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各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 : 申訴書不合第九條規定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完成補正。 提起申訴逾第八條規定之期間。 申訴人不適格。 原措施已不存在或申訴已無實益者。 依第七條第二項提起之申訴,本校已為措施。 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申訴案件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繼續評議,其原措施屬行政處分。 其他依法非屬教師申訴救濟範圍內之事項。 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25條及「國立臺灣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13條規定辦理
有下列各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 :
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25條及「國立臺灣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13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