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9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93年12月25日(星期六)上午9時
地點:第2學生活動中心國際會議廳
主席:陳校長維昭 記錄:江若慧
出席人員:會議代表總額332人(黃宏斌教授兼任學務長及軍訓室主任,李琳山教授兼任研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建教合作中心主任,張慶瑞教授兼任物理系主任及天文物理所所長,陳文華教授兼任工管系主任及商研所所長,另生命科學院學生會會長尚未選出),實到241人(詳見簽到簿)。
壹、主席報告
本次會議應出席人數332位,目前已完成報到者有168位,超過法定人數,現在時間是9點25分,開始開會。首先跟大家抱歉,昨天是聖誕夜有些人參加活動可能會考慮到今天要開會,不能盡興,學校這樣的安排是因為下週為元旦,接下來就快放寒假了,時間比較緊,請大家見諒。接著報告上次校務會議至今學校的各項校務情況:
教務方面:
本校9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決議通過之「組織規模及發展規劃準則」及「教師員額調整準則」已函送各學院,並請各學院依各該準則,訂定其「組織規模及發展規劃辦法」及「教師員額流通辦法」。
本校「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第九條增列第二項:「教師於遴選之前兩學期平均授課時數應達本校規定各級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以上,方得進入第二階段複選。」。
本校為增進國際化,配合教育部外籍生倍增計畫,向教育部提出擴大招收外國學生補助計畫,該計畫的具體實施策略除了充實外籍生所需各項書面資料外,尚包括:赴國外舉辦或參加教育展;委託適當的國外機構協助招生工作推廣及學生申請入學諮詢;英文網頁的建置與加強;增開英語授課課程種類及數目;協商各學院或系所赴海外與本校姊妹校研議開設海外專班的可行性;增加姊妹校交換生的名額;鼓勵優秀外籍生來台修讀跨國雙學位;加強對外籍生的照顧;籌備開辦暑期短期語言文化課程等。希望能藉此於三年內將外籍生由目前360人提高至千人。
本校電資學院為配合行政院「擴大碩士級產業研發人才供給方案」,依據教育部所訂「大學校院設置產業研發碩士專班推動實施要點」,申請辦理「電機、電信、電子產業研發」、「資訊產業研發」及「顯示光電科技產業研發」等三碩士專班,招生名額共計154名,訂於93學年度招收春季班學生。
學務方面:
本校於93年11月27、28兩日在溪頭實驗林舉辦導師研習營,活動內容包括專題講演「大學生生涯輔導與規劃」、專題研討「導師時間內容與規劃」及綜合座談。
93學年度新生綜合資料已完成紙本列印並發至各系所,預計93年12月底完成學生綜合資料庫權限建置,提供有需要者上網使用。
住宿組為加強防災觀念及緊急應變措施,要求學生宿舍於93年10月底前舉辦大一新生防災演練,參加學生約一千四百餘人。
94年度國防役徵才說明會於93年10月11日至22日連續舉辦36場,共邀請36家企業機構的相關主管及校友介紹國防役工作概況、應徵資格、教育訓練及薪資福利等,以協助研究所同學多方瞭解;同學反應非常熱烈,每場約有百位研究所學生參與聽講。
總務方面:
配合「公文程式條例」的修正,公文直書格式將自94年1月1日改為橫書格式,總務處與秘書室經多次商討訂定符合本校使用的公文格式,並於93年11月22日與12月15日舉辦全校公文書橫式書寫說明會。
為創本校優質腳踏車文化,總務處於93年11月8日至12日舉辦「臺大腳踏車週」活動,宣導尊重行人、勿違規停車等措施。
本校管有臺北市中正區南海段一小段395地號等七筆土地,面積1984平方公尺,係臺北市政府89年5月5日逕行公告之都市更新地區,案經實施者提出更新事業概要計畫,於93年3月10日獲台北市政府核准實施,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於93年11月22日經審議委員會審查,更新後本校預計分回約2500坪獨棟15層樓建物,約值市價11億元。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93年10月8日召開「和平東路一段、青田街日式建築群」古蹟指定暨歷史建築登錄審查會議,本校由副校長及總務長協同校務會議專案委員會召集人羅漢強教授及教師聯誼會連雙喜理事長與會,表達本校管有日式木造宿舍經大量指定後,校外土地因限制開發影響校務發展立場,並說明本區木造老舊宿舍難符合目前「建築技術規則」等相關法規耐震及耐風安全的規定,結構安全確有疑慮。惟審查會仍決議指定本校管有日式宿舍2戶為古蹟,8戶為歷史建築,10戶宿舍土地面積5617平方公尺將受限開發。審查會並另要求專案小組再次會勘,文化局乃於93年12月17日召開該區第2次價值鑑定及研擬都市設計管制計劃現場會勘,研擬擴大指定保存範圍,全案尚須送回古蹟暨歷史建築審查委員會再審議。
新生南路地下停車場新建工程已於93年12月初取得建照,預計94年7月完工,屆時將可提供368汽車位及1502機車位。另電資學院電機系研究大樓目前進度在市府都審核備中,待通過後,即可申請建照。社科及法律學院大樓亦正依市府都審意見修正辦理核備中。
長興街及水源校區學生宿舍BOT案,依促參法程序辦理,於93年8月30日召開再審核委員會會議,審查太子建設團隊的投資計畫書,並授權由本校工作小組與太子團隊進一步協商。93年11月26日召開第2次會議確認協商共識,並於93年12月10日辦理公告招商事宜,公開徵求其他民間投資人進行下一階段評選。
本校舟山路鹿鳴堂1樓原蘇航餐廳至93年7月底契約屆滿,由於原場地內部設施已老舊不堪亟需整修,及鹿鳴堂2樓將規劃為戲劇所上課暨校文藝展演中心,特規劃擴大1樓委外經營面積及業種,本案已於93年11月5日公開招標,93年12月1日評選結果最優申請人為美德耐股份有限公司,預計裝修期2個半月,明年2月中旬起陸續開始提供中式宴席、平價餐飲及各類服務。
總務處設置生活便利通網頁,提供委外場地及服務資訊,同時連結本校其他附設單位的服務,以方便全校教職員工生即時查詢,另將製作生活便利通折頁卡,方便大家隨身攜帶使用。
椰風專案第1期整體工程正趕工興建中,其興建狀況已於93年11月24日召開說明會對得配教師說明,同時進行第2期招標事宜,因部分基地施作困難及物價上漲施工成本大幅增加而二次流標,為利招商,日前已陳報教育部變更招標方式,二處改以傳統標,六處採最有利標興建98戶。
共同教育委員會方面:
為提昇通識教育的品質,共同教育委員會目前正進行教育部第1梯次「提昇大學基礎教育計畫」,已出版多本臺大通識教育課程參考資料叢刊,如《人與醫學》、《歷史知識與歷史思考》、《工程發展與社會變遷》、《生物科學與生命》、《中國教育史》、《歷史、醫療與社會》、《社會科學通論》等著作,配合「臺大通識教育網」的建置,可將本校教育資源與國內外分享。
全校運動會游泳賽於93年10月23日下午舉行,全校教職員工生參賽人數有589人,系錦標由醫學系獲得,院錦標由醫學院奪得。校園馬拉松賽於93年12月12日上午舉行,教職員工生及眷屬、校友參賽總人數為4727人,今年另增設校際組,邀請成大、政大、中正等校參加。
研究發展委員會方面:
教育部93學年度國家講座業經核定,本校獲獎教師為生命科學院生化科學研究所陳義雄教授及電機資訊學院電機工程學系李琳山教授。
教育部第48屆學術獎業已公佈,本校獲獎教師有人文及社會科學類科法律學系王泰升教授、國際企業學系洪茂蔚教授及數學及自然科學類科物理學系黃偉彥教授。
教育部獎勵92年度大學校院教師產學合作獎業經審定,本校得獎教師為資訊工程學系傅立成教授,合作廠商為台灣積體電路製造公司,研發項目為晶圓測試廠之高效能建模/排程/派工系統;得獎博士生為應用力學所余良彬同學,指導老師為葉超雄與李世光教授,合作廠商為工研院工業材料所,研發項目為無鏡式次波長光學頭。
本校智慧財產權辦公室93年1至11月辦理教師專利申請共計54件,技術移轉17件,技術移轉收入共計新台幣1,600萬元。
本校創新育成組93年度執行之創新育成中心計畫,獲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評選為A級績優育成中心,並獲政府補助經費新台幣500萬元;除此之外,亦獲得台北市生技獎-育成績效銀獎,同時入選為亞洲創業育成協會亞洲區代表育成中心;所培育的廠商亦有多家獲得國家獎項。
人事方面:
有關下任校長遴選,經本校遴選委員會公告並受理收件,於93年11月24日截止,共計收件9件,已依相關規定審核候選人資格完竣。
本校前因「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設置要點」修正報核奉教育部不予核定而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行政訴訟又遭駁回,繼而提出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於91年6月裁定:「原裁定廢棄,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92年6月裁定:「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本校不服該院裁定結果,復提出抗告,於93年10月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本案因已符合聲請大法官解釋之要件,正委請律師進行聲請大法官解釋中。
會計方面:
