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大學八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延會紀錄
時間:九十年一月十三日(星期六)上午八時四十分
地點:第二學生活動中心國際會議廳
主席:陳校長維昭 紀錄:江若慧
出席人員:會議代表總額三0二人 (軍訓室主任由學務長兼任,建教合作中心主任由研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吳靜雄兼任,商研所所長由工管系主任陳家聲兼任),實到一八0人(詳見簽到簿)。
壹、主席報告(略)
貳、討論提案
第六案
提案人:胡耀恆 李東華 林火旺 高天恩 曾漢塘 王秋森 陳汝勤 陳泰然 林曜松 魏國彥 劉廣定 陳信雄 官俊榮 曾萬年 黃宏斌 汪 淮 郭宗甫 姜延年 徐濟泰 孫立群 徐久忠 張靜二 林義正 何澤恆 黃慕萱 沈 冬 鄭毓瑜 林鶴宜 謝明良 陳雪華 蘇以文 童元昭 李隆獻 葉國良 陳葆真
案由:為擴充本校之空間資源,除了合理爭取新校地外,請限期收回外借之校地;並且為有效利用有限之空間資源,請務必將新校地、回收外借校地之使用分配規劃案,正式送交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
說明:
一、本校所回收外借之校地,以及所取得的新校地,與過去所爭取設置之「新校區」一樣,應於規劃確定後將案送校務會議討論,以確保整體之空間利用成效。
二、目前部分單位之場址似乎仍未確定,前項所述之整體規劃格外重要,務必合理考量學院之均衡發展,因此當然須由校務會議討論議決。
三、目前本校尚有許多未收回之外借校地,應請校產委員會擬具回收規劃並向校務會議報告,限期收回。
決議:本校外借校地之問題請校產清理委員會檢討後向校務會議報告,至於新收回之校地應經整體規劃後提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
第七案 校長交議(主辦單位:人事室)
案由: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教師著作抄襲處理要點」草案(附流程簡表)乙份(附件七),提請討論。
說明:
一、教育部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臺(八八)審字第八八一四九七四二號函頒訂「大專校院教師著作抄襲處理原則」,以協助大專校院建構教師著作抄襲處理之機制,依原則規定請各校訂定教師著作抄襲之受理單位、處理程序及懲處條款等。
二、本處理要點草案依教育部所頒訂「教師著作抄襲處理原則」及國科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擬訂,除由校教評會為受理抄襲檢舉單位外,系(科)所、院、校三級教評會負責著作抄襲審議事宜。概要流程為:抄襲案件經向檢舉人確認後,進入抄襲處理程序,基於學術專業考量,即由院、系(科)所教評會主席共組五至七人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調查小組將調查結果及建議簽送校教評會主席。如抄襲案件不成立則由校教評會主席會同教務長確認,並書面答復檢舉及被檢舉人後結案;抄襲案件成立者提校教評會確認,並循序由系(科)所、院、校三級教評會審議處理,但非情節重大如解聘、不續聘案件者,得由校教評會逕行作成議處後結案。所擬處理要點草案條文經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八十八學年度第四次教評會、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八十八學年度第七次教評會、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八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教評會及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八十九學年度第三次教評會共四次會議討論修訂。
三、本案業經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本校第二一七四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決議:本案請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及教務處針對代表意見重新整理後再提會討論。
第八案
