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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教師申訴

申訴資料應於何時送出?

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為之。
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依法應以可供存證查核之方式送達其措施於申訴人者,以該送達之日為知悉日。
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12條及「國立臺灣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8條規定辦理。