93會計年度至11月底止預算執行概況:本校部分,經常收入數計新台幣106億9,089萬4,000元,包括教育部補助教學研究經費新台幣37億1,474萬9,000元,自籌收入新台幣69億7,614萬5,000元,經常支出數計新台幣100億9,680萬4,000元,收支相抵,產生新台幣5億9,409萬元賸餘,主要係以前年度捐款結餘配合帳務調整轉列本年度收入及已分配各單位經費尚未結報所致。資本支出方面:本年度預算數計新台幣6億9,100萬8,000元,連同上年度保留數新台幣3億5,461萬4,000元,本年度可用預算新台幣10億4,562萬2,000元,截至11月底止執行新台幣5億8,235萬8,000元,執行率55.69%。椰風專案興建學人宿舍全部工程費新台幣7億餘元,全數由銀行貸款支應,第1期工程正進行中,依工程進度,至11月底止,已向華南銀行貸款新台幣2億499萬7,412元。
附設農林作業組織部分:至11月底止已依預算全數補助實驗林場及山地農場新台幣1億900萬2,000元,另教育部專案核撥921震災及擴大就業方案新台幣2,061萬9,000元,至11月止農林作業組織賸餘新台幣6,227萬元。
至於94年度預算案,尚在立法院審議中。
貳、確認9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紀錄及該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
學生代表王威中同學提:請舉辦本校校長遴選參選人治校理念公開說明會,並於校務會議議決名單二週前辦裡。
遴選校長委員會發言人趙永茂教授說明:
一、本委員會於93年9月1日組成,公開徵求候選人於93年11月24日截止收件,計收到9件,93年11月26日審查收件資料後有8位符合資格,到目前為止本會共召開4次會議及2場公聽會(1場在校總區,1場在醫學院),各次會議紀錄均已置於秘書室網頁,並刊登校訊。
二、94年1月本委員會有二大工作重點,一是進行與8位被推薦人相關人士的訪談工作,訪談採交叉方式進行,藉此進一步了解被推薦人各層面的能力及理念;另一工作為辦理8場與被推薦人的座談,藉此了解他們的治校理念與相關問題。依遴選委員會規定及相關程序,本會應於94年3月7日前向校務會議提出報告,因此我們希望在94年2月底以前完成第1階段的遴選作業,推薦三至六位候選人到校務會議。
三、在公聽會上曾有部分同學提出希望能在校務會議議決名單之前,舉辦說明會或座談,藉以了解被推薦人的治校理念。這部分應該是在94年2月底完成報告到3月20日校務會議期間辦理,至於如何進行,再與校方及遴選委員會研究、進一步溝通。
主席裁示:再與遴選委員會溝通,由該委員會辦理候選人治校理念公開說明會。
參、常設委員會報告
程序委員會召集人何主任秘書憲武報告:
本會業於93年12月8日召開本學期第2次程序委員會會議,安排9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議程及提案順序。本次校務會議提案截止收件時間為93年12月1日,計收到4件提案。提案截止收件日後又收到2件提案,經本會委員討論後列入校務會議議程。各提案順序及會議程序表經委員熱烈討論後照案通過,提案規格方面依議事員之建議,案次改列編號,「建議(決議草案)」部分詳列討論內容,如為法規修正案,則將修正條文列出,並於「說明」中敘述修正原因。另外並附帶決議:(一)建議遴選校長委員會於校務會議時以書面(或口頭)報告方式提供相關進度及資料予代表參考。(二)有關校務會議開會日期之訂定,建請將各相關流程及學校學期結束時間列入考慮。另請秘書室於排定提案截止日期、程序委員會會期等時程時,考慮讓校務會議代表有較多之提案準備時間。
肆、同意案
案由:檢具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名單如說明二,提請同意。
說明:
一、依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規定:「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會計主任為當然委員,並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聘任之,其中不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其成員不得與經費稽核委員會成員重疊,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參與。」。
二、委員名單:陳維昭校長、陳泰然教務長、黃宏斌學務長、陳振川總務長、黃日暉主任、何憲武教授、吳靜雄教授、陳正宏教授、李嗣涔教授、沈添富教授、杜榮瑞教授、李存修教授、詹森林教授、洪敏弘董事長、林賢郎理事長。
決議:同意續聘。
伍、選舉(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教職員宿舍委員會、經費稽核委員會)
選舉結果:
一、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
(一)當然委員:校長(主任委員)、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共同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各學院院長及進修推廣部主任。
(二)推選委員:
1.教師委員:
院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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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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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期 二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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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期 一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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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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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鶴宜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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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長樸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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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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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鴻基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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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清華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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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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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永茂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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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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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