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校校務會議規則第10條規定:「提出校務會議之案件,除校長交議及各院提議者外,須有應出席人員二十分之ㄧ以上之連署。」另依本校組織規程第36條規定計算校務會議代表總額後,校務會議代表提案連署人數最少為9人。各單位提案請於期限前完成行政程序,填具提案單送秘書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