提案人:孫立群 陳信雄 姜延年 陳光陽 盧虎生 黃鵬林 高淑貴 劉廣定 陳汝勤 梁乃匡 吳瑞碧 林長平 李 蘭 林火旺 高天恩 汪 淮 趙義隆 黃宏斌 徐久忠 官俊榮 曾漢塘 張育森 郭宗甫 駱尚廉 張寶三 鄭毓瑜
案由:為有效提升本校整體性教學及研究資源之整合與效率,提請校務會議議定院系轉型之基本原則,並請研發會就生命科學院之籌備與全校所有相關院系所協商,並推動規劃相關單位之合理參與及整合。
說明:
一、由於任何院系所於因應外在條件之改變、前瞻性研究課題之需要等,而作結構性調整時,往往涉及其他學院與系所之發展,所以為謀本校最有利之資源整合,「其結構調整之『基本方針』應預先有全校性之共識」,尤其是當涉及多數系所、數個學院的大規模調整。同時在後續之規劃與實際進行調整時,「應容許相關系所『合理參與』」。
二、由於現實環境極不利之轉變,農學院之所有系所轉型之需要絕對萬分迫切,並且涉及其他學院之許多系所,為謀和諧的、合理的資源整合,請校務會議就相關轉型方針建立共識,以利後續推動規劃。
三、由於農學院相當多系所與同仁一向投入生命科學領域之研究與教學,並且有相當之成果,因此在農學院目前醞釀規劃的各種重組或改名之轉型模式,生命科學都確定是其中未來發展與轉型方針之一。
然而,本校尚有其他學院之系所,亦涉生命科學之領域。為確實謀求資源整合效率,並且消弭無謂紛爭,特此提請校方就成立「生命科學院」,由研發會會同農學院與相關系所及其他相關單位,成立小組以開誠布公方式推動籌備。
四、未來若成立諸如環境資源之類學院而涉及多個單位時,亦應採相同模式處理。
建議:
一、請就第一項說明所述,確立「相關系所共同參與」及「轉型之基本方針應先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規劃籌備」為教學單位轉型之原則。
二、請研發會會同農學院與相關系所及其他相關學院,依上述原則確實以公開、公正之方式推動籌備生命科學院。
決議:關於生命科學院之籌備,請教務處、研究發展委員會依本校「教學研究單位之增設、變更、合併、停辦審核標準及作業辦法」,協調相關系所,充分考量並整合其意見,予以整體規劃。
第九案 校長交議(提案單位:總務處)
案由:南投縣內湖國小擬遷建本校實驗林地有水坑一七四號試驗地乙案,今教育部函示撥用,如何因應?提請討論。(附件八)
說明:
一、依據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本校校務規劃發展委員會八十九學年度第二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南投縣內湖國小學生人數一二六人,現有校地面積○‧四○四二公頃,其中縣有地○‧一二三六公頃,台大管有土地○‧一○四五公頃,民有地○‧一七六一公頃。因九二一地震,部分校舍毀損,內湖國小匯集地方意見並表示征收民地現址重建困難,極力要求遷建本校實驗林地。本案實驗林有水坑一七四號試驗地,於該校遷校用地評估小組三月十七日召開之第二次會議所選定五處地點中,安全順位居末。
三、本校基於安全評估考量及該地為本校林管處民國六十三年設立之柳杉種源試驗地(由日本引進一0八個種源且為本省七個試驗地之一),為實驗林重要之試驗地,故本校六月中曾函覆教育部不同意撥用。
四、惟七月十三日教育部范政次巽綠主持內湖國小原地重建或遷建有水坑實驗林一七四號造林試驗地現地評估會議,結論:(一)為考量教學安全,由南投縣政府委請專業單位於一個月內,就台大實驗林有水坑一七四號造林地進行地質鑽探,並依鑽探結果進行安全評估。(二)如經評估結果有安全顧慮,則不考量有水坑一七四號造林地,內湖國小遷校案由南投縣政府另行覓地協助處理。(三)如安全評估可行,則請台大提供有水坑一七四號造林地土地供內湖國小遷建使用,惟為考量生態環境之整體影響,未來規劃時並請台大協助。
五、今教育部十一月函示:前揭林地經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辦理初步安全評估鑑定安全可行,請本校依上開決議(三)提供該土地作為內湖國小遷建使用,並配合辦理相關撥用事宜。惟該安全評估鑑定經本校地質科學系劉聰桂教授、陳宏宇教授、森林系鄭欽龍教授、土木系陳榮河教授、鄭富書副教授、農工系黃宏斌教授審閱後表示:該報告書內容粗糙,多處不妥,亦有違相關法規,遷建安全堪慮。
六、現臨立法院九十年度預算審理期間,因南投縣籍立委及教育部藉機要求本校速於此總預算審理期間給予明確回覆撥用與否,否則杯葛本校預算。
決議:本校基於安全及生態保育之考量,不同意撥用實驗林地有水坑一七四號試驗地,但同意認養該小學。惟為尊重地方之意見,將再與地方人士協調溝通。
下午一時四十二分主席就是否繼續開會徵詢在場代表意見,陸雲教授建議散會,與會代表無異議通過,由主席宣布散會,未及討論之議案經主席裁示,須重新提案。
參、散會(下午一時四十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