天祥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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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萬烘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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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家鈺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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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炳煇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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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農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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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瑞碧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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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汎熒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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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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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裕澤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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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衛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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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長權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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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資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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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博文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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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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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鵬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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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科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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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平篤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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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職員委員:童敏惠組長。
3.學生委員:王威中同學。
二、經費稽核委員會:
(一)各學院推選之委員:
院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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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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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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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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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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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漢塘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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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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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世銘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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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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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慶瑞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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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衛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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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 喜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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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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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彩足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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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資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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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明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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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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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裕源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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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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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自強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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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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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煥彰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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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科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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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秀惠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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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農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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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尊賢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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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體育室、研究人員、助教代表互選之委員:蔡秀華助理教授。
(三)職員委員:竇松林組主任。
(四)學生委員:劉鐘仁同學。
(五)管理學院加推會計或財經專長教師(1人):陳思寬教授。
三、教職員宿舍委員會:
(一)當然委員:總務長、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
(二)推選委員:
1.教師委員:
院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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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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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期 二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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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期 一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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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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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靜美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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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姿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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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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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 怡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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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禮強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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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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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繼祥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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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正倉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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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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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明陽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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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國賢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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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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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文彬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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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正芳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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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農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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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廷璋 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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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久忠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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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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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靜枝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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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華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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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衛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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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根樹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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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明暉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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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資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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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坤茂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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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一平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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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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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妙芬 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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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能君 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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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科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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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士傑 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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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錫珍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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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體育室、研究人員、助教代表互選之委員:陳國華教授。
3.職員委員:戴瑞鵬秘書(任期二年)、張素娟組長(任期一年)。
陸、討論提案
一、編號:93107
提案人:季瑋珠、王榮德、王根樹、林嘉明、賴美淑、李文宗、蘇 喜、于明暉、陳為堅、金傳春、陳俊雄、蘇秀媛、周晉澄、劉麗飛、鄭安理、李君男、高照村、吳英黛、謝清麟、官俊榮、陳東升、蔡克嵩、蘇銘嘉、鄧哲明、蕭裕源
案由:本校「專任教師每週授課時數計算標準及超授鐘點費核支準則」應重新審議,彈性提升研究抵算教學時數之比例,並於校務會議通過後方能實施。
建議(決議草案):
(一)將該準則提至校務會議進行總檢討,通過後方能實施。
(二)為鼓勵研究,恢復原有之彈性規定,並討論增加其他抵算授課時數彈性規定之可行性,例如指導博士班研究生加重計算、國科會計畫納入抵算等,以鼓勵本校教師專心從事研究工作,追求卓越。
說明:
(一)本校「專任教師每週授課時數計算標準及超授鐘點費核支準則」(以下簡稱該準則)(附件1-1)自本學年度第一學期實施,許多教師突然被通知授課時數不足,造成相當大的困擾。
(二)教育部訂定之專任教師每週授課時數偏高,遠超過國際一流大學,係因該規定原本是針對一般型大學,並非為研究型大學設計。本校早已定位為「研究型大學」,一所大學要能「卓越」,必須自身具備研發新知的能力,而不應僅僅要求教師傳授他人研發的既有知識。過多之授課時數,勢將剝奪教師研究時間,恐怕將使本校與「追求卓越」的目標背道而馳。此一變更對於資淺、應專注於研究之講師、助理教授,因原訂授課時數較高、再評估間隔較短,影響尤甚,不但有失公允,亦將傷害本校人才之開發與培育。
