職工代表

陳郁文

管理學院

陳忠仁

學生代表

蔣聖謙

 玖、散會(下午142)

106610日校務會議存查文件目錄

編號

文件名稱

1

10606A

國立臺灣大學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各單位書面報告

2

10606B

105學年度第2學期1次校務會議、105學年度第2學期1次臨時校務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3

10606C

94~105學年度校務會議決議案繼續執行情形報告

4

10606D

校務會議105207案特別委員會報告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校務會議代表出列席名單.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