(三)該準則係依據教育部「公立大學校院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編配注意事項」(附件1-2)訂定,然教育部於該「注意事項」中,明訂「以研究為主之教師,得因研究需求彈性調整授課時數」,其他研究型大學亦有各種彈性規定,如國科會計畫抵授課時數等;該準則卻逕自將在抵算授課時數上原本分開計算之「擔任導師」和「指導研究論文」各2小時,共4小時改為「擔任導師或指導研究論文」,且增加但書「須經提出說明報校核准。於授課時數不足時,始得計入基本授課時數,但總數以2小時為限」。如此不但失去彈性,還會變相鼓勵教師避重就輕,不指導研究生,長久下來,對於研究水準的提升,恐有極為不利之影響。
(四)教育部於該「注意事項」中,明訂「以研究為主之教師其認定基準及彈性調整授課時數原則,應經校務會議決議後報部備查」,該準則僅於93年4月13日第2337次行政會議通過,並未經過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即直接發函各系所實施,且發函時間正值暑假(發文字號:校教字第0930023681號,日期:93年8月19日),以致大多教師未曾注意,及早調整授課時數,程序上顯有重大瑕疵。
決議:
(一)本校「專任教師每週授課時數計算標準及超授鐘點費核支準則」第三條第三項文字修正請行政會議檢討後報教育部。
(二)研究時間可否減免授課時數部分,請教務長及各學院課程委員會委員進行檢討。
二、編號:93108
提案人:陳汝勤、羅漢強、歐茵西、賈儀平、徐富昌、趙義隆、馬小康、梁乃匡、沈 冬、費昌勇、劉麗飛、張素娟、陳美玲、許明仁、勾淑華、曾漢塘、孫立群、羅吉雲、蘇秀媛、連雙喜、羅清華、駱尚廉、吳偉特、林俊全、徐濟泰
案由:本校應成立「高等教育策進委員會」。
建議(決議草案):
(一)請校方推動成立「高等教育策進委員會」,為功能性組織,以檢討高教問題、研擬發展策略,推展研討活動,建立言論平台並向各界推廣,期能影響我國高等教育朝向健全發展。
(二)請校方先成立籌備小組,草擬該策進委員會之設置辦法,由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說明:
(一)我國高等教育經歷過去十數年之改革,包括教育目標、政策措施等都有重大轉變,然而至今改革之成果未盡符合社會發展需要,也普遍不為國人滿意。
(二)況且大學自主係大學發展之根本,然而經歷過去十多年之變革,大學自主之精神仍屢遭破壞,實為大學發展之一大隱憂。
(三)本校既自許為國內高等教育之龍頭,不應自外於這個困境,尤其面對目前大學之自主缺乏保障、高等教育資源窘困、教育品質低落等現象,更無法置身事外。本校有許多同仁專精於相關議題,應主動投入,針對當前高等教育之難題,研擬匡正之道,並率先於大學校園成立評論高教政策之平台。
(四)本校宜設置功能性之組織,持續關懷高等教育發展,責無旁貸。除了高等教育長期發展策略,建議目前應研討之高教議題包括如何確保大學自主(如大學法之修訂)、提升大學之國際競爭力、改善大學評鑑制度、建立高教分級體系及充實高教資源等。
決議:
(一)先成立籌備小組,針對策進會或論壇等之設置進行可行性研究,並提出具體辦法,提校務會議討論。
(二)籌備小組由7至11人組成,成員包括教務長、教務處師資培育中心主任符碧真教授及該中心熟悉高等教育之教師1人、共同教育委員會通識教育組主任羅竹芳教授、陳汝勤教授、鄭吉雄教授、林火旺教授、楊信男教授及金傳春教授。
三、編號:93109
校長交議(主辦單位:生物技術研究中心)
案由:國立臺灣大學生物技術研究中心設置辦法第四、五、七、八條修正案。(附件2)
建議(決議草案):國立臺灣大學生物技術研究中心設置辦法第四、五、七、八條修正如下:
第四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本中心主任由生物技術相關專任教授[擔]兼任,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兼之。
第五條 本中心設教學組、研究開發組、技術服務組、產學合作組、資訊智財組等五功能性分組,各組各置組長一人[,另設執行秘書一人,協助中心主任處理中心相關業務]。以上人員由中心主任遴選教授或副教授,經諮議委員會同意後,陳請校長聘兼之。
本中心得設置各種核心實驗室,支援各生物技術相關研究之分析服務項目。
第七條 本中心每學期召開中心業務會議,由中心主任[、執行秘書]、各組組長等組成,以中心主任為主席並負責召集,討論並議決中心業務事項。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核定後[施行]實施,修正時亦同。
說明:
(一)本案前經93年3月6日本校9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報教育部,於93年5月3日獲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30059244號函示修正意見,復於93年11月30日再提本校第2366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二)修正說明:依教育部意見修訂,第四條中「擔任」修訂為「兼任」,第五條及第七條將「執行秘書」一節刪除,第八條中「施行」修訂為「實施」。
決議:通過。
四、編號:93110
校長交議(主辦單位:進修推廣部)
案由:國立臺灣大學進修學士班企業管理學系停辦及進修學士班法律學系同時調整增班案。
建議(決議草案):國立臺灣大學進修學士班企業管理學系自95學年度起停招,並將原有之教師名額轉移至法律學系,進修學士班法律學系同時調整增班,待經教育部正式核定後正式實施(預計95學年度起實施)。
說明:
(一)進修推廣部擬自95學年度起,停止招收企業管理學系學生,並將原分配之5名教師員額移轉至法律學系;法律學系增加師資員額至11名,招生人數擴增為2班,每班50人。
(二)本案業經93年11月16日第2364次行政會議、11月30日教學研究單位之增設專案審查委員會討論修正通過及12月1日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通過。
(三)檢附國立臺灣大學進修學士班企業管理學系停辦計畫書及法律學系增班計畫書等資料,提請討論。(附件3)
決議:通過。
五、編號:93111
校長交議(主辦單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案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草案(附件4)。
建議(決議草案):
(一)國立臺灣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六條之規定,設置國立臺灣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整合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本校相關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本校相關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一人,由校長、教務長、總務長、學務長、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代表組成,校長為主任委員。
教師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代表由校長自教、職員中提名,職工代表由校長分別自職員及工友中提名,學生代表由學代大會提名,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聘任之。
前項各類代表應具有性別平等意識,其中女性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之。其任期自每學年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聘任時開始,至次屆委員產生時為止。
第五條 主任委員負責督導本委員會之會務。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自委員中指定一人擔任,佐理會務,並代表本委員會對外發言。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但遇有重大事件或經委員五人以上之請求,主任委員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委員會之會議,應有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一般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調查報告之通過等重大事項之決議,應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七條 本委員會就應受理之申請調查案或檢舉案成立調查小組,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本委員會得視任務需要,設置教育、活動、空間等各功能小組,由主任委員自委員中指定各組召集人。
第八條 本委員會之會務由學務處協助處理之,學務處並應指定專人負責。
第九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二)教育部頒佈「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之前,本校「性別歧視與性侵犯防治辦法」未牴觸本辦法時繼續適用。
說明:
(一)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法源基礎說明:93年6月23日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為國內性別平教育之推動取得正式法源基礎。爰此教育部於93年8月20日以台訓(三)字第0930104969號函明令:「教育部86年函頒之「教育部兩性平等教育會設置要點」、「兩性平等教育實施方案」及「各級學校兩性平等教育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自即日起均停止適用」。故本校依上開規定設置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及本校「性別歧視與性侵犯防治辦法」中有關「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設置規定,亦須予以裁撤及停止適用。並須依新頒佈之「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組成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等相關辦法,以執行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事項。
(二)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立法精神說明:
1.「性別歧視與性侵犯防治辦法」立法重點主要有加強兩性平等教育、防治性別歧視或性侵犯行為之發生、設置兩性平等委員會、建立無性別歧視環境、強化教職員工生兩性平等知能、推動身心安全保護教育、校園性侵害與性騷擾防治及申訴案件之調查辦理。
2.「性別教育平等法」之立法重點可分為:
(1)任務:
①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②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③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④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⑤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⑥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⑦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⑧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2)設立推行組織: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①人數:5-21人。
②性別:女性委員總數1/2以上。
③主任委員:校長。
④委員組成:前開委員之外,並得聘具性別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專家。
⑤任期:未規定。
⑥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
⑦業務處理:專人。
⑧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由,由學校定之
(3)學習環境與資源:
①提供性別平等學習環境、建立安全校園空間。
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第12條)。
③招生及就學不得有性別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
④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
⑤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
⑥教職員工培訓課程等,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內容。
⑦學校考績會、申評會、教評會任一性別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4)課程教材與教學:
①大專校院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
②教材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
③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
(5)校園性侵害與性騷擾之防治:
①學校應訂定防制規定。
②調查處理時應客觀、公平、專業。
③當事人或檢舉人姓名應保密。
④學校應採取必要處置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⑤應告知被害人各種權益及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
⑥學校得命加害人為道歉等處置。
⑦建立檔案資料。
(6)訂定申請調查方式及救濟途徑:
①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得申請調查。
②任何人得依規定向學校檢舉。
③學校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是否受理。
④不受理之情事。
⑤學校應於三日內交性別平等委員會處理。
⑥性別平等委員會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
⑦小組成員女性人數佔總數1/2以上。
⑧提起救濟之依據。
(7)明訂罰則:學校、行為人之處罰。
(三)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六條規定學校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而本校第一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已於9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委員聘任案。
(四)本案業經93年12月7日第2367次行政會議(第五案)討論修正通過。
決議:通過。
六、編號:93112
提案單位:醫學院
案由:醫學院附設醫院分院組織規程第三條至第八條條文修正案(附件5)。
建議(決議草案):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分院組織規程第三條至第八條修正如下:
第三條 分院視業務需要,得設各部、中心及室,其下得分科、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內科部:內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心臟血管科。
(二)胃腸肝膽科。
(三)腎臟科。
(四)胸腔科。
(五)感染科。
(六)血液腫瘤科。
(七)代謝內分泌科。
(八)風濕免疫科。
(九)一般內科。
二、外科部:外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外科。
(二)心臟外科。
(三)胸腔外科。
(四)神經外科。
三、骨科部:骨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四、婦產部:婦產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五、小兒部:兒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六、神經部:神經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七、精神部:精神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八、耳鼻喉部:耳、鼻、喉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九、眼科部:眼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十、泌尿部:泌尿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十一、皮膚部:皮膚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十二、牙科部:口腔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十三、復健部:疾病或傷害引起之生理障礙,其復健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十四、社區及家庭醫學部:社區保健服務及家庭醫學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十五、腫瘤醫學部:各種癌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十六、急診醫學部:急診病患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十七、麻醉部:各器官系統手術所需之各種麻醉、輔助呼吸器之使用、特殊止痛方法,及需採用麻醉技術之各種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十八、影像醫學部:各器官系統之一般放射線檢查、特殊檢查、核子醫學檢查,影像診斷、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放射線科。
(二)核子醫學科。
十九、病理部:病理解剖、組織切片、細胞學與臨床病理之診斷、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解剖病理科。
(二)臨床病理科。
二十、醫學研究發展部:醫學研究發展、教學訓練、企劃及醫學工程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醫學研究組。
(二)教學組。
(三)企劃組。
(四)醫工組。
二一、器官移植醫學中心:器官移植之整合性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二二、腫瘤醫學中心:腫瘤之整合性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二三、急診重症醫學中心:急診重症病患之整合性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二四、心臟血管醫學中心:心臟血管疾病之整合性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二五、肝膽醫學中心:肝膽疾病之整合性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二六、藥劑部:藥品調配、檢驗、藥物安全諮詢及臨床藥學之研究、教學等事項。
二七、護理部: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護理業務及其相關之教學、研究等事項。
二八、秘書室:醫事行政、文書、公共事務及圖書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醫事行政組。
(二)文書組。
(三)公共事務組。
(四)圖書組。
二九、醫療事務室:資訊、病歷管理、掛號、收費、保險業務申報、病人膳食、營養諮詢及病人個案與團體之輔導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資訊及病歷管理組。
(二)掛號收費組。
(三)保險業務申報組。
(四)營養組。
(五)社會工作組。
三十、總務及安全衛生室:事務、財產管理、環境維護、出納、工務及勞工安全衛生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事務組。
(二)出納組。
(三)工務組。
(四)勞工安全衛生組。
第四條 分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由醫院院長商同醫學院院長提請校長聘請[就]醫學院教授兼任[聘兼之];得置副院長二至三人,襄理院務,由分院院長商同醫院院長、醫學院院長提請校長聘[聘(派)兼]請醫學院或相關學院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或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第五條 分院各部、中心各置部(中心)主任一人,如因業務需要得置部(中心)副主任若干人,各科各置科主任一人,由分院院長商同醫院院長、醫學院院長提請校長[就醫學院教師聘兼之]聘請醫學院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或由分院院長[就現有非屬醫學院專任教師之人員中遴選]遴選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報請醫院院長轉請校長核定後兼任[派兼]。
分院各室各置室主任一人,各組各置組長一人,除人事室、會計室外,由分院院長[就現有非屬醫學院專任教師之人員中]遴選,報請醫院院長轉請校長派免,或由分院院長商同醫院院長、醫學院院長提請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
第六條 分院置下列職務,分掌各類業務:
一、診療及醫事業務需要置:
(一) 醫師、牙醫師、藥師、藥劑生、護理督導長、護理長、護理師、護士、醫事檢驗師、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師、醫事放射生、物理治療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師、職能治療生、營養師、呼吸治療師、臨床心理師。
(二) 語言治療師、語言治療員。
二、技術及行政業務需要置:
技正、秘書、專員、組員、社會工作員、技士、技佐、事務員、書記。
前項人員均由分院院長遴選報請醫院院長轉請校長[任用]派免之。
醫師、牙醫師擔任臨床教學工作,得聘兼為醫學院臨床教師。
護理督導長、護理長由相當級別之護理師兼任。
分院為研究發展業務需要,置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
第七條 分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組員、辦事員及書記若干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會計室會計主任之[派任]任用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八條 分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組員、辦事員及書記若干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事項。
人事室主任之[派任]任用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說明:
(一)附設醫院分院組織規程奉教育部核定後,於93年5月層報銓敘部轉考試院核備,經銓敘部93年7月9日部法三字第0932366994號函以部分內容尚有疑義請再予考量,併同分院職務列等建議案檢還教育部,銓敘部意見如下:
1.有關原署立雲林醫院及國立臺北護理學院附設醫院之內部單位僅設一個層級,擬於改隸後將內部單位增設為二個層級,建請再予考量。
2.另以附表訂列其內部單位且未明定權限及職掌部分,為期明確,請依現行組織法規通例,將權限及職掌明定於組織規程中。
3.分院組織規程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之主管,如擬由醫事人員兼任,請明定「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如擬由教師兼任者,請補充說明其適用之法源依據。
4.第五條部(中心) 置主任、副主任;室置主任一節,與分院職務列等建議表所列之職稱,未盡一致,為期明確,請予釐清。
5.未符「各機關組織法規涉及考銓業務事項作業要點」規定者,均請併予檢討修正。
(二)本案經審慎研議後,銓敘部上開意見除內部單位增設為二個層級部分,仍擬維持並於陳報時詳敘理由外,餘擬配合修正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
(三)另雲林分院函以,為避免相關營養科系學生至該院實習時,所開實習證明,引起不同單位對實習項目與內容認證上之困擾,建請將醫療事務室下設病人膳食組名稱更改為營養組。爰將醫療事務室下設之病人膳食組修正為營養組。
(四)另查「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規定略以,僱用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之醫療保健服務業(醫院),應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並為事業單位內之一級單位,爰將「總務室」更名為「總務及安全衛生室」以符規定。
(五)本案業經附設醫院93年11月26日第846次院務會議、醫學院93年12月3日93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及93年12月7日第2367次行政會議(第十案)討論通過,行政會議並作成附帶決議:俟附設醫院成立環境暨職業醫學部後,人才充足時,考量於分院設置環境暨職業醫學部。
決議:通過。
柒、臨時動議(無)
捌、散會(